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与人和谐之
妻子在丈夫工作的法院上班十年,按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得与上班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地方法院没有这样做,这位法官感到很冤!
为妻子的合法权益,丈夫作为代理人与自己工作的法院打官司,到省高院也维持地区中院的判决。这位法官感到更冤,妻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身为法官专为他人维权而对自己无能为力,只能像社会上弱势的老百姓一样走诉冤告屈的上访之路。穿法袍上访,伴随冤屈心情上访数年,不会像一些人说上访者是精神病?没有法律常识?是无理取闹?没事找事?上访的法官最终不但没有争得妻子的合法权益,因穿法袍上访免去了法官职务。
从常识:法官穿法袍上访,有失法袍之衣,有失法官之名,有失法律之公平公正的尊严!在社会上在民众心中,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代表国家依法审判;法袍具有国家权威的象征;法官穿法袍是在开庭审案时的特定场合,和头顶上的国徽一样庄严,现场所有人员肃然起敬。法官身穿法袍上访,挂着一个大大的冤字,法袍是否斯文扫地?法袍所蕴含的法治精神荡然无存?法官演绎别具心裁的行为艺术?是否让社会和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深深走进老百姓的心田,丢尽了国家法律权威的颜面,还有损法官、法院的形象!造成社会影响,依照有关职业规范规定免除其职务,是否顺理成章?
从常理,这位法官为妻子的合法权益上访,从情理法理,任何人都可以理解!不会出现一些人说的:上访者有精神病?没有法律常识?是无理取闹?没事找事?可有些人认为到了“执拗”的地步,难到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与人的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和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关联?从个人,法官穿法袍不断的上访,是否会影响到工作?个人的旷工、迟到、早退,这些都可以构成违反法院规章制度,影响依法审判?影响年终评奖、晋升、称职、考核。如果连续考核不称职的,或不胜任所在岗位、职务的,不仅只是个人,也影响地方法院的形象和官员的政绩!按有关规定是可以免除其职务。
地方法院官员和他谈话中讲:
你以为无法管你,对照法官法的规定直接对号入座,你尽管去搞(曝光),看我们怕不怕,你以为这样搞,我们怕这些吗?冯缤,我们怕了吗?你这样搞,以为我们吓得不得了吗?我们根本就没把你当回事。网络是一个自由市场,你以为你搞了我们就吓得不得了,你看我们怕不怕,事实真相都在这里,你这样就能把省高院院长撤掉,把孝感中院院长撤掉,让你冯缤一个人来当。
从现在起不要到处搞,省院已警告了,你再穿法官服去,他们把你衣服脱掉,我把话交个底。希望听我们的话,以前的事就一笔勾销,不听我们的话,你不要把自己的饭碗搞掉了。你要小心今后要坐牢,你小心坐了牢,都不知怎么样进去的。请求你听一下话,这是党组织对你的要求。
上访法官对采访记者说:一个人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应该怎么办?作为一个法治国,公民不可能回到原始社会同他复仇吧。通过法律来维权,这才是我真正想达到的目的。
代表法院的官员免除穿法袍不断的上访法官的职务,说原因,讲理由,找借口,等等;都能服众!要是以罪刑拘,还可以立案审判!福,祸,是你的,跑也跑不掉,躲也躲不过。一位普通法官,身在体制中,胳膊扭不过大腿!谁让你那么执拗,遇事不与领导好好商量,不烧香,磕个头,不会向官员请示汇报,从地方法院到省级高院都判了,还跑去上访,你不给官员面子,怪谁!
法官、法袍、免职、具体人等相关报道在网上如春天盛开的鲜花遍地飘香。法官穿法袍为妻子争合法权益上访,从情理法理,谁都会理解和尊重!如果穿法袍的法官妻子没有合法权益?会和工作的法院打官司和数年的上访?何况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得与上班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地方法院官员为什么不按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不依法行政?那么法院官员不依法行政办事,给社会是什么影响!是否适应行政问责?法律问责?宪法问责?还有人民依法当家作主和依法民主监督!如果老百姓学一些法院的官员不依法办事,在社会上,谁还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穿法袍上访的法官一句:作为一个法治国,公民不可能回到原始社会同他复仇吧。有媒体报道:改制的吉林通钢一位基层干部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开除。按老百姓的话说是砸人家的饭碗。员工用暴力将开除他的基层干部搞死。法院判员工死刑。两条宝贵生命,有个人的悲剧,有家庭的悲剧,有社会的悲剧!有多少人理解法官讲的那句话!有多少人思考人民内部矛盾为什么不能协调!社会上类似穿法袍上访的人是无理取闹?没事找事?有多少人会想:一些官员为了眼前的个人利益和小集体的利益,可以不顾弱者的生存和弱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有人会讲:法官穿法袍上访是极个别现象?而网上流传的官员太太到省级信访门口遭便衣警察欧打受伤住医院,也是极个别现象?一些越级上访上告的还是极个别现象?
