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换 妻


         论  换  妻

内容提要: 笔者认为:从社会演化角度看,换妻实质体现了人类早期群婚习俗的一种遗传;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也为换妻提供了一种经济学的基础;从心理学角度看,换妻体现了施虐与受虐心态的一种结合;从文化角度看,换妻也是一种叛逆人格的隐秘外泄,是人们对主流文化的一种反叛,尤其是对主流道德的一种反叛。对换妻的态度笔者认为应是:换妻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一般意义看,法律不应将换妻列入惩罚的范围,而只是应将由换妻所导致的一些危害社会或个人的行为列入惩罚范围;但目前在中国,由于情况特殊,笔者认为应将换妻列入法律惩罚的范围;从人类社会将来的发展趋势看,笔者认为换妻应是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但不排除离婚率的提高或婚姻形式的改变。

关键词: 换妻  分析  对策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1964年10月25日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双学位;现为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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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妻,也就是交换各自的妻子或性伴侣来满足性欲。这种游戏在古代社会就已存在。如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中,就记载庆封与卢蒲嫳易内之事,清杜乡渔隐《野叟闲谭》也载述了一个兄弟交换配偶的事。在欧美发达国家,目前这种游戏比较普通据统计,目前全美已有超过500多个“换妻俱乐部”,有些大型的换妻俱乐部甚至会包下一整座大饭店,让多达4000人举行热情如火的换妻派对。另外,欧洲及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广泛存在这样的“换妻俱乐部”,定期举行集会。另外,换妻不仅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发达国家存在,在一些国家的落后地区或一些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落中,换妻更是一种习俗所允许的自然行为,也不受道德的谴责。如在洪都拉斯西北部的一些村镇,男人可以将自己的老婆“休掉”,并拉到集市上拍卖,或者拿去跟别人的妻子交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也产生了一些换妻群体,特别是近几年,这种“换妻俱乐部”传播到中国香港,以及沈阳、广州、重庆、兰州、南京等一些大城市,并有蔓延趋势一些人白天是公务员、企业白领、国企干部等,晚上则热衷于一种叫做“交换温柔”的换妻派对行为

    下面笔者从多角度对换妻现象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从社会演化角度看,换妻实质体现了人类早期群婚习俗的一种遗传。人类的婚姻有多种形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革。大体看,人类婚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到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在一夫一妻制下,人类的性交对象实现了固定化。但人类的天性本质是原始和自然的,所以,一些人总是喜欢打破约束,换妻就是打破这种约束的一种尝试。换妻体现了一种原始婚姻精神与现代契约精神的一种结合。在换妻中,既有文明的因素,如平等、自愿、遵守秩序等;也有原始的因素,如赤裸裸的肉体交易。从一个角度看,换妻实质是披着文明外衣下的一种原始社会群婚本能的变相释放。

    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也为换妻提供了一种经济学的基础。夫妻双方实质是互为消费品。在消费中,对象的单一化决定了婚姻总是存在危机的。弗洛依德说过:“婚后美满的性交只能维持几年时间……随着精神上的失望和肉体快感的减少,夫妻双方才开始发现,他们竟然陷入了一种比婚前还惨的境地,因为这时连婚前的那些美好的幻觉也没有了”。这里由婚姻所产生的审美疲劳实际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用的一种结果。另外,人们常说,老婆总是别人的好,儿子总是自己的好,为什么?因为老婆是具有消费品特性的(这里主要是指性方面的),但儿子不是消费品,而是劳动成果,并且是为自己将来生产收入的资本品。这里,换妻就既克服了夫妻双方由于离婚造成的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又满足了在性的消费方面的不足和欠缺。所以,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换妻总体是提高了效用水平。但这种提高也是有代价的。一是自己要承受违背道德的心理压力;二是要承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压力;三是因人而异,有些人可能在换妻后产生许多不好的事,不但没有提高效用水平,反而减低了效用水;四是若法律不允许,换妻还要考虑法律制裁成本。这里一个人是否换妻,最终取决于上述四个方面利弊的权衡。

