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出国游开除党籍是遏止腐败又一招
文
/铁牛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中可以看出,解释中强调的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的情况,如果是有出国(境)公务,可能就另当别论了。这些年媒体不断曝出公费出国旅游的案子,这些案子又多是意外泄露出来的,没有曝出光的有多少谁知道?
每次出去其实都是以公务的名义,直接以旅游的名义几乎没有,出国出境的这个团那个团,又有多少没有公费旅游的?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1+1》栏目最近披露惊人数字:中国行政开支,仅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开支的“三公”消费高达9000亿元。
观察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王锡锌的数字,让主持人柴静似乎很吃惊的样子,重复地问:“您再说一遍,是多少?”王再次肯定地说:“公款接待、公费出国考察、公车,也就是‘三公’,一年9000亿。占这个行政开支的30%。”
三公消费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极不相称,9000亿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
中纪委: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3: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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