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法理的“从众腐败有理”论
——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及遏制对策之二
任何矛盾、吊诡现象背后必有不矛盾、不吊诡的成因。那么,国人对待腐败的吊诡态度成因何在呢?生活中,确有少数腐败分子属于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的伪君子。他们的两面派表现,属个人品质问题。但对多数国人来说,从“公民”到“刁民”、从愤世嫉俗到同流合污的转变,从反腐败到反“反腐败”的立场转变,却不能简单地个人归因,因为它几乎是普遍行为方式。国人绝非阳一套、阴一套的“两面人”;对国人而言,A、C这两套都是“阳”的,没“阴”的,所以,不仅没有做“伪君子”的故意,而且,还都是“理直气壮”的。
我们的分析就从这“理”入手。
当国人持A态度反腐时,是理直气壮的。他们所持之“理”,有时便是法治之“理”。中国司机碰到对方违章时,大声斥责“你没学过交通法吗?”便属这种情况。这当然没错,公民有权维护法律秩序。若公民怕被打击报复,持B态度也无可厚非。实际上,只要国人都能采取B态度对各种“加塞”行为侧目以视,腐败现象也是难以泛滥的。但是,像一个刚对别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司机,自己会立马违章且不觉羞一样,当国人持B态度参与腐败时,依然“理直”且“气壮”:别人加塞,我不加塞,这不明摆着吃亏吗?这年头,别人腐败,我不腐败,行吗?于是,送礼、行贿的“理直气壮”;受礼、受贿的同样“理直气壮”。据我多年观察,那些异常痛恨腐败一开口便“贪官当杀”的人,大半是因为他们办过事、行过贿,知道腐败官员多么地贪、内幕多么地黑。但这不妨碍他们以“这年头、都这样”为由,继续在黑幕下与腐败官员沆瀣一气为人“办事”。
那么,这种“从众腐败”的理由成立吗?根据法治之“理”,当然是不成立的;此“理”被普遍信奉,恰好表明当代国人,包括知识界的法治启蒙远未到位、甚至未“开启”。法治精神的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责任完全对等;维护法律程序正义,是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因此,只追求“自由”的,肯定不是“自由主义”者;只强调权利的,肯定也不是合格公民。因为自由、权利都是利己的,谁都想拥有,甚至无须启蒙;但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只能根据规范,公民间通过彼此交换获取;社会自由的一半是自律,人人“自由”的结果只能是“类”的自杀。譬如,“绿灯行”的自由权利,便要靠司机履行“红灯停”的自律义务;如果纷纷抢行,所有人的权利都将化为乌有。
因此,现代公民,要享用法定权利,就必须承担法定责任、维护法治正义——不仅自己不闯,还要阻止他人闯红灯。所谓法治威力,不能只靠执法力量,更要靠公民自觉守法、护法的责任担当,靠法治信仰和道德情感。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为捍卫反对者言论自由宁愿牺牲自己生命”的名言,便体现着这种法治信仰。如果说,以身护法、甚至为他人权利牺牲自己,是公民的最高义务的话,那么,绝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权利,则是公民的最低责任。公民如遇违法现象,惟一可做的是挺身护法,而绝不能自己去违法。别人加塞,不是自己加塞的理由;别人闯红灯,不是自己闯红灯的理由;哪怕再多人腐败,也不是自己腐败的理由。即便因此而吃亏,那也是为维护法律正义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牺牲。
当然,这要求对那些在权力寻租下生存的业主来说,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意思。因为他们如不按“潜规则”孝敬“官爷”,企业将难存续。但即便是这样,从法理角度讲,“从众腐败”也无“理”可谈,企业生存并不是违法的理由。现代“法”的核心原则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哪怕其违法行为再无奈。被迫行贿,也要治罪;从众腐败,法理不容。既然如此,这“从众腐败”之“理”从何而来呢?
全文刊载《社会科学报》2010、06、03一、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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