    再次,从心理学角度看,换妻体现了施虐与受虐心态的一种结合。在人性深处,总是潜藏着一种生存本能和死亡本能。而施虐和受虐就是这种生存本能和死亡本能的一种体现。在施虐中,人通过毁灭对方而实现自己的存在和他人的死亡;在受虐中,人通过毁灭自身的压抑来实现自身的生存。这里在受虐中,人毁灭的是自身对自身的压抑部分,不是对自身全盘的否定,是通过否定或毁灭自身中对自身产生压抑的部分,来实现整体的有效存在。在换妻行为中,一个人一方面破坏着别人的所有,另一方面,也让别人破坏自己的所有,从而也就实现了施虐与受虐的一种结合。尤其是有些换妻者在同一个房子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换妻者既利用了视觉系统,也利用了其它感觉系统,来共同感受这种施虐与受虐的一种统一。这里对男人而言,一方面,男人通过各种手段反复进攻和压迫以及进入进而达到一种疯癫状态来实现对另一方的施虐;另一方面,男人在疯癫中通过能量的释放也赶走了积聚在自身身上的压迫性力量,从而也使自己成为了一个受虐者。但对女人而言,则是通过接纳与吸收来实现施虐与受虐的统一的。这里女人一方面通过互动引诱对方能量的释放,从而使自己变成了一个施虐者;另一方面,女人在男人的能量攻击下实际也是受虐者。这里男人或女人的施虐和受虐都是双重的。一方面,自己本身就是施虐者和受虐者;另一方面,自己的女人或男人也是施虐者和受虐者。另外,这种施虐与受虐心理通过换妻也引入了一种竞争机制。在换的过程中,一方总是希望尽可能地成为优胜者,不希望成为落后者,从而导致换妻激发了一种施虐与受虐的竞争心理意识。所以,在换妻行为中,人们通过肉体的竞争性癫狂,寻找到了一种本能野性的释放和回归。

    第四,从文化角度看,换妻也是一种叛逆人格的隐秘外泄,是人们对主流文化的一种反叛,尤其是对主流道德的一种反叛。这里主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流表示一种约束,符合主流就意味着符合社会行为的一般法则;另一方面,主流也意味着一种偶像的存在,这里偶像既是主流追求的产物,也代表了一种主流的行为趋势。所以,主流对人的压迫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主流所制定或所认可的行为规则的压迫;另一方面,是主流所催生的偶像对人的自尊精神的压迫。所以,人们对主流的反叛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人们通过违犯主流的规则来体现这种反叛精神;另一方面,人们通过破坏偶像来实现这种反叛情结。而在换妻行为中,人们的这两种反叛精神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一种统一。在换妻行为中,人们反叛的主要是一夫一妻制的主流道德,同时,在这种反叛中,人们借此也释放了一个人来自其它主流规范约束所积聚的不满能量。另外,换妻也是一种偶像破坏行为。生命是人所追求的最高的偶像。在人类的一切崇拜中,目的最终都是生命价值本身。人们崇拜外在的神,实质是要借神的力量来实现生命自身的价值。所以,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最高的偶像。而夫妻的结合代表了一种生命的原点,意味着孕育新生命的开始,所以,在人类的潜意识层次,夫妻双方是互为偶像的。这里男人是女人的追求者和偶像,而女人则是男人的追求者和偶像。而一夫一妻制的实行,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在偶像方面实现了固定化。在这种情况下,换妻就具有了一种破坏偶像的隐喻和象征意义。在换妻行为中,一方面,男人将自己的偶像和压迫力量交给另一个人去破坏,从而实现减轻自己来自偶像压力的目的,并进而提升自己的平等性价值;另一方面,女人则通过另一个女人让自己的偶像释放压迫性能量,来缓解自己与偶像之间的焦虑和紧张。另外,在换妻行为中,夫妻双方通过偶像的破坏也释放了来自其它偶像方面的压力,比如来自现实权力和权威方面的压力等。

    当然,这种从文化角度对换妻进行的分析,更多适合一夫一妻制的情况,而对一些对换妻行为习俗所允许的国家和地区,换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本能境界,而不是文化境界,这里文化反叛的因素就会少一些或很少。

