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发行的法律认知与民事赔偿诉讼委托征集》


《绿大地欺诈发行的法律认知与民事赔偿诉讼委托征集》
 
(一)相关事实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公告,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而早在2010年12月22日,公司曾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其中2,300万股此前已质押)。同年12月30日,公司则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因公司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而接受调查。
2011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3月因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对此,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曾做了公告。
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发现,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2011年3月17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执行逮捕。
关于欺诈上市与虚假陈述一节,早在2010年4月29日,公司就发布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对2008年因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期对该项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实际上部分更正了虚假陈述的内容。当年7月9日,公司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由此,公司发布《致歉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其一,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包括:(1)公司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2)公司对2009年业绩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正,修正前后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重大变化,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3)公司2009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误差率在100%以上。
其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因2008年公司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如下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收入23,485,195.00元、追溯调整减少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成本11,947,362.81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合并及母公司年末应付账款11,537,832.19 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0,384,048.97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盈余公积1,153,783.22元。
其三,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实际上,绿大地的问题还不限于这些,有媒体作了如下归纳:绿大地上市才三年多,但如翻看三年以来的公告,可以发现,五度变更业绩,高管变动频繁,三度更换审计机构等等。
 
(二)法律认知
所谓欺诈发行,又叫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向市场与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只不过一般所指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发生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而欺诈发行一般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当然,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仍可能发生欺诈发行,如在配股、转配股时。根据我国证券法,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前,通常采取撤销核准、停止发行或返还本息的办法予以救济,当然也有少数采取换股上市的(如通海高科案);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后,只能采取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法院刑事诉讼和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加以救济了。
关于绿大地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一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绿大地已上市多年,既不能撤销核准、停止发行,也不能撤销核准、返还本息(如通海高科案、立立电子案、苏州恒久),只能让发行人即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原董事长何学葵、保荐人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如江苏三友),公安机关也已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逮捕何学葵,侦查完成后是会提起刑事诉讼的(如红光实业案、通海高科案、山东巨力),而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公司、保荐机构何时做出处罚,股民何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大庆联谊案、红光实业案),则拭目以待。
对保荐人的处罚可适用《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至于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存在虚假陈述一节,则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
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刑法中,所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何学葵欺诈发行的犯罪事实成立,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目前搜索到的资料看,何学葵欺诈发行案是被适用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新一起案件,是继红光实业案、通海高科案、山东巨力案后第四起案件,但证券市场中,大多数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件,仍是适用刑法第161条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
 
(三)委托征集
绿大地公司全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名河口县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5日,2001年2月15日整体变更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植物种植业,为特色苗木生产企业。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为中小企业板企业,证券简称:绿大地,证券代码:002200。
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原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好准备。
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虛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10556万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止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6916909股,故基准价为24.01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
 
 
案例与资料链接
1.大庆联谊欺诈上市及民事赔偿案
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庆联谊存在如下违规事实。其一,欺诈上市。1996年,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申报组建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省体改委批文批复,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1994年1月的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大庆联谊编制了94年、95年、96年的会计记录,并将虚增三年利润16176万元。其二、虚假陈述。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因此,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罚。
2002年1月24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被哈尔滨中院受理,其后有679名投资者起诉,总标的为2000多万元。2004年8月20日,哈尔滨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2004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大庆联谊案中适格原告464名人获赔883.60万元,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部分承担连带责任608.60万元。2007年2月1日,历时五年的大庆联谊案执行完毕投资者全额获得赔款。
2.红光实业欺诈上市、刑事诉讼及民事赔偿案
经查实,红光实业存在下述虚假陈述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19981026,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何行毅等人提起公诉,12月14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红光实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判处何行毅等四人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间不等,同时,对红光实业判处罚金100万元。这一判决,成就中国证券市场的三个第一:证券市场适用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刑事处罚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适用法人犯罪第一起案件
2002年中,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成都中院受理,共11件,起诉金额近25万元。2002年11月25日,这些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获得诉讼标的的90%款项。
3.通海高科欺诈发行撤销上市及刑事诉讼案
2000年6月27日,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16.88元/股,募集资金16.88亿元。发行刚一周,其因涉嫌欺诈上市、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200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吉林高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冻结了通海高科控制下的尚余募股资金。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吉林通海高科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并鉴于撤销核准决定后,通海高科股票不再上市流通,故通海高科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返还募股资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则成立了清退领导小组,负责将募股资金的款额退至清退专用账户,并通知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其在股票发行上市项目上收取的、出自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承销费、审计费和律师费退至清退专用账户。最后,通海高科案通过吉林电力的股份换购方案重新上市,而绝大部分通海高科投资者选择了换股,2002年9月26日,吉电股份上市。
2002年8月26日通海高科原董事长邢彦文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2002年9月29日被逮捕,同案被逮捕的另有八人,除通海高科高管外,还有注册会计师与律师,2003年12月18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通海高科及被告人邢彦文等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通海高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688万元,邢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山东巨力欺诈发行刑事诉讼案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发行(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件。
山东巨力于1998年上市,上市后连续3年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符合配股条件,2001年实施配股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由于新旧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欺诈发行股票一事被揭露出来,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通知山东巨力,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山东巨力为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在不具备配股条件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会计材料,虚增1999年利润1.61亿元。后山东巨力在案发前对其大部分虚增利润作了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5.立立电子欺诈发行撤销上市案
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申请过会,发行价为21.81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在扣除承销佣金1084.1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为55621.88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至2009年4月7日,产生利息719.78万元。但在上市前,被曝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故中国证监会随后暂停了立立电子上市进程。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立立电子的首发申请,撤销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并宣布,立立电子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这是中国证监会继通海高科案后做出的第二起撤销上市决定。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撤销,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合计金额为22.09元/股,返还资金将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账户中。
6.苏州恒久欺诈发行撤销上市案
2010年3月9日,苏州恒久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完成申购及摇号抽签的全部过程。随后其因专利问题上造假在上市前夕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6月13日,苏州恒久二度申请发行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否决。6月23日,苏州恒久公告称,将与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规定,把IPO募集的资金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所有款项合计为41737.9406万元,按照发行股数2000万股计算,每股获返还的本金加利息约为20.87元,与发行价20.8元相比,打新中签者每股拿到手的利息有0.07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做出的第三起撤销上市决定。
7.江苏三友欺诈发行公开谴责案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人签署《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的股权分别转让予9人,该次股权转让行为于2004年6月8日获得南通市政府批准,并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手续。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直至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及相关当事人才披露该次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2010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三友及张璞等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因欺诈发行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江苏三友是第一起。
8.胜景山河涉嫌欺诈发行暂缓上市案
2010年12月16日,定于第二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胜景山河,突然被媒体曝出涉嫌销量造假,涉嫌虚增收入,引起了市场各方的关注和中签的投资者担忧,中国证监会方面迅速着手调查,而胜景山河以及其承销商平安证券均否认造假。12月17日,胜景山河上市前的半小时,深交所网站挂出暂缓上市的公告。目前,胜景山河尚未恢复上市。
(宋一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