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稿征求意见时,我曾以“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个问题”致函建议。“十二五”规划公布后,通过认真阅读,我发现“规划”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论述与我的建议和意见相关的内容集中在三处……
国家发改委“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稿征求意见时,我曾以“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个问题”致函建议。“十二五”规划公布后,通过认真阅读,我发现“规划”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论述与我的建议和意见相关的内容集中在三处。表述最多的为第四十五章第一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划”指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推进铁路、盐业等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继续推进电信、石油、民航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以上表述虽篇幅较长,内容较多,但我认为基本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可清晰的操作思路,而且有似是而非之嫌,有的做法我甚至认为是“舍本逐末”。对此,我既不能武断地下结论认为:“规划”对国有企业改革不重视,也无法认同“规划”对“国有企业改革”很重视。但有一个观点我认为是应该予以一贯坚持的。这就是:“一项改革议题”能否为社会所接受,或者说能否为政府甚至“顶层”所接受并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关键在于能否解决主要矛盾。如果一项议题能够缓解、解决主要矛盾,即使有一些“激进”甚至 “剧变”措施,它给社会造成的冲突和压力也是有限的;反之,如果一项改革议题在制造、扩大矛盾,甚至无视公平,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坐视分配不公的矛盾任其扩大发展,即使是“渐进”的改革措施,也极有可能造成局部社会动荡,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酿成突发事件。
就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来讲,虽然“规划”中单独列出的一节我有异议。但在一些章节中的明确表述,我认为是牵住了改革的牛鼻子,这在以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是没有表述的。
如“规划”在第四十五章第二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明确指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其中,“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一句话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尽管这句话表述还有值得推敲的地方,但却道出了“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实质问题,也就是说出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我认为认真分析这句话的涵义,并能在实践中进行完善和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这句话中,“分类管理”一词用得非常准确和到位,而“公益性国有企业”则涵盖面较窄,我理解应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并包括部分公益性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和文化产业中的国有企业等。至于怎么分类管理,“规划”中没有明确表述,我认为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目前,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有一种“倾向”,或者一个“观点”,即改革的思路是在垄断行业引入民营企业。这个观点我是不认同的,至少不能完全认同(不排除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因为有些垄断国有企业现在和将来都没有必要民营化,虽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种种问题,效率也不会比民营企业高,但国家要保留一部分国有企业则是无奈而正确的选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说主要矛盾是:一方面不该进入的行业在大举进入,如房地产、电信服务、民用航空、甚至食品制造和商贸流通业;一方面应该由国有垄断的行业在搞“股份制”,甚至急于“上市”或“整体上市”,如石油、电力等行业。其中不排除“圈钱”的意图存在,但从长远发展战略和改革思路上看,国家却不应该这样做,也没有必要非得这样做。现在的问题是,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远远不够,各级政府智库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而民间智库的声音又很弱,很小,通过“全民讨论”关心和参与国家大事的风气及机制远未形成。至于现在“规划”中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表述,我认为很多表述讲得都是正确的话,但却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和要害,而且操作难度很大,甚至没有可以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思路不清。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节的表述中指出“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一句话,是否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节中表述的“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一句话相矛盾。难道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吗?我认为不是。又如在竞争性行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认为一点问题都没有,而在垄断行业,也应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吗?我认为未必。有些垄断性行业,也许民营企业现在和将来都不应该进入,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实践中也没有认真搞好试点,更谈不上总结经验教训了。在这次震撼全球的“日本大地震”中,“东电公司”民营化的沉痛教训正好从反面证明了“民营企业不能进入垄断行业”的正确性,要知道民营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为之埋单的仍然是“国家财政”。而在这次“利比亚事件”中,中国国有企业损失近400亿元的事实,也说明了国有企业最好不要进入竞争性行业的正确性。因此,我一直认为在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只能搞“试点”,一旦“试点”不成功,要立即停止;而国有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并不是因为国有企业效率高,只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者说这是国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对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的解决,只有建立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在“规划”第三十二章第一节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中表述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很显然,“规划”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诟病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引起重视,并提出了“双重调控”的目标是“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但这样的表述让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变得比较模糊,似有由“国有企业自行调节”之嫌。如果真是这样,难以收到成效。只有明确国有企业的准公务性质并实施第三方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第三十二章第二节“健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制度”中表述为:“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立薪酬的制度,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这样的表述只是说明了在垄断性和公益性行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的不合理分配现状存在严重问题,但如何解决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也没有提出“准公务员”管理一类较为明确的监管思路。至于这种极不公平的分配制度对社会发展造成的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规划”没有表述,但却值得经济学者和社会学者认真研讨。
再谈“国企改革”思路
评论
编辑推荐
1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