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聚众淫乱获判3年半与“换妻”无关
聚众淫乱罪与换妻的区别有期徒刑太轻了?
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对马尧海等22人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获刑3年6个月。其它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罚。聚众淫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机婚姻家庭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行为,它不是简单的“换妻”问题。现在以“换妻”或者“换偶”名义从事聚众淫乱的现象有一定市场,这与法律打击不力有关。
聚众淫乱是男女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欢。这包括已婚男女多人聚众淫乱,也包括未婚男女多人在一起聚众淫乱行为,还包括已婚和未婚男女的淫乱行为。一女多男,一男多女聚众淫乱行为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聚众淫乱人数应当达到3人以上才行。
在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件”审理期间,李银河等人公开鼓吹“换偶无罪”,取消“聚众淫乱罪”!这种说法的荒唐之处在于混淆了“聚众淫乱”和“换妻”的区别。如果说两个家庭的男女私下进行配偶的互换,不是聚集到一起淫乱,而是仍然以“男女”两人发生关系。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就像婚姻家庭中,男女背着另一半偶尔“出轨”或“外遇”行为。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外遇”或“出轨”行为是没有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但是,另一半可以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失索赔。
相反,以两个以上婚姻家庭的男男女女聚集到一起进行相互淫乱行为的,这就是不是简单的“换妻”问题了。一男一女的性*行为,只要不是暴利胁迫或者买卖交易行为,是不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但是一男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聚集在一起的性*行为就肯定会受到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南京副教授组织的“换妻”游戏,已经超越了一男一女性*行为的界限,而是聚集到一起多男多女的交互*性*行为。所以以“换妻”或“换偶”是公民个体私行为来解释“聚众淫乱”就是偷换概念的狡辩行为。
一些媒体称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件”是20年来首例。这种说法是缺少深入调查的表现。“聚众淫乱案件”在我国已经存在很多判例了。其实,“聚众淫乱”案件在我国绝不是首例。10多年前笔者就有同事担任过“聚众淫乱被告人”的辩护人。事后同事把一个犯罪过程当成笑谈说给大家听。当时的情况是,一个女的同事和四个小青年聚众淫乱。其中一个参与的小青年因为身体瘦弱,被女的讽刺说“你不行”结果成了四男一女聚众淫乱中,唯一一个没有实际发生关系的看客。
男女多人聚众淫乱行为绝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不是个人私权利的行使。而是人的“动物本能”原始再现。原始社会的人类刚刚脱离动物世界,文化道德礼仪没有建立,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还与动物世界区别不大。就像我们经常看到,一群狗在路边随意交配一样。动物的聚众淫乱行为很普遍,那是无知世界的生存方式。而人类社会由原始蒙昧状态到文明社会,逐渐形式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生存发展方式,这就根本划清了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区别。
如果我们以“换妻”为由放任男女聚众淫乱行为,我们还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做什么?没有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这个社会是什么样子。李银河等人所说的难道就是不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两性社会?那岂不是每个人又要回到原始社会,父母子女、丈夫妻子等概念都将消失。在此,我们深入分析和思考后,不难发现把“换妻”行为私权利无限化就回导致人类社会向动物社会倒流。
根据不公开的资料显示,一些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时常存在多男多女聚众淫乱的问题,而一些青少年受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存在这样的行为。现在媒体不时披露为成年少女怀孕堕胎或者生子的情况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加大对男女聚众淫乱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条件。
现有《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的从重处罚。对于像南京副教授这样组织数十人,多次聚众淫乱的,现有刑罚有期徒刑明显太轻了。鉴于受西方性自由文化影响,聚众淫乱罪刑罚太轻已经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效仿,应当提高到最高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
我们不能拿婚姻家庭、社会稳定、子女血缘关系明晰、青少年健康发展作赌注,放任聚众淫乱,这样是祸国殃民。善良的人们都应当谴责聚众淫乱这种扰乱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那种男女一对一的婚姻家庭兑换行为也不应当被提倡,应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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