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清
因不堪忍受超负荷劳动和超低工资待遇,在北京当电梯司机的吴梦云选择了离开,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东家”讨要加班费及社保待遇。可出乎她意料之外的是,她的“东家”竟然有两家,而且分别位于河北的馆陶县和滦平县。一位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采用劳务派遣的单位大幅增加,由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争议也逐渐变多,自己“现在对劳务派遣都麻木了。”(8月16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巧妙”运用劳务派遣,或摆脱用工的社会责任,或逃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这样做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应该说,关键是劳动执法不作为造成的。
首先,现在很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企业却大规模、长期使用派遣工。比如报道中说,北京某知名食品企业70%以上的劳动者都是派遣工,从销售员、导购员到行政管理人员都有。《南方周末》曾报道,央视对新招聘员工大多是派遣工,而并非都是临时性、辅助性工种。见这一现象没人管,更多单位便“见贤思齐”,纷纷效法。
其次,现在很多劳动者面对违法劳务派遣,只能咬牙签字。他们对劳务派遣合同,明知不合法,不愿意签,但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签。如果劳动执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力,劳动者还会这样甘愿让权益受侵犯吗?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有两种情况特别应当引起重视。一是垄断企业大量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据对中国邮政、联通、移动通信三家集团公司的调查统计,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0%、50%、75%。这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几乎都有悖法律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却熟视无睹,不闻不问。二是用人单位的“自我派遣”。譬如,向央视派遣员工的“中视汇才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成立的,而后者却是央视台全额投资的公司。
劳务派遣乱象丛生,有人呼吁将其废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本身并没有“原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否则,我国以劳动合同制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势必受其重创。
发表于江苏工人报,详见:http://www.jsgrb.com/newsfiles/61/2010-08/347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