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原内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原外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原内企、外企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只是简单地表述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没有将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直接减免税额的规定体现出来,给纳税人的信息不全面,即纳税人看到这个公式后,仍然不知道到底应当缴纳多少税款,自己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到底应当在哪一个环节实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两种方式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各种税收优惠的实现环节:一是凡有关在收入中予以免除或者扣减的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现(见本法第五条);二是凡有关低税率和直接在税额上予以减免或者扣减的税收优惠,应当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现,这就是条例规定的内容。所以,修改后的条例,不仅仅规定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而且明确了本法规定的低税率和直接减免或者扣减税额的税收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现的,这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有关规定的一个改进和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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