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受理对摩托罗拉等手机电池配件反垄断举报


工商总局受理对摩托罗拉等手机电池配件反垄断举报

工商总局受理律师对摩托罗拉等手机电池零配件捆绑销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举报

201057日下午收到工商总局挂号信告知函称:412日笔者对摩托罗拉等等品牌手机电池、零配件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的举报材料、已经转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理,建议于该局直接联系。这表明摩托罗拉等品牌手机存在的电池、零配件与售后服务捆绑销售、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工商行政机关进入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

2010412日笔者向工商总局发邮政快递提出反垄断举报、摩托罗拉等品牌手机虚假宣传电池性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手机经营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电池零配件捆绑指定销售涉嫌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等。举报建议:

1、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摩托罗拉手机用户手册、三包凭证“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垄断协议”限制性条款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删除相关条款;

2、建议对被举报人处以上一年度全球市场手机销售额1%-10%的罚款;

3、建议对其他品牌手机生产经营者手机用户手册、三包凭证中“请购买原装配件产品,使用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提供担保或保修服务”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垄断协议”限制性条款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删除相关条款等。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以涉嫌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经营的反垄断维权案件。当然,不正当竞争和企业利用售后服务义务捆绑零配件指定经营销售也是一大特色。

针对摩托罗拉A3300手机待机时间欺诈、电池零配件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民事侵权诉讼还在进行中。但是,由于摩托罗拉采取拖延诉讼办法公关北京朝阳法院,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导致我提出上诉。摩托罗拉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采取狡辩推诿、傲慢等推托法律责任,远不及惠普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态度。这就迫使笔者不得不进一步加大法律行动的措施力度。

摩托罗拉用户手册、三包凭证对不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手机故障不保修等规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违背他人意愿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摩托罗拉公司通过履行手机售后“三包”服务法律义务过程,在三包凭证中以“对比形式将原装电池零配件的性能、安全、质量等与非原装电池零配件进行列举说明,并对非原装电池零配件进行诋毁”;以格式合同形式告知消费者要购买使用原装电池零配件,否则造成手机故障摩托罗拉不承担保修责任。而要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就要到售后服务中心。

这就是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消费者要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而且要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原装电池零配件——“摩托罗拉售后服务中心”!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不特定多数电池零配件经营者的声誉、信誉是摩托罗拉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帮凶”。这里既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选择权,又损害了电池和手机零配件生产经营者的市场公平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的后果是摩托罗拉手机和电池零配件价格“偏高”,消费者财产权益被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摩托罗拉A3300c手机用户使用手册和三包凭证属于与消费者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同)。其“请始终使用摩托罗拉公司原装电池和充电器、使用非摩托罗拉公司的电池和充电器而造成的损失不在摩托罗拉手机担保条款内”;“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全质量服务中心,摩托罗拉一贯的做法是不在零售市场单独出售任何没有零售包装的电池产品和配件产品,对于使用非原装电池和配件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将无法提供保修服务。”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经过研究发现,摩托罗拉所有手机用户手册都存在类似问题。

很显然,摩托罗拉公司以授权协议的方式将售后服务交于一些维修公司去做,而且通过“恐吓式”提示的形式告知用户,不使用摩托罗拉公司的原装电池和其他配件造成手机故障摩托罗拉公司不负责保修。而购买原装配件就要到摩托罗拉授权“全质量服务中心”。原本商品“三包”售后维修属于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而摩托罗拉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将这些售后服务交给一些维修服务公司去做。这些获取摩托罗拉授权服务资格的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专卖摩托罗拉原装电池和配件的权利”。摩托罗拉电池和其他配件的价格明显高于非摩托罗拉公司同类电池和配件的价格。

在此,摩托罗拉通过售后服务环节与维修机构的垄断协议实现了电池和配件市场垄断销售,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出了其他电池和手机配件厂商的市场公平竞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与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特征。摩托罗拉三包凭证和用户手册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款,暴露出摩托罗拉公司与售后质量维修公司之间的“排他性垄断协议”,限制消费者选择其它公司的电池和配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摩托罗拉是一个世界知名品牌手机生产经营商。其保护商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借保护知识产权名义妨碍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固然原装电池零配件能够保持品牌手机的整体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美,但这种形式的统一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尤其是电池零配件。否则就是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手机行业存在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要求用户购买使用原装电池零配件,这实际上是一种维护知识产权品牌利益的做法。原装零配件强调的是品牌手机的商标和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和措施不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就是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经营行为。品牌手机通过用户手册和售后服务格式合同限制强迫用户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损害了其他电池、零配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这样做法就是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众所周知,品牌手机都存在摩托罗拉对手机电池、零配件垄断性销售的行业潜规则。通过诺基亚、三星、LG、索爱、联想、摩托罗拉等品牌手机网站的各个型号的手机用户用户手册我们可以看到,都有与摩托罗拉类似的规定,“以格式合同形式告知消费者要购买使用原装电池零配件,否则造成手机故障不承担保修责任。而要购买原装电池零配件就要到售后服务中心。”手机厂商为什么不在用户手册、三包凭证注明:使用合格非原装电池照样保修,但是“使用不合格电池原因造成的手机损害不承担保修”呢?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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