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陈信勇
法治是什么?法治可以被理解成什么?在各种论著中,对法治的理解往往是多层面的。如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笔者认为,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各社会主体生产、消费法律产品的普遍性的生活方式。
所谓的生活方式,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在诸多的主客观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人们生活活动的典型形式和总体特征。生活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生活方式包括人们在劳动、物质消费、政治、精神文化、家庭及日常生活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活动方式。狭义生活方式只包括人们在物质消费、精神文化、家庭及日常生活领域中的活动方式。[2]本文取其广义,简言之,生活方式是指人类生命的活动方式,包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本文所称“社会生活方式”是指社会个体(公民)、社会群体和国家等三种基本社会主体的活动方式。
为什么说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其理由如下:
一、从法治的产生来看,法治是人类经过长期实践而选择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
在人类的历史上,出现过神治、人治、礼治、德治……,但人类最后选择了法治。西方思想家尤其是启蒙思想家对此有充分的论述。
柏拉图开始主张贤人之治,认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3]但柏拉图在政治现实面前不得不抛弃哲学家治国的幻想,转而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说:“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神的保佑和赐福。”[4]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泛引用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5]同时他肯定地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6]
孟德斯鸠对封建专制的统治方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 的法治模式,其“制度决定论”的思想为此后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特别是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变迁)带来深远的影响。当然,人类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并不仅仅是思想家的创造,应当视为人类文明进化的成果。
二、从法治的动态过程来看,法治既体现为各社会主体生产法律产品的生活方式,也体现为消费法律产品的生活方式
伯纳德•施瓦茨说:“我们都是法律的用户。我们享用的这种产品的质量,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上,都直接影响着我们。”[7]在法治社会,各社会主体对法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就是法治生活方式的表现过程。法律产品,可分为初级法律产品和最终法律产品。
初级法律产品是指处于准备阶段、尚未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各类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手段(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最终法律产品在指已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法院裁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公证及其他一切能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措施。
不能把对法治的考察局限在对“已成立的法律” 的普遍遵守上,同样应关注“良好的法律”的制定过程。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人们生产着“良好的法律”,同时又消费着这些“良好的法律”。各社会主体(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国家)都是法律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但各社会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法律产品的过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合作。法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各社会主体的重要生活;其产生和消费的方式亦成为各社会主体的重要生活方式。
三、从政治国家的角度看,法治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基本运行方式
“对全体希腊人来说,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城邦的宪法是一种‘生活的模式’而不是一种法律结构。”[8]现代国家存在于合法的基础上,按照法治的原则运行,越来越多地采用法律的语言表达政治行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自治和社会自治也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社会,个人自治、社会自治和国家治理,形成一个多元的社会治理体系。所以,法治不仅仅是政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等于“依法治国”,不仅仅指法治的政治或“法治国家”的涵义。因为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国家均生活在法律的统治下,不存在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还是人民的问题,将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官”或者“依法治民”都是片面的。
在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国家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法治应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运行方式,包括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政治纠纷的处理方式。首先,从理论上说,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政治规则。法治在历史上首先被用作治国方略。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在西方法治思想中具有代表性。[9]其次,从国内外的政治实践看,法治促进了政治的有序发展。孟德斯鸠发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分权制衡的法治理论已被广泛地付诸实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最有影响的一项政治游戏规则。应当肯定,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与法治(各种模式的法治)的政治规则的运行是分不开的。
我国既有两千余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又有解放后数十年 “政策之治”的实践,但执政党和国家最终选择了法治的道路。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并将依法治国解释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
四、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看,法治是市民社会行为选择的基本方式
市民社会一方面自行创造“活的法”(民间法、习惯法),另一方面接受政治国家为其制定的“市民法”及其他法律。在法治社会,市民社会是自治的,——这种自治可分为个体的自治和群体的自治,其自治的准则包括“活的法”(民间法)和国家法。
市民社会的力量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要培育一个法治社会,务必培育市民社会。培育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市民社会的个体和群体的自治能力(包括创造“活的法”的能力和依法自我管理、保护、教育的能力),提高市民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经常性地面临法律行为的选择,不同的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在同一事务上或同一情景下会作出不同的选择。譬如,有的人选择登记结婚,有的人选择非法同居;有的人选择书面合同,有的人选择“君子协议”;有的人选择诉讼、仲裁、和解、调解,有的人则选择武力解决。总之,有的人“法治”地生活着,有的人“人治”地生活着。人们的法律行为选择,就个体而言,可能取决于个人的经验、观念;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则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盟友。法治的进程与市场经济的进程往往是同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使各社会主体产生强烈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支持法治的强大力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为我国人民的法律行为选择实践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组织经济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处理经济纠纷,每一个环节都不断打上法律的烙印,出现法律的话语。一个没有法治观念(包括权利义务观念、合同观念、证据观念、保全观念、时效观念、程序观念等等)的经济人,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成熟、社会结构的合理化重组提供了机会,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
笔者认为,法治的特征之一是权力的权利化,即将既存的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12]转化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动用权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准则。国家(政府)不能随意介入市民社会的自治领域,是社会个体、社会群体进行正常法律行为选择的前提。倘若国家(政府)可以随意干预(甚至包办)社会个体、社会群体的生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政治权力,人们将无所适从,其结果只能是市民社会的退化和萎缩。法治的政治,是培育市民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
文化的力量在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选择方面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传统的文化,以文化动力和文化阻力两种方式影响着法治进程。但是,解决文化问题,主要应通过文化的手段来解决。持之以恒地坚持全社会的法律文化传播,与社会主体产生、消费法律产品的真切体验相结合,是培育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的基本渠道。
(作者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6-238页。
[2] 王康主编:《社会学词典》“生活方式”条,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页。
[3]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黄克剑译,北京广播学院1994年版,第92页。
[4]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6],同上,第171页。
[7]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8]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页。
[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1]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12] 人是政治动物,在人的一生中,无时无刻不处于支配或被支配的状况。除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外,还应有个人权力的存在,虽然它不如前两项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