    社会应如何对待换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换妻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因为目前这种行为不符合一夫一妻主流道德的基本要求。当然,若一个国家或地区道德允许这样做,就是例外。另外,道德本身也是变化的,若将来某一天主流道德规范提倡换妻,这时,对换妻就需要另当别论。

    其次,换妻要不要受法律的惩罚,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看,法律不应将换妻列入惩罚的范围,而只是应将由换妻所导致的一些危害社会或个人的行为列入惩罚范围。这里法律所惩罚的不是换妻本身,而是由换妻引起的一些伤害。比如,若换妻引起了人身伤害,对这种人身伤害行为就需要法律惩罚,再如,由换妻引起的疾病的传播、家庭的破裂、对别人自由和尊严的妨碍等,就需要法律介入。这里笔者认为,法律主要涉及和惩罚的判断标准,应是一个人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而不是其它。有的同志认为,换妻这类成人性游戏并不伤害到公共秩序,只要符合“自愿、成人、私密”三原则,这类游戏就完全属于自我支配身体权的自由权范畴。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如吸毒,也可符合“自愿、成人、私密”三原则,但吸毒既对个人,也对社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法律就需要惩罚。而若一个人的行为,既对个人,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法律就不需要介入,其行为就只能由道德去调节。同时,笔者认为,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是法律最核心的部分。在任何时候,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都是社会需要维护的第一位的价值。二是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是法律的基本部分和主体部分。三是自由价值的维护。这里笔者认为平等的价值是要高于自由的价值的。因为若自由没有平等做基础,自由就是对别人自由的自由侵犯,自由就是老虎自由地吃羊,自由就是强者的自由,就没有弱者的自由,自由最终就是伪自由。四是税收。税收是国家运转的基础。因为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法律的执行,最终社会也就没有了法律。除这四个方面以外,法律应尽可能少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爱和慈善,就需要道德调节,法律就应尽可能少介入。但偷情,法律就需要介入,因为偷情是在另一个人没有同意情况下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另一个的权利的一种隐性侵犯,这就是一种实质伤害行为,所以,法律就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但偷情处于法律与道德的交界点,是法律所惩罚范围的最边缘地带,所以,人们在处理时,就有一种模糊的倾向。是靠法律来解决,还时靠道德来解决,最终取决于双方的博弈。

    再次,目前在中国,笔者认为应将换妻列入法律惩罚的范围。因为将一种行为是否列入法律惩罚的范围,不仅需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意义,还要结合其它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中国文化本质是缺乏超越界追求的,人们主要是通过对世俗境界的追求来体现自身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法律不对换妻进行惩罚,就有可能变相鼓励这种对世俗境界的追求,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二是目前中国诚信缺乏和秩序稀缺仍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若不对换妻进行惩罚,就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增加。三是中国的传统道德与换妻所要求的人文价值有较大的差距,所以,换妻对国人的道德冲击也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需要介入,不然,就会引起较大的道德紊乱。四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在物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们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却出现了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更加注重国人的精神和道德方面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对换妻进行法律惩罚就显得很有必要。

    第四,从人类社会将来的发展趋势看,笔者认为换妻应是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但不排除离婚率的提高或婚姻形式的改变。换妻本质是一种消极行为,而不是一种积极行为。换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本能文明,而不是一种精神文明或灵魂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如原始社会,人类的文明形态主要可归结为本能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期,如欧洲的中世纪,人类社会的文明可主要归结为是一种灵魂文明,因为在宗教统领下,人们更多追求的是一种灵魂的救赎,而不是本能的享受和释放。文艺复兴以来,人类社会逐渐向本能文明进行回归,但也引发了许多问题。正如尼采说,上帝死了,但魔鬼来了。对此,笔者认为,未来社会的文明应是本能文明与灵魂文明的有机结合,而这种有机结合的最佳状态就是肉体与灵魂的和谐。所以,未来的文明应属于和谐文明。这里和谐文明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或人与社会的和谐;三是人与自身的和谐,即人的肉体或本能与灵魂的和谐。目前,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实质就是要建设和谐文明。所以,中国对换妻行为,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都应进行积极限制,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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