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其实,该项优惠并非只适用于软件企业,而适用于所有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当然这里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尚存在一定争议。
财税[2008]1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分级核准要求,一律统一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另外,从字面意义来看,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主要是核准购进软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这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他规定来进行判断。
另外,该项目优惠只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而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接受捐赠的软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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