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不信任伤了谁


   医患不信任伤了医患双方。

   医患不信任首先是医疗的问题,而医疗是医方的事业和产业,是医方主导的行为,所以医患不信任是医方以及医疗管理机关、医方组织的职责任务问题。

    患方就医难已经成为现实。以医患矛盾威胁最终会导致患者无处就医,不仅不具有理论价值或者实践价值,而且,而且做这样粗浅假设的医方在说话的同时,已经陷于无处“就医”的境地。

    所谓“上医医国,下医医病”,可引申至依法治理医疗体制也属于“就医”和“行医”行为,这里的“就医者”就是普通意义上的医方。医方陷于不能从原本正常的法律程序上实现自身问题(该问题属于社会科学上的“疾病”、法律意义上的“疾病”)的解决,不能清理自身机制、体制(社会学上的“机体”)上的腐败、坏死的组织和器官,不能完成废物排出(清理违法犯罪的极个别医护人员、准医护人员出医疗队伍)。这些法律问题不是医方自己能解决的,必须依赖国家的健全法律运作机制,必须向法律“投医”、“就医”。

    而现实中,国家医药卫生管理机关铺就的“赔钱”和“护钱”单种车辆限行道上(不追究违法医疗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仅早已经阻塞住了受害患方依法维护权利的道路,而且早已经剥夺了“患病”(只顾违法挣钱,不顾广大医护人员基本职业操守、职业信念、事业理念的极个别毒瘤)医方的法律“就医”的权利和条件。

    医患不信任使医患双方都受伤,且很难说其中的哪一方受伤更重更深,因为都极重极深。只有那些枕在每年因违法违规行医而逝去的几十万条人命上睡大觉、不对深患“重病”的医疗机制“行医”(启动执法程序)的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医方组织获得了“利益”(只吃不干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