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银行业永恒的话题


                      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银行业永恒的话题

                                       付明德   

  又一家银行出事了。

  刚一跨进2011年的门槛,一条“爆炸性的新闻”就迎面扑来。“齐鲁银行因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被骗,损失达数十亿元”。这一消息迅速占据了国内各大媒体显著位置。尽管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案情尚不明了。比如,嫌疑人是采用何种手段实施诈骗的,是伪造的存单还是存款开户证实书?损失金额是多少?还有哪些银行和企业涉案?但这并不能影响人们对此案的关注。不但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普通民众也不甘示弱,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民众的反应之所以如此强烈,是因为民众的神经已被中国的银行业一次次的大案要案震惊得异常脆弱。

  一、风险防控体系缺失,银行业“劣迹斑斑”

  中国银行业的大案要案,可以用多如牛毛来形容。2005年1月4日,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案事发。高山这个小小的支行行长,与行外人员相勾结,将客户的存款转移至国外,金额达10亿之巨。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在归总全国1040处电脑中心的财务数据时,发现联行资金项下出现了4.83亿美元亏空。调查的结果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了上述款项。这仅仅是中国银行业数不胜数的案件中两起比较典型的案件,而更多的案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

  民众之所以对银行业这类事件异常敏感,是因为银行的这些损失,均是由老百姓买单。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1999年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当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银行手中以原价收购了1.4万亿元不良贷款;2004年5月,建行第二次剥离不良贷款569亿元;2004年6月,建行再次剥离1289亿元可疑类贷款;2004年6月,中行上市前夕,剥离了1498亿元坏账;2005年5月,工行处理不良贷款7050亿元;2008 年11 月21 日,经财政部批准,农行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6.95亿元。根据以上不完全统计,银行累计剥离不良贷款32531.95万亿元,与银行系统内的不良贷款相加,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总额近4万亿元。也就是说,每一个中国人,无论男女老幼,无论收入多寡,也无论地位高低,都在为银行的巨额损失买单,人均金额近3000元。

  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

  如此之巨的损失,除了部分是因政策性和市场因素造成的外,相当部分是由于管理因素、腐败因素、犯罪因素造成的。上述这些因素,可以概括为一点:中国的银行业缺乏良好和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银行作为与钱打交道的金融机构,首要的风险就是道德风险。如果不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没有良好的制度设计,贪渎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之行为就会层出不穷,员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也会丧失殆尽,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防止权力成为肆意横行的猛虎。这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另一方面要对各个权力阶层、各级管理人员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在权力层面上防止违法、舞弊行为的发生。其次,在业务操作上,要确保岗位职责权限明确清晰,不相容岗位的绝对分离,对关键岗位实施控制、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在业务层面上防止违法、舞弊行为的发生。再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道德高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员工队伍。同时还要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除了道德风险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还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含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文化,实现对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

  2004年和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于推动银行业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就中国银行业的整个现状而言,风险防控工作还处于启蒙阶段,漏洞到处都是,风险无处不在,大案要案不仅过去有,现在有,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不断发生,因此加强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三、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实施:任重而道远

  制度的建设是一回事,制度的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制度不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不完善,是整个中国银行业不可否认的现实,但是这并不表明有些制度不存在。有些大案要案之所以发生,并不是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相关事项没有做出规定,而是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就以高山案和广东开平案为例,尽管当时相关制度不如现在完善,但是如果当时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上述两个大案就能够有效的被防止。而齐鲁银行案,也说明了这一点。

  尽管目前齐鲁银行案的有关细节还不是很清楚,但是祸起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这一点是确定的。对于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分别颁布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对于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进行了规定,只要上述两个规定得到认真执行,像齐鲁银行这样的大案就不会发生。以单位定期存单抵押贷款为例,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程序是这样的:1、借款人拿着本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这个《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存款行在存款人存款时给存款人开具的存款凭证;2、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3、贷款银行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由贷款银行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项工作须由贷款银行亲自完成。4、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及其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贷款银行根据存款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依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各项规定向借款人贷款。如果贷款行和存款行均能严格遵守《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要求,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如何能够得逞?

  因此,针对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制定出科学、严密、符合实际的风险防控体系和规章制度,当然是重要的,但是,采取怎样的措施使风险防控体系和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则更为重要。现实的状况是,制度不过是在墙上挂着,在书橱里放着,成了应付检查的道具和摆设。不遵守规则、漠视规则已经成为一种风气。而中国地域辽阔,银行网点遍布各地,技术手段尚不发达,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上述各因素,就决定了中国银行业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本文发表在《董事会》杂志2011年第3期,发表时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