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体现广东省政府在民主方面的进步,值得赞扬。
我对《广东省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点意见是,《条例》应明确提出住房保障的目标,这个目标是可以量化和衡量的,并有时间限制,最好不要遗漏夹心阶层。比如与总量挂钩,明确保障房应占社会商品房总量的百分之几。或者与收入挂钩,把收入水平达不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多少,列为保障对象。或者以房价收入比作为参考的对象。并且应明确什么样的条件,其轮候时间不超过多少年。
政府事先并不可能知道,按照这种事先设计好的条例,到底能解决多少需要得到保障的居民,到底在什么时候能够惠及这些居民,如果没有这些有约束性的目标,仅有一些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技术要领,政府只要依照《条例》按部就班地做事就算完成任务了,如果享有保障的居民远远小于需要保障的居民的数量,或者让轮候者等到阳寿用尽,还在排队,那么在《条例》的保护下,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没有依据去问责政府,从而造成政府依法不保障的结果。这种情形应该在《条例》中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