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语:
去年年底或者说今年以来,律师界的烦恼事越来越多,而快乐事却越来越少.
但是,这几天好像传来了一个令律师们欣喜地事情:那就是国家工商总局对律师业务的政策推动.可惜,在这30年来的时光中,这样的喜事实在太少了.当然,在律师业务的政策推动层面,最大的喜事就是1993年关于公司上市中的法律意见书,对中国律师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此次国家工商总局的开恩,正如当年中国证监会对律师业降临的阳光雨露,实在令人欣喜万分.
但是,香港律师的自杀,使我又一次想起了"律师为什么自杀?"这个令人忧心的话题.他们为什么自杀?实在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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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根据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此次修改,是司法部、律师行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必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拆除了律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藩篱,而且有助于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业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商标法律业务的良性发展。
附件: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工商总局令第50号)
香港名律师车内烧炭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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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2010-07-21 13: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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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明报报道,大埔19日发生车内烧炭案。一名律师兼律师行合伙人驾车往乌蛟腾僻静处后在车内烧炭,至昨午始被发现,惟已气绝身亡。死者妻子闻悉噩耗后往认尸崩溃哭叫。警方未有检获遗书,初步相信不涉经济或感情问题,正循工作压力等方面调查,事件并无可疑。
45岁死者黄颂邦,洋名Allen,与妻育有一对10余岁子女。消息指出,黄性格较内向,鲜将心事告知他人。根据香港律师会资料,黄颂邦于1996年在香港执业,2006年取得英国执业资格,生前为著名国际律师行西盟斯合伙人。
黄妻及妹妹等数名亲友昨晚到案发现场认尸,众人神色哀伤,其中黄妻望见丈夫尸首后崩溃嚎哭,双脚瘫软要由警员抬返车上平复情绪。众人逗留约1小时后离开。据了解,黄最近有失眠问题,疑与工作压力有关,早前妻子曾与他到澳门游玩散心,但返港后情况并无明显改善。
根据车辆登记资料,涉事银色丰田车的登记车主为“Wong Chung Pong, Allen”,报住西贡碧翠路31号绿怡花园一单位。在香港律师会网页,可找到Wong Chung Pong, Allen(即黄颂邦)为香港执业律师,是西盟斯律师行的合伙人。警方消息亦透露,案中死者为一间律师行的合伙人。
警方在车上检获饮品,包括一瓶喝了一半的酒,另检获一个簇新的家庭装烧烤炉包装盒,不排除黄为自杀而购买,但未检获遗书。警方调查后,初步相信事件不涉经济或感情问题,正了解黄工作及其它方面,以调查寻死原因,事件无可疑。
现场平日鲜有人行经。昨午2时许,有行山客发现一辆七人车停在路旁,引擎开动,但未有为意,及至下午5时许回程时,发现车辆仍未驶离,又见有人伏在方向盘上,感可疑下走前查看,赫见车内放有一盆炭。行山客即拍打车窗,并叫停恰巧驶经的电单车司机上前协助。
两人其后发现车门无锁,即开门将炭盘取出及报警,救护员到场证实黄已死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