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续期”的“手动解释”(原创)


关于“自动续期”的“手动解释”

 

黄长乐 原创

 

2007年10月,发生了件开天辟地的事,《物权法》颁布实施了。在此之前,中国只有《民法》,没有《物权法》,只管人不管物。终于,这个时代结束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条规定之重要,对所有的中国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三年多来,“地产界”和购房者似乎忽视了这一法律的存在,在住宅使用权年限的问题上仍似过去一样纠结不已,很少有媒体对于“自动续期”作些宣传。倒是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官员在无数的“不同场合”经常看似有意无意地说,“自动续期还有哪些条件,要不要缴费,缴多少,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

 

真的是笑话。既然是“自动续期”,如何还要附带条件?还要缴费?那不成了“有条件续期”?这样的“手动解释”实在让人不解。有人在微博中回应我说,唉,当今世界,说的和做的不一样,正常。譬如,一些人打麻将时使用的“自动麻将桌”,往往就是可以被手动控制的,时间一长,麻友们便习惯性地以为“自动”就是“被人做手脚”的意思。因而,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很容易被麻友们理解为“被人做过手脚以后续期”。莫非,期待“手动解释”的人都是经常上当的资深麻友?

 

麻将毕竟还不是主流文化,中国法律文字的严肃性目前还容不得它的挑战。“自动续期”容不得那些偷偷摸摸的“手动解释”,广大的置业者需要一个清亮亮的置业软环境。近日上海出台政策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只要不申报续期,国家便无偿收回。这一规定,虽然与住宅无关,不属于《物权法》149条规定的范围,但是也确有一股“自动麻将桌”的味道。于是乎,敏感的业内人士纷纷作出反应:关于住宅使用期的《物权法》149条是不是也要被改动了?或者,是不是真的要出台一些什么“手动解释”了?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物权法》颁布至今三年多了,还没有真正为公为民作出贡献呢,竟有那么多的纠结在等着房奴们!其实,即使不在这里纠结,也还有更多更大的其他纠结在等着我们。譬如:假如你家的房产使用期还没满,就成危房了,请问如何“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