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因退庭被吊销执业证警示《律师法》缺陷


两律师因退庭被吊销执业证警示《律师法》缺陷

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建议修改《律师法》第49

2010430日,北京市司法局做出京司罚决20102号、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唐吉田、刘巍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这是首例因律师中途退庭被吊销律师证的案例,也是律师行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导致唐吉田和刘巍被吊销执业证的罪魁祸首是《律师法》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修改《律师法》第49条才能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般来说,律师因刑事犯罪判决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业内能够接受,但是律师因法庭辩护或者由于法官的司法建议被吊销律师证大家业内难以接受。因为在现有司法审判体制下,律师在执业活动时常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和不公平对待、甚至人参攻击。律师受到司法人员不公平对待时往往是找到救济途径。此次,唐吉田、刘巍两律师就是因为不满法庭上被法官限制发言发生言论争执,尔后退庭以示抗议,结果被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为由发出司法建议,被司法局采纳吊销律师执业证。又由于唐吉田律师过去一直代理不少邪教犯罪类刑事辩护案件,参与了北京律师直选的组织活动,一些人认为这才是唐吉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核心因素。

唐吉田代理邪教案件尽管会给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带来麻烦,但这不构成吊销执业证的法律根据。《律师法》第49条才是导致唐吉田、刘巍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根源。“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是依法要被吊销律师证业证的,包括“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以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都可以被吊销执业证。

但是如何判断律师扰乱法庭、干扰诉讼仲裁活动,这个完全掌握在法官和仲裁员手中,这就为法官和仲裁员滥用公权力限制律师执业权利、打击报复律师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法庭上明明是律师发言被法官打断,双方发生争执,结果法官却说律师不听审判指挥、干扰法庭秩序。在此,律师是百口莫辩,法官说了算。

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解决争议,这也是一个难以分清责任的模糊规定。比如,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明明是当事人自己组织人员上访、游行等抗议行为。一旦事态严重,当事人为了推托责任马上就推到律师身上,裁判权依然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律师很难证明自己清白。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这个规定就更荒唐了。比如很多案件审理中,代理律师和公诉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法庭再没有其他人,如果法官被一方收买、或者属于敏感案件,法官和检察官站在一起,律师辩论权得不到保障,据理抗争可能会被法官冠以“扰乱法庭秩序、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等帽子,进行处罚打压律师。这里律师一旦惹恼法官,法官打击报复,律师单方很难证明自己无辜。

由此看来,《律师法》第49条部分条款,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损害,不亚于《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律师伪证罪为犯罪嫌疑人栽赃律师换取“立功赎罪”机会创造条件,重庆打黑“李庄伪证案”就是典型例子。

《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由于《律师法》、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中都没有法官、仲裁员限制律师辩论权,律师可以自救退庭的规定,那么唐吉田、刘巍不满审判人员打断发言而退庭做法就躺而幌子的构成了干扰诉讼活动了。更重要的是一旦被法官、仲裁员指控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证据上律师很不利,司法机关多数采纳法官和仲裁员说辞。

因而,法官依据《律师法》发出司法建议,司法局作出吊销执业证书形式上就符合现有《律师法》规定。这对于广大律师来说是一个极度危险的信号,原本《律师法》第49条规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瑕疵没有体现出来,这次被北京司法局使用,就会形成榜样效果。今后,法官和司法行政机关重复使用《律师法》第49条吊销律师证就成为经常。

为了执业安全,在现有《律师法》情况下,要避免代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案件;顶撞法官的话不要说,就算法庭上法官不让律师说话也要绝对避免中途退庭。律师执业权利不仅仅是律师个人权益,律师是代表公民与国家公权利对抗,这是民主法制时代的标志。

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民权利就难以实现。《律师法》第49条的瑕疵,正是公民权利不能充分保障的体现。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需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律师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充分保护,建议修改《律师法》第49条,删除第6-8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