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法律标准纵容垄断行业违法不违规银行乱收费
银监会为银行收费撑腰发改委推公共服务免费告吹?
银监会避谈商业银行法发改委纠正收费问题遇挫?
(1)、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法》系统纠正商业银行收费问题,银监会以《暂行办法》进行干扰
针对媒体对商业银行跨行交易手续费协同涨价违反《商业银行法》第50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质疑。2010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强调:
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一是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三是规范商业银行定价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同时强调,《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我们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2010年8月3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妥善处理服务收费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3】3号令)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的各项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坚持科学定价测算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对客户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工作。
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抓紧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两部门还将审慎推进政府指导价调整工作。
很明显,银监会的文件与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相冲突,发改委强调《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导型,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而银监会却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收费市场价,基本否决了《商业银行法》50条的政府定价,和发改委关于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的要求。银监会继续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银行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充当“保护伞”,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宪法》和《商业银行法》作辩护,干扰发改委对商业银行违法收费行为的系统纠正工作。商业银行的违法收费行为始终无法纠正。
银监会导演的商业银行乱收费、乱涨价“违法不违规”戏剧一再公开上演,基本法律尊严的不到遵守和尊重,而违法的规章却被垄断利益集团充分使用。国家的法制秩序就这样被践踏和破坏。银监会挑战全国人大法律立法权威!长此以往,公平正义何在?真可谓银监会为商业银行收费开据“空头支票”,发改委系统纠正银行收费问题、推政府定价公共服务免费努力付诸东流!
(2)、各大商业银行协调一致调整个人业务手续费涉嫌协同价格垄断行为
2008年底至2009年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先后对银行卡和储蓄存款业务手续费作出上调和调整。现有的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业务收费标准在以前银行卡和存折收费基础上更加统一或者趋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以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获取利差为实现盈利的经营模式,同质化服务造成各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性不强。这里不能以商业银行的数量来判断银行的市场竞争状况。100家银行,所有的银行都开展同样的存取款业务,储户无论到那家银行都是一样的服务,这能叫充分竞争吗?同质化的服务,同样的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收费标准,这就是典型的固定商品和服务种类、价格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同时,这种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协同涨价和固定银行卡、存折业务手续费的做法还客观上形成了行业性垄断,行业企业协同一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
2009年6月17日左右工商银行通过网站公告调整收费价格,实际上此前,农行、交行、建行、中国银行等已经悄悄做了手续费上调。只不过这些银行是通过内部涨价或者网点公告方式进行。而农业银行则是内部悄悄的进行手续费调整,中行、建行、交通银行等通过网点公告涨价,工商银行在媒体关注下撤销网站公告改为网点发布告示。
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的银行卡年费都是10元;而随着建设银行在2009年5月份将借记卡工本费调整为5元,借记卡工本费在各大商业银行也形成了统一的5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先后在不同地区对AYM跨行交易手续费提高至每笔4元,相信很快所有银行都会跟进;
2009年3月“广东发展银行关于收取人民币个人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公告”拉开了中小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序幕,每季度3元,每年12元,这个个大国有银行已经全面在收费,现在不少中小银行也加入这个行列。
