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规定网络交易消费者签收时为三包起始日就地管辖


建议规定网络交易消费者签收时为三包起始日就地管辖

建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消费者签收时为商品三包起始日消费者所在地司法管辖

 

日前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笔者认为,互联网打破了区域空间限制,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给普通人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引发不少麻烦。网络购物存在的欺诈、质量缺陷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威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笔者建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增加如下规定:

1、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电子商务方式与消费者完成交易的,应当以消费者签收货物、确认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依此确定商品和服务质量“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

消费者签收商品和服务的地点可作为解决消费者和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争议的司法管辖地。

2、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应当相互协作执法,积极处理消费者就网络交易纠纷提起的投诉等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电子商务购买商品多半是通过快递送达,异地购物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时间比商家发货时间要晚2-3天,甚至4-5天。此时,消费者签收快递公司送上的货物、发票等时间就成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7天包退包换、15天包修”对网络购物者来说,由于商家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实际收货时间,导致消费者失去了换货退货和保修权利。这不公平。因此电子商务购物,应当以消费者签收货物实践作为计算商品三包的起始时间。

20091114日笔者通过网上购物方式、收到深圳商家快递发货摩托罗拉A3300手机和发票。后来发现该款手机质量存在瑕疵,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整个手机行业普遍存在。该手机三包凭证中注明“你的保修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作为消费者我就无法享有7天包退包换、15日包修等权利。笔者起诉摩托罗拉公司手机待机时间欺诈、零配件经营垄断,现在该案北京朝阳法院还在审理中。

因此,三包凭证中“你的保修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显失公平应当删除。《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有效期是一个真实有效实实在在的法律期限。而摩托罗拉手机的保修期是一个开始计算的时间起点。对于电子商务购物者来说,网上购物,商家在发货同时就开具了发票,消费者在2日后才收到邮寄的手机和发票,这时发票已经开具了2天以上。这样消费者的保修期就被减少了2天以上。消费者由此就难以享有7天内包退,15日包换权益。本案中,原告14日收到手机,但是发货时间是12日,发票开具日期是12日,这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中还有扣除期限的规定。在电子商务购物流行的今天,如果不能解决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实际收货日期额的统一,或者发票日前大量超前,消费者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电子商务购物的三包有效期应当自消费者验收货物和发票之日起计算。

另一方面,消费者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卖家不再同一城市,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或者其它争议,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太高。应当规定电子商务购物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这符合合同履行地确定司法管辖原则。因为网络交易的订单完成使消费者所在地实现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润,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取信于人获取更大消费者支持。www.fa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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