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即法律”的执法观
本报主笔 刘长杰
自去年以来,重庆市的打黑除恶行动,备受世人瞩目。今年以来,重庆一面紧抓打黑除恶的行动不放,一面腾出手来,开始紧锣密鼓地整肃司法腐败。成绩是显而易见的,当地的百姓深有感触,拍手称快。然而,仍有显著的事实表明,重庆的司法整肃之路,任重而道远。
6月28日,来自《新京报》的报道称,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得到政府的允许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本案表面上是一场稀松平常的民事纠纷,然而,因为有政府的影子在被告的身后,结果就变得不平常。2009年4月14日,蛙农付强就已将两被告告上重庆涪陵区法院,不过直到今年3月2日,涪陵区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法院先后5次开庭,都一直未判决。在付强的委托律师因准备上诉到中级法院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涪陵区法院的公函。正是这份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公函”的现身,才揭开了“5次开庭而未判决”的秘密。
这份签发于2009年10月15日的公函措辞很强硬:“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我国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管委会的这封具有完全行政效力的公函,公然践踏了宪法:它先是代替法院作出判决——“不应采信……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进而警告甚至威胁法院“一意孤行”的后果或致原告缠诉、上访;最后又以领导的身份表态——“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更令人惊讶乃至愤慨的是公函事件曝光后管委会各个层面官员的强词夺理、理直气壮。公函来自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身为分管征地拆迁和法律事务等工作的刘副主任认为,他组织人写公函,是代表管委会,“听不听是法院的事”,“我们只是表达政府意见而已,有何不可”?在这份“从门缝里捡到的”公函上,涪陵区法院副院长黄建全的批示是:“交承办人阅处”。在近一年的艰难诉讼期间,原告付强曾找到法院,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而轮到该案承办法官严廷海回复时,他却不记得这份有领导“批示”的公函了,至于是否影响了该案判决,他也不记得。——如此健忘的法官,到底能否继续担任办案法官之职,存疑。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权利干预司法的端倪并不鲜见,但象涪陵区这么公然干预司法公正的事实堂而皇之地摆在桌面上的情况,实不多见。与此同时,本案政府和法院的相关当事人身上透出来的那种“朕即法律”的执法观,也让我们大开眼界。涪陵区国土局副局长邓中亚认为,该区在施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已最大限度考虑农民利益,但农民“欲壑难填”;付强更是“道德有问题”,没有做人的基本良知。由于付强有犯罪前科,这位获得减刑提前出狱的蛙农,一直被当地政府官员称为“横霸一方的刁民”,“敲诈勒索政府”。
这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新中国,而且我们一直孜孜以求“公平与正义”,并希望这块土地上的人们“活得有尊严”。一位公民“欲壑难填”的道德问题,应该交由公众去甄别;一个“刁民”横霸一方和敲诈勒索的事实,应该交由法律去判断。那些以“朕即法律”心态而自居的公务人员应当明白:一切政府的权力归根结底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才能立命安身。
***注:此文未发表。
重庆“朕即法律”的执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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