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监管执法遇内外困境


  
  虽然药监部门是药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行政主体,但在保障药品安全的很多环节中,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而目前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缺乏监管执法的连续性,缺少联动、合作、协调的长效机制,在执法上没有形成合力,尤其是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职能职责不顺等体制性障碍。

  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也面临一些问题。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认为,地方药监部门的执法外部环境不够理想,“这与地方政府的药品安全意识及对监管的重视不够有关”。

  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对药监部门的执法困境进行了梳理,提出3大问题: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如对一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在当地有一定名气或地位的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有些地方领导以维护发展为由,“打招呼”、“提要求”,以协调为名,对药监部门的正常查处工作搞“法外调解”。

  部分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任务。医药经济作为有着较为稳定需求、有着较为广阔经济增长空间的产业,为一些地方政府所青睐。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要求药监部门也要承担部分“招商引资任务”,增加了药监部门的工作压力和执法困难,也影响药监部门的正常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需要简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之间应当保持一种纯粹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除保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外,不应当存在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