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二)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二)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该条系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1、基本含义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采用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公平责任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对损害后果的分担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排除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即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2、认定标准

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者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或者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

3、举证责任

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在过错推定下,受害人完成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后,法官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若行为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本条系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1、基本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需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特征

(1)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

(2)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亦有责任。主观过错并非责任的构成要件。

(3)有因果关系,则有责任;无因果关系,则无责任。因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

(4)法定情形下,行为人有权依法定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进行抗辩。

3、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有: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

4、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下的免责事由由法律规定,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尽相同,但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往往称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

5、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受害人需就上述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应就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有些特殊侵权中,行为人还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为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