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这个日子告诉了我们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翻过今天的这一页,就是新的一年了。
“新年新气象”、“新年好兆头”。
我能期盼新年给我带来什么呢?!
思绪,将我带到了安庆、九城。我想到了还在囹圄中的徐普来父子。
徐普来1946年4月28日出生于和歙县山水相邻的浙江省淳安县,9岁那年,他随全家移民到歙县上路街。青少年时期,他一直生活在社会底层,愁吃愁穿,贫困潦倒,梦想着有朝一日能发家致富,光宗耀祖。上世纪七十年代,会木工、雕刻的徐普来联络了一些志趣相投的工匠,组建了建筑工程队,造屋建房,换几个血汗钱养家糊口。
1984年,徐普来以农民的身份,挂靠歙县徽城镇成立了建筑队,当上了工程队队长。当“商品房”、“小区建设”等词汇对普通百姓还很陌生的时候,他就开始在县城建设商品房小区。很快,首批庭院式徽派民居商品房就销售一空,徐普来掘到了第一桶金。此后,他先后在县城开发了多个小区,不仅自己积累下比较雄厚的资金,同时也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注意。1987年,徐普来作为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被破格录用为国家干部。
在历史文化名城安徽歙县,徐普来称得上是个家喻户晓的知名人物。他在担任歙县建委主任、政协副主席期间,先在旧城区建起一座气势恢宏的徽园,后又将皖南境内26栋徽派古建筑异地搬迁后组建成一座美轮美奂的徽商大宅院。徐普来因此被媒体称为“文物斗士”、“徽文化的守护神”,频频曝光于国内外各类媒体。
2007年6月15日,徐普来因涉嫌贪污被刑拘,6月29日被逮捕。
2008年6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
徐普来提起上诉。
2009年3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9月1日重审一审,在证据几乎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徐普来犯贪污罪,处无期徒刑。
再次上诉至安徽省高院,经书面审理于2010年8月11日向徐普来送达二审判决书,判决徐普来犯贪污罪,处无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中的陈述,其“犯罪事实”如下:徐普来利用担任歙县政协副主席和其子徐双贵担任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并利用其系公司实际控制者的地位,在公司改制中伪造公司基本资料、隐匿公司资产,骗取公司所有权及其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普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普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
冰冷的文字似乎确切的告诉人们:弹丸县城惊现 “巨贪”!但是,这果真是事实吗?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看,这次判决根本不是什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例证,而是“权大于法,迫害无辜”的注脚!
徐普来在事发前是歙县当地的名人,他的出名不是在于金钱和权力,而是在于他白手起家,几十年致力于徽文物、徽文化的保护弘扬。1958年,徐普来因家乡浙江淳安建设水库移居歙县,开始以拉板车做小生意养家糊口,靠苦干积累资金办起工程队。因经营得法,工程队发展较快。后被歙县有关领导看中,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各地纷纷成立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潮中,徐普来被选中组建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那个以国字头企业为无上荣耀的时代,徐普来接受了这个任务,靠向自己的工程队借款、靠工人集资、靠通过亲朋好友融资,在没有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情况下,红红火火的成立并经营起了“国营企业”——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此同时,富起来的徐普来对徽文化越来越痴迷,他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将所获利润采取滚雪球的办法,日积月累收购大量徽文物集中整理,精心设计,修建展示徽文化的景点,吸引了大量的中外游客,为发展歙县旅游经济作出了贡献。前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同志视察后曾亲口夸赞徐普来是功臣。徐普来的突出表现证明了他应当属于中国人民中的先进分子,于是歙县政府吸收其加入领导班子,先富起来并带领当地群众共同发展的徐普来从此由一介平民变成了国家公务人员。“国营企业”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普来之子徐双贵。2004年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摘红帽子”形式进行改制,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不过是让名实不符的“国营企业”变成名实相符的民营企业而已。未曾料想,在2007年这便成了徐普来贪污的明证——“骗取”本就属于自己的财产,侵吞从未存在的“国有资产”。
2011年4月6日上午,作为徐普来案申诉的代理律师,我去安徽省高院呈递了“再审申请书”,附有有关的新证据材料。这是我第二次向安徽省高院呈递再审申请了。第一次是今年的3月18日上午。其过程之难只有自己心里清楚。做律师的为了当事人的权益,看来也只能是“委曲求全”。好在,法官收下了材料,于是乎,我与我的当事人家人盼望着省高院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6个月的时间不算漫长,期间徐普来女儿去省高院询问过,没有任何结果。
2011年11月17日下午,我与徐普来女儿一起去了安徽省高院立案庭询问申诉事宜。
得到的回答是工作很忙还没有讨论。法律的规定,可以无视;法院本身就不能严格守法,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2011年11月18日上午,《民主与法制》的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安徽省高院。
2011年12月29日,安徽省高院来电让我就徐普来申诉一事,再补充证据。他们终于在接下申诉材料7个多有后,主动与律师联系了。
这是媒体介入的原因,还是…… 我不得而知。
看来元旦一过,我就将去合肥。
证据都早已准备好的。
实际上已经呈交法院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徐普来一案严重的事实不清,指控徐普来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新的一年开始,将抽空将呈递法院的证据材料目录和影印件逐步公布。
我能期盼新年给我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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