从这些极个别现象,是否存在上访上告的合法权益不是上访上告者本身,而是上访上告者的企业干部和地方领导或是存在委托或是存在请示再具体办事的人员侵犯侵害上访上告者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如地方政府组织的强拆,给拆迁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有借口说拆错了。这样的话和这样的理由谁能理解和接受!幸有地方官员在调研中有良知的说: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
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从社会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和国家《宪法》中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得与上班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有明文规定,老百姓总是首先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如现实中有老百姓不知不懂法律时用社会公认的道德遵守和维护!当合法权益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侵害理所当然和义无反顾的依法维护!是否谁违法谁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那么享受国家财政拥有职务权力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是否比老百姓更懂共识的道德和公认的法律!是否存在明知还故意?河南的赵作海冤案多少告诉了社会告诉了民众告诉了历史!
能否在这里说说企业改革改制中代表企业的干部无缘无故无正当依据无合法理由让一些职工下岗、提前内退、从农村招所员工代替老职工、用百分之五末位淘汰、用协议强迫职工置换身份、用协议强迫职工与企业买断工龄等。从企业改制,有地方政府的行政支持和审批,客观存在改制企业干部不顾职工为企业发展有历年积累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不说企业资产的低估、贱卖和流失,改制企业干部借地方政府的行政支持不顾职工的生存生活,不顾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用职工下岗、提前内退、从农村招所员工代替老职工、用百分之几未位淘汰、用协议强迫职工置换身份、用协议强迫职工与企业买断工龄等离开企业不能享受企业发展成果。尤其是企业干部用企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持企业股份控股,再寻找上市在证券交易市场融资圈钱。上市公司融资后,真正回报股民的有多少!如吉林通钢职工罢工和人员伤亡事件。如湖南的五一文,后创智借壳上市。
对离开企业的下岗、提前内退、置换身份后买断工龄的职工,有企业工会、地方的工会和企业的女工委、地方的妇联,地方政府的劳动部门和改革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有地方政府的官员、媒体记者,不知改革改制的企业干部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知改革改制的企业干部侵占职工共同拥有的企业资产?
可能有人会说离开企业的下岗、提前内退、置换身份后买断工龄的职工是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按法律的时效不能视同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得与上班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多少人知道:一九八四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是全民工,企业对职工个人的生老病葬、住房、职工子女就业,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每月从企业领退休养老生活费。这些是企业代表政府与职工签了无纸的生死合同。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先是与职工签身份置换,再按企业干部的改制方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工龄和连续工作工龄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公平公正?历史和现实告诉了社会!企业干部把企业职工共同为企业发展历年积累的企业资产从私营到私有,从情理法理,是否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其中企业资产中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企业资产的价值和价格是否存在严重低估、贱卖、流失!至今有企业欠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不少!还有离开企业职工生活贫困,而一些法律规定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不能使用,有些病了没钱医治,有些死了没有享受,是不是悲哀!一九八四年之后的企业职工是合同工,和全民工一样。从企业的改制,有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工龄的职工也要先置换身份后买断工龄,虽是历届政府遗留的历史社会问题,如果按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作十年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工龄或连续工作工龄的职工先置换身份后买断工龄,是否改制企业干部用减员增效、置换身份、买断工龄是违法违法违章行为!从社会现实,是否欠缺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如果说离开企业的职工是历届政府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因换了领导或干部而成为社会的遗忘角落!虽不能按国家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四条和有法律时效?五七年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中的错假冤案,在全面改革开放中的平反、恢复名誉和工作、给予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参考借鉴!是否改制企业干部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支持和审批对企业发展有历年积累的职工的下岗、买断工龄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起码那些借企业改制和把企业职工历年积累的企业资产据为己有一夜暴富的人问问自己的良知良心吧!
网上有文说地方政府拍卖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纳入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村的承包土地和拆迁城镇房屋后的土地高价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优惠给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前者中有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所有的集体企业,从企业资产、情理上企业职工拥有;后者是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全民所有的国有。从全民所有的国有,不能属地方利益,应是全民所有的国家利益,从情理法理,应是全民共同拥有共同发展共同分享。
对于这些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国家有法律,地方有法规,遗憾的是代表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眼前的政绩和升迁的资本,客观存在明知有法律文本而故意违犯!这些社会现实需要政府依法行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再发生吉林通纲事件、台资企业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自残、日本本田企业中国员工罢工事件。是否社会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和谐发展,需要人民依法当家作主依法民主监督!任何个人违法违规违章都应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国家《宪法》中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官穿法袍上访,将成为历史!从社会文明,历史上的悲剧有历史局限、个人的主客观、社会制度和官员执行,等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监督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人民依法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有理由相信,也应该相信,在国家依法治国和政府依法行政,有法律意识的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用智慧解决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不但会依法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也会依法实现社会上所有人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更会实现人之间的社会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