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23)


  3、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主办单位一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习惯,2007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在2008年第一季度公布。2008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会在2009年第一季度公布。比如,2008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会同信息产业部(已经改组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513号),只有按照该文件列入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设定了一般扣除原则,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次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就利用了实施条例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个特别授权条款,对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给予了全额一次性扣除的待遇。

  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列支范围包括十个项目: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笔者认为,在执行财税[2008]1号文件时不可简单地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等同于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否则1号问根本没有必要放弃上位法的统一概念不予使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不属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部分,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不宜全额扣除,而仍然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进行扣除。另外,软件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享受职工培训费用全额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