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新嘉联民事赔偿案诉讼进展》


《五粮液、新嘉联民事赔偿案诉讼进展》
(一)五粮液民事赔偿案诉讼进展
 
2011年11月1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27位股民诉五粮液的起诉材料,送至成都中院立案庭后,已为成都中院收案,法院称将尽快审查后给予回复,27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257800股,起诉金额合计3040388.57元。
 
早在2009年9月9日中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代码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9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地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司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一、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公司刊登的关于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五粮液公司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八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至3万元不等罚款。公告同时称,五粮液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至此,五粮液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事实得以确认。长达两年的行政稽查终于有了结果,投资者亦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以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求赔偿。
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
欲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股东账户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律师团成员收到材料后将及时为投资者计算投资损失,并在指导投资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后代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五粮液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3年5月28日。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1月30日即中科证券破产而五粮液公司未及时公布投资理财损失之日,至2009年9月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即五粮液公司发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鉴于五粮液公司存在四个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次序分别为:2009年3月9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4日,又鉴于这四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存在连续、交叉而未中断过,故选定最早的一个日期即2007年11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从揭露日起37959667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1月13日,故基准价为26.23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五粮液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话:021—6120452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新嘉联民事赔偿案诉讼进展
2011年11月1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10位股民诉新嘉联的起诉材料,送至杭州中院立案庭后,已为杭州中院收案,10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152030股,起诉金额合计359237.28元。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嘉联,代码:002188)于200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中称: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新嘉联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新嘉联下属子公司浙江新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新嘉联于2011年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浙监[2010]162号)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驻浙监告[2010]31号)。
财政部认为新嘉联在2009年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9年度,公司对可变现净值明显低于成本的库存商品,未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公司2009年少提存货跌价准备1,780,175.50元。2、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经查,为保持销售收入的税收计算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公司部分销售业务在商品风险报酬尚未转移的出口报关时点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09年度多计销售收入2,797,849.51元,多计净利润709,254.85元。3、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2009年度,公司将控股子公司新力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经查,公司(对新力公司)合并报表合并程序不合规,导致公司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净利润990,039.88元(对本公司股东影响数为504,920.39元)。4、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2009年,公司在产品外销业务中,将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保险费、境外费用等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共计金额1,612,169元。5、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
经新嘉联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减少净利润 2,549,306.81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净利润16,685,924.60元的15.28%。
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新嘉联的处理决定如下:1、对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并进行整改,规范会计核算;2、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3、对新嘉联编制不实合并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行为,依据《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请新嘉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调整账务,作出整改报告。
2011年3月30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报告的公告》,4月22日,又发布《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书面意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作了账户调整与信息披露上的更正。
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从2010年3月19日新嘉联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之日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月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新嘉联投资者,征集新嘉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新嘉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