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询民意,渠道和程序同等重要
南都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2-26
日前被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案,据称“吸收了公众的意见”,并且从实际修改的情况看,公众非议最大的那些问题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也得到了基本的回应。但这是否就到了欢呼民意胜利的时候?可能还未必。原因也很简单,立法征询民意,远没有到了民意一定会被采纳的程度,甚至最终采不采纳,为什么采纳,或者又为什么不被采纳,都依然处于完全无法预期的混沌状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与此前草案公布时的热议相比,法案通过的消息则要冷清许多。根据该法的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2.0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而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
如果不算太健忘,人们应该还记得,去年车船税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所引发的人声鼎沸——— 因为税额过高,该草案曾经收获了不少批评和反对的声音。税收与国家,本身就是一对被互相定义的概念,不仅“用之于民”应该被锱铢必较,而且“取之于民”要从源头上被警惕。无论出于怎样的立法初衷,任何大幅度提高税赋的立法举动都必须要被反复打量。
更何况,按照彼时的车船税草案,特定车型的最高征税额度将一下子陡增9倍之巨。这当然可能在客观上如草案曾经给出的理由那样,去“引导小排量车型的发展”、“鼓励消费者节能减排”,但其另一个不能被忽视的截面则是,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税收总额将有大幅度增加,税额的上调范围也将覆盖大多数有车人群。如此牵涉广泛受众的法案,引发民意反弹几乎是必然的。
日前被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案,据称“吸收了公众的意见”,并且从实际修改的情况看,公众非议最大的那些问题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也得到了基本的回应。但这是否就到了欢呼民意胜利的时候?可能还未必。原因也很简单,立法征询民意,远没有到了民意一定会被采纳的程度,甚至最终采不采纳,为什么采纳,或者又为什么不被采纳,都依然处于完全无法预期的混沌状态。此次车船税法案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到最终修改,当然可以为个案的成功而庆祝胜利,但谁又能够清晰地判断,法案的最终成型究竟是民意在起作用,还是同样利益攸关的财团企业在从中斡旋?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压力来自何方当然不存在孰是孰非,但却有必要和可能去做进一步的明晰。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曾经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而且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要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在此前后,也可以不间断地从新闻媒体上看到各类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报道。而当某项草案征求意见截止之后,类似车船税法案一样,其所征询来的相关数据被统计、被归纳,并且适时向社会公开的,可能就要少一些。至于被征求上来的那些民意最终是否被采纳,往往也是专挑采纳了的说,被渲染成“回应民意”的典范。而还有不少草案,也都曾经热火朝天地被讨论过,但却是长时间不见了音讯,甚至需要舆论去找机会和由头将其重新唤回公众视线。更不要说还有一些法案,在民意被收集和归纳之后,居然依旧存在我行我素、照例出台的可能。
对于不可期的偶然胜利,公众尤其需要冷静的判断。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现在为止还处于“一般”都要公开的程度,并不具备不可忤逆的绝对强制性。而且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大致勾勒了征询民意的基础渠道,究竟如何征询民意,那些被征询来的民意如何处理,还需要更细节化的程序安排来予以制度保证———采纳了的要说明采纳的理由,不被采纳的也要进行明确的答疑,包括那些动辄成千上万的意见文本,也都有必要原汁原味地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提供,学术研究也好,公民查询也罢,都有其价值在。征询民意的举动,只有在程序上被严格设定,才能最终确保每一次都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