这次收费调整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对银行卡挂失费等做出完善调整各大银行银行卡挂失费都是10元,密码挂失10元,但是密码和卡片一起挂失的收10元。
商业银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调整是此次商业银行收费调整是从异地柜台存、取款方面开始的,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的收费比例均为0.5%;在手续费上下限上,工行新标准为最低2元,最高100元;中行最低5元,最高50元;建行最低2元,最高50元;农行最低1元,最高50元。交行收费为按金额的0.4%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元。个人异地柜台取款方面,5大银行的收费比例均为1%,在手续费上下限上,工行新标准为最低2元,最高100元;中行最低10元,最高50元;建行最低2元,最高100元;农行最低1元,最高100元;交行最低1元,最高100元。
由于各大中小银行对业务细化后作出不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仔细对比后发现,各大小商业银行在常用的收费项目上,统一价格比较明显,如年费、工本费、ATM机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款、取款手续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收费项目都是价格相同。对存款证明、电汇收费、转账类收费、跨境收费、电子银行收费等差距较大。
综合2009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存折储蓄业务手续费先后调整,ATM机跨行交易手续费涨价为4元每笔,银行卡工本费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年12元,挂失费10元,异地存款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的收费比例均为0.5%,异地取款5大银行的收费比例均为1%。在异地存取款最低、最高限额上各大商业银行略有差异。
虽然各商业银行的上述调价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各大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存折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时间不是在同一时间做出的,但各大商业银行的调价行为却在先后2-3个月内推出,收费标准却客观上形成价格统一。这属于配合默契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商业银行协同垄断协议的结果实现了银行卡、存折等业务收费的价格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包括下列形式:(一)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决定;(二)口头协议或者口头决定;(三)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第四条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二)行为相同或相近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在考虑上述因素时,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3)、 商业银行收费涨价“成本说”是欺诈公众的巧取豪夺行为,大量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和储户数反而减少银行成本、提升效益
各商业银行对银行卡、存折等收费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成本需要。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银行的经营成本应当从银行的价值增殖中寻找,而不应当把银行的办公设备和生产工具作为商品向储户和消费者出售。很简单一个例子,公交公司采用公交一卡通IC卡后,表面上IC卡质量和生命周期会产生一个成本。但是,公交公司IC卡使用后,每辆公交车节省1-2名乘务人员,这个人力成本的节省远远的大于一张IC及其相关设备的成本。而其IC卡是预付费乘车,乘客的预付费可以形成固定的周期性沉淀资金,这笔资金也可以产生收益。在此,公交公司以IC成本为借口向乘客收取“押金”、“工本费”多么的荒唐!为什么没有把节约的乘务员人力资源成本计算带来的收益计算到IC卡成本于收益中去呢?
同样,商业银行使用ATM自助银行,银行卡似乎有成本,但是为什么没有看到使用银行卡和计算机系统后,商业银行节省了大量的营业员人力成本,提高了业务和计算效率带来的巨大收益呢?商业银行单纯的把ATM机和银行卡物质成本作为商品向储户销售,那么这一台不过万元的设备,很容易被数以亿计银行卡持有人的“手续费”所买断产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当银行卡持有人支付了ATM机等办公设备的成本费用以后,就变成了这些设施的物权所有人,银行有什么道理继续对物权所有人收费呢?问题是银行以银行卡和计算机办公成本为借口进行收费没有客观的分析这些设备替代大量人力成本的效益,单纯的出卖办公设备和生产工具进行收费的做法很荒唐!
随着销量无限增大,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越来越小,这个时候大幅的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利润,反而进一步扩大销量,利润继续上升。所以,随着商品和服务销量上升和市场占有率扩大,其价额逐渐下降这是市场客观规律,也是经济规律。商品价格不仅仅是随着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随着市场占有率和销量上升逐渐下降也是客观发展规律。各商业银行储户数量不断增加只能摊薄成本,现如今银行卡发卡两21亿以上,银行经营成本不断被摊薄,何来成本上涨之说?难道每家银行一两个储户成本最低乎?
在华尔街金融危机以前,银行收费的理由还有国际惯例。那么现在再这么说,就是“知错不改”了!西方的商业银行向储户收费结果是金融企业欺诈和亏损、破产被“国有化”!中国的商业银行在继续西方商业银行的收费逻辑就是自寻死路、自欺欺人、愚弄民众!
