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享受房地产调控权力就要承担责任


     房地产调控从2003年开始发出声音,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这个概念是从2004年开始。从那时候起,房地产行业就没正常过,7个年头过去了,大概可分为五年半的“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和一年半的振兴房地产两个阶段。这就引起一个疑问,如果真的政府掌握了宏观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或者至少房地产市场控制的办法,怎么会不是急上就是急下呢?这些年来所谓的调控你找不到清晰的思路和明显的套路,有的是各个部门以抓权为出发点的政策出台,急起来,平时用来做掩饰的市场规律都不要了,棒子锤头随便打,眉毛胡子一把抓。从这混乱的表现来看,调控至少不像自己说的那样有效,否则整个市场应该相对平稳才对。一个司机说自己多厉害,可是开车的时候不是猛然加速就是急刹车,就大家的直觉来收,这绝对不是什么好司机。
    现在就不追究没有金刚钻,也要揽瓷器活的问题,倒是可以考虑一下问责的事情。《行政管理学》里讲到政府管理强调要遵循责任原则——责任和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政府享有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不需要证明就给自己揽了调控房地产,发布各种自认为正确的调控政策的权力,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同时出台一个责任追究办法,没有实现目标的就该处分。
     从本质上,我是反对这样的问责制的,更准确地说,我是反对所谓的房地产调控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房地产调控的权力,就谈不上问责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政府除了做社会福利外,应该少干预经济,干预也只能是从最宏观的角度,比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市场规则,以及管理货币供应总量,至于某个细部市场的调节,应该遵循市场的规律,相信市场的力量。但是现在非要把手伸到部门管理里,你既然都这么做了,那就好歹要承担点责任吧。可是现实却是另一个样子。
    这些年来各种政策都会唱一些高调,好像没有政府来管理,所有的市场都要死掉,而不是反思全面市场机制建设的滞后,急忙着要找回政府权力至上的感觉。这些政策的目标基本是混沌的,比如多年来高举的控制过快上涨就被无数人诟病。模糊的目标至少带来一个好处,不好考核,也就无从问责。中国的官员是绝对舒服的,权力爱怎么扩就自己埋头写个文件好了,责任就不用考虑。没有实现目标,就找文章论述是国外敌对势力所为,是国内投机资本干的,是炒房子的人把大家拉入苦海的。相比起来,国外的官员当的是孙子。
    两句话,1.如果再这么一味扩充权力,无视责任,调控不过是乱调。2.有的东西不是政府该为的,就该退出来,在宏观制度上建设更稳定的市场体系,比在部门调控上耍威风,虽然要辛苦,但是是你的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