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关注:银行是否涉嫌垄断
花样翻新、名目繁多的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让储户们有点负担不起了。于是,引发了媒体和网民们对银行“乱收费”的非议。有人直陈:这是银行业垄断的结果。但银行也不以为然。昨日,在北京举行的“2010年中国银行家论坛”上,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陈佐夫则表示不赞同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的说法。并称:中国银行业目前不存在垄断的现象。
那么,中国的银行业究竟是不是涉嫌垄断呢?
从竞争性和股本结构等方面来看,与电力、铁路以及通信等行业相比,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不能算作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虽然,银行业内的竞争不能算作非常充分,但“几十家股份制银行,上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还有一大批外资银行”等,从数量上来说,确实也给储户提供了足够的选择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是合法的和合理的。
比如,几年前就闹得沸沸扬扬的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尽管受到广大储户的强烈反对和媒体猛烈的抨击,有的甚至对簿公堂,但至今,我们也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不管是银监会还是发改委。几年下来,小额账户管理费就在众人的质疑声中“合法化”了。
我并非反对商业银行对所谓的“中间业务”收取管理费用,但是,所有的收费项目必须合法。下面还是以“小额账户管理费”为例。作为商业银行,对于储蓄余额不大的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这件事情,其本身并不为过。但是,这种收费必须是在与储户协商与告知的条件下才能实行。比如,对在银行准备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前就已经开立的账户,银行就必须先与储户告知和协商,让储户自己选择是销户还是继续。而告知也必须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是当面一对一的直接告知与沟通。银行网点内海报形式的通知,并不是一种诚信、合法的告知形式,因为你不能保证在你的“告知”期间储户一定会去你银行并且看到你的收费通知。这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当初储户与银行建立存储关系的时候,银行并没有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条款来约束储户。如今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显然是单方面改变了要约,这当然要征得当事储户的同意。而在储户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你银行就扣钱,这和强盗抢劫又有何区别。
更让人感到荒唐的是,商业银行的这种公然抢劫,居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利益受到损害的储户们,在被银行莫名其妙地洗劫后,却诉讼无门。
所以,在我国,银行业虽然不能算作是一个垄断性行业,但是,银行业也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银行业收取的各种费用也绝不是市场的产物。
为什么这么说呢?很明显,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银行与储户,作为金融活动的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在银行与储户的矛盾中,银行,尤其是那几家国有控股银行,经常是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对付储户,用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光环来抬高自己的身份。而这种代表“国家”的观点,又会得到了司法上的支持。
经营活动中的两个主体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也就必然意味着在经营活动中,这两个主体不能公平地进行交易。所以,在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这个问题上,储户因为没有发言权而被置于任银行宰割的位置,也就是必然的了。
有人说,银行恶意向储户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是店大欺客的表现。我基本同意这个观点。但“店大欺客”中的“大”并不仅仅是指在规模上,势力上银行比储户“大”,这个“大”更多意义是指在法律意义上,银行比储户能享受到更多的司法保护。这才是储户与银行不能对等,更不能对抗的根本原因。
如果在经济活动中,两个或多个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话,那么,这个经济体一定不是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