建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宪审查
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支持发改委系统纠正商业银行违法乱收费问题,排除银监会干扰,2010年8月5日,笔者建议人大、国务院对建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宪审查,建议并请求:
一、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或废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 建议国务院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取代发改委、银监会即将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确立商业银行公共服务应免费,银行储蓄一般结算业务收费行为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商业银行投资理财收费实施市场定价,完善储户权益保护内容及对银行违法收费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 建议将居民储蓄存款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险法》 明确规定;
四、 督促发改委、银监会纠正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所作的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撤销和清理央行、银监会已往对各商业银行关于《银行卡章程批复文件》等方式批准的商业银行银行借记卡存折、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督促银监会纠正2010年8月3日《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中商业银行收费“违法不违规”、撤销并清理所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8年1月3日,笔者曾首次向人大提出了违宪审查建议书,要求撤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后,2008年4月8日,发改委价格司约谈笔者称,发改委价格司要推动系统纠正银行收费问题,并将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办法》,并打算由公益律师负责起草该办法;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笔者对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系列收费进行反垄断举报,要求取消发卡工本费、年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2008年9月16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告知进入反垄断执法程序,要求随时提供相关证据。2009年5月25日,董正伟、柏平亮、陈东三律师再次对商业银行协同涨价提出反垄断举报。
利率管制下的中国商业银行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商业银行无需技术含量就可实现盈利。既然银行获取高额存贷款利差实现盈利,就要承担相应的储蓄存款经营成本。但是,现在,商业银行却只管获取高额利差,把所有经营成本都以各种收费名目转嫁到储户身上。这种只管赚钱不担成本的经营行为旷古少有。 “吃利差”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是储户的存款放贷增值部分,而储户却没有分享这些放贷增值的收益。相反,还额外支出了放贷的成本,这是商业银行的“二次打劫行为”!因此,“吃利差”盈利模式下的中国商业银行没有资格谈向储户收费问题,就算是要开展投资理财收费项目,也要由政府定价、与消费者充分协商。
银行违法随意乱收费恶果是越来越多民众选择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导致地下钱庄、高利贷盛行,民众财产权益无法保障。一直以来,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红头文件作靠山,储户因收费问题起诉商业银行,银行就会拿出监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批文,法院就会以“银行收费经监管部门审批为由”判决储户败诉。在此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有何理由再谈商业银行收费是市场行为呢?这不是监管部门欺诈公众行为是什么?
(1)、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法》系统纠正商业银行收费问题,银监会以《暂行办法》进行干扰
(2)、各大商业银行协调一致调整个人业务手续费涉嫌协同价格垄断行为
(3)、 商业银行收费涨价“成本说”是欺诈公众的巧取豪夺行为,大量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和储户数反而减少银行成本、提升效益
(4)、商业银行收费涨价协同垄断银行业协会难辞其咎
(5)、《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反垄断法》,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联合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
(6) 、ATM跨行通存通兑收费是典型行政性垄断经营行为,同时具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7)、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欺诈性、垄断性
(8)、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乘人之危”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9)、关于银行借记卡收费项目的违法性分析
1、银行卡“年费”等收费项目属严重违法行为
5、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属于“垄断性”、欺诈性、违法性收费项目;
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在2001年11月已经被央行确定违法。
(10 )、商业银行以“服务收费”为掩护实施协同垄断经营,形成行业性垄断利益集团,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
(11)、“国际接轨”要符合国情、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原则必须遵守
(1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宪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限制公民权利
(13)、《暂行办法》违背《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和《价格法》,成为“特权法”
(14)、储存存款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应立法明确。
(15)、建立适应公共利益要求的商业银行收费定价监管法律制度符合“WTO协定”规则;
(16)、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违背社会生产发展一般规律,服务没有创在价值,具有欺诈性、是变相“打劫”储蓄财产行为,违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17)、银行服务收费依法属于政府定价,《暂行办法》属无效法律文件;
(18)、银行和储蓄之间的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
(19)、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欺诈行为”
(20)、备案登记和公告不是银行收费的合法理由,违反《反垄断法》
以上反对商业银行违法收费的20大理由,部分摘自“建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宪审查”。媒体和民众一直在问,银行违法收费、乱涨价谁来制裁?绿豆企业串通涨价被罚款百万说明,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执法和司法存在双重标准。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尺度是严格的,但是对于垄断行业企业和公用企业、行政机关的法律尺度是软弱的。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