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劳动统计指标解释
调查对象:对调查对象的要求:(1)调查对象应包含在各级统计部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2)法人单位报送的数据要包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数据。
统计原则:法人单位执行 “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的原则。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发放工资。
数据评估:1、检查指标间平衡关系;2、评估分组指标数据;3、分析数据变动原因;4、与相关数据比较:GDP、财政支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指标性质:工资总额是时期指标,期末人数是时点指标,平均工资是平均指标。
一、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二、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年(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某企业2011年12月31日当天有一人请病假没上班,出勤的从业人员有100人,其中10个人12月31日18时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则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100+1-10=91(人)
注意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职工。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的参军人员。
(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外包合同人员。
四、非全日制人员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五、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六、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下人员作为特殊情况,也应该包括在本单位的在岗职工中:
(1)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暂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 处于试用期人员;
(3) 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4) 派到外单位工作人员,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如挂职锻炼等情况)
七、劳务派遣人员
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八、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也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人员。
不包括在本单位中工作并领取一定报酬的在校学生。
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一个季度、一年)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平均人数必须按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得到,不得用本季度或年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举例1(对人员增减变动较大的单位):某单位3月份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是:3月1日56人,6日2人调出,15日招进3人,22日又调进1人,26日4人退休。则全月平均人数的计算过程是:
本月各阶段的人数应是:3月1日至5日(5天)每天56人;6日至14日(9天)每天54人;15日至21日(7天)每天57人;22日至25日(4天)每天58人;26日至31日(6天)每天54人。
月平均人数=(56×5+54×9+57×7+58×4+54×6)/31=55.5(人)
按四舍五入原则,应为56人。
举例2(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某单位3月12日建立,从业人数80人,3月份的以后各日人数没变动。则3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分析:3月日历数31天,某单位自12日起的20天中每天均是80人。
月平均人数=80×20/31=51.6=52(人)
举例3:某单位3月28日建立,每天从业人员人数如下:28日20人,29日20人,30日22人,31日22人。
3月份平均人数:(20+20+22+22)/31=2.7≈3(人)注意:计算平均人数要四舍五入
十、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中的具体规定,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为了便于理解和填写报表,将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和其他工资。凡是在这4个方面范围内的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基础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在以计时和计件为发放工资主要形式的单位中,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础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员工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加班工资、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奖金;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奖金;项目完成后的提成费;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技术入股分红。
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型津贴、年功性津贴等),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包括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无食堂补贴和过节费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
其它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3)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