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之“恶”应在不得已时施用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据2011年2月26日《城市晚报》)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之所以成为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项目,是由于它再次诠释了党和国家“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割脑袋非同割韭菜,人命关天,失而不能复得,万万不可造次。其实,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均会得福;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都将遭殃。不得已之“恶”,只能在不得已时施用,此乃用刑之道也,生杀大权须慎用。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也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适用最广的主要刑罚。其执行方法种类繁多,非常残酷和野蛮。例如,凌迟、车裂、腰斩、炮烙、剖腹、活埋、枭首,等等。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完全废除或部分废除死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现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治安状况来看,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内,还应发挥死刑的威慑、阻遏严重犯罪的作用,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就不能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伸张正义,平息民愤,就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我国保留死刑是必须的。

     但是也必须明确,适用死刑是慎重严肃的事情。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反对多杀,严禁乱杀,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开国领袖毛泽东同志曾对死刑问题多次发表过许多精辟的论述。1948年他就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1956年4月25日他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又详细地阐述了“杀、关、管、放”综合治理的思想,并进一步论证了“少杀、慎杀”的方针,他指出: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为此,保留死刑,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保留死刑,是为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满足群众要求,平息民愤;保留死刑,但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中从严限制死刑;保留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不推崇死刑,更不迷信死刑的作用,等等,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适用死刑的一贯政策。而佘祥林案、赵振海案则进一步证明,这一政策是非常英明正确的。

     事实上,我国刑法从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犯罪主体、执行制度和特别核准程序上都作出严格的实质性限制。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对象作出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从死刑适用对象上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对死刑执行制度作出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这些,都为慎重适用死刑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确保“少杀、慎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这是针对死刑案件建立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过去,为了适应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爆炸、贩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高法曾经依法下放死刑复核权,对于及时严厉惩治严重和现行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死刑核准权的大范围下放,也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给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将侵害罪犯生命权,并对社会产生危害。为此,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法律精神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意义巨大!

     至此,还得多说一句,把握好罪犯的生杀关,也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既不屈从任何压力,也不搞矛盾上交,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