古厝理事会呼唤本色的村民自治
四周环水,30多米宽的水道,蜿蜒绕村而过;对称排列、多层次进深的大片古厝,构成一个水上的红色村庄——— 这便是龙海市东园镇埭尾村的古厝群。始建于明朝的古厝群经中央电视台报道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而且要将闽南红砖建筑文化申遗的专家们,最近也把目光投向了这里。但是,如此重要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危害。2月,村民成立了理事会以保护古厝群。(18日海峡导报)
面对古厝群日见破败,独具一格的民居文化正遭遇流失的风险,埭尾村村民自发成立理事会,拆除自行搭建、有损原貌的建筑,主动筹措资金进行抢救式保护,这样的觉悟让人肃然起敬,充分体现出村民朴实的自治意识。
其实,每一个村庄,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生产经营,家长里短,吃穿住行,都得有一个组织去管理、协调和服务。事实上,这个组织目前并不缺,那就是村民委员会。埭尾村何以要专门成立一个理事会来保护古厝群?问题就在于村委会职能的缺失。
依照国家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并非一个行政机构。可现实中,村委会的行政色彩却很浓,多是按照乡镇及上级党政部门的政策规定、指示办事,诸如传达政策、安排生产、收取税费等等,而少有按照当地村民诉求、体现本村特色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离实质性的“自治”相距甚远。
埭尾村古厝理事会的出现,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反思的契机和回归自治本色的样板。倘若当下的村委会都能够真正以“村民自治组织”的面貌出现,行使好“自治”职能,将村里大大小小、各个方面的事务都“自治”起来,还用得着再成立一个“理事会”么?相关工作的推进又何须靠行政强制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