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四)
--------崇义法院的搜查、拘传、拘留的暴力执法案
2010年3月21日,占无不克、攻无不胜、凌驾法律之上的崇义法院执行局高局长、廖局长,开着二部警车,穿着警服,率领十多个虎狼之兵,还有二个陪审员,杀向我幼儿园,其势若何,势如破竹;其情若何,蛮不讲理,滥用职权,对我幼儿园大开杀戒!
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7月14日)明文规定: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热情周到为民企提供服务,公正、公开、公平调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私有财产特别是民营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应当受到宪法同样保护。对民营企业要做到“六不准”:一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准随意查封、扣压民营企业财产;二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准随意传唤或拘传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三是非因办案需要不准将法院警车开进民营企业厂区;四是不准穿警服进入民营企业……
崇义法院,难道可以凌驾省政府之上?!“赖正珠案”县人大已介入,在2010年1月27日,县人大、县教育局与执行局高局长、廖局长一行就“赖正珠案”展开激烈辩论,县人大明确发话:必须重新鉴定赖正珠是否伤残,由县政协委员亲自拍片(CT),拍片费用由幼儿园支付。如果有伤残,再讨论责任分摊;如无伤残,则伤残费用在三万元内剔出!高局长、廖局长当场表态,可以按人大意见办!
然而,高、廖局长阳奉阴违,出尔反尔,不到二个月,背着人大如狼似虎闯入我园,拿着崇义法院搜查令(2008)崇执字第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特派高军(局长)、廖日乐(局长)、易亮、甘忠毅等对被执行人刘诗兆(刘奕良)的住所及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此令:伍振海。
院长伍振海你应该出来解释,你凭什么对幼儿园进行搜查?!{在2010年1月11日那天,在<2008>崇执字第150号崇义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我财产申报了一本4万多存折,不用搜查直接冻结那本存折就足够付“崇义县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案中案35968元就完成执行了,这次搜查是别有用心地},根据高军、廖日乐等执行法官(简称“法”)解释说是根据“崇义县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案中案,你方仍欠35968元。将我园教育经费全部扣压,并登记在案,全程录像,在我方据理力争下,才交还存折,但冻结存款!野蛮地拘传我和园长到法院,在没锁抽屉、房门没关的情况下,强行把我们押到法院,在法院软禁长达五个多小时。
下午回来时,我发现我方已归还借款(20000元)朱苏珍借据,睢光莲(5000元)借据,本幼儿园原股东退股协议,我方收购幼儿园协议等已长翅膀飞了,10元以下现金丢失无法统计!法院十几号虎狼难逃其责!
搜查仅仅限于搜查现金存款,不能超标查询,超标搜查,更不能超标冻结存款,当搜查超过执行款时,我方呼吁可以搜查停止,“法”无动于衷;当搜查员一一阅读幼儿园每份与“案中案”无关的法律文书,幼儿园全部经济秘密、离婚证书,我提出异议,搜查员不予理睬。
奇之怪之,“法”为什么对我幼儿园全部经济秘密和法律文书感兴趣,这也是搜查的目的和范围?难道又有一只黑手要霸占我幼儿园?!请问“法”,阅读幼儿园全部经济秘密和法律文书是搜查范围和目标吗?为什么单单少了我方债主借据和幼儿园的原股东退股协议书?你们不是利用搜查职务之便在销毁我方物证吗?我又不是贪污犯、政治犯、刑事犯,凭什么将我幼儿园翻个底朝天?!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力,是胡哥、温老吗?请拿出法律依据来!为什么不准我录像、录音、拍照?!
我和园长拘传,竟然拒绝出示院长批示的拘传证;园长被铐,竟然拒绝出示院长批示的拘留证,说我方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看拘传证、拘留证。“赖正珠案”从立案目的、审判目的、执行目的到执行手段已经对园长的利益、名誉等许多基本权力,进行了实质性的枉法侵害,没有证据可以伪造证据,伪造X光片,支持伪证或不用证据枉法判案。涂建之流为敲诈份子粉墨登场,穿针引线居然还人模狗样地准时上下班而不惩罚。
铐我园长前,园长多次请求法官给两天时间把手上的工作交给下一任园长,这样幼儿园的工作才能照常运转,否则幼儿园就会陷于大乱而无法控制。“法”强硬地说:一个小时都不行,除非你现在把两万元交上,没有钱你向老板借,向你的亲人借。园长气愤质问:你们这样做不是逼幼儿园夭折吗?!“法”答:今天我们就要强制执行。
园长从早上7点多钟开始到下午1点多钟,连洗脸、刷牙都有两位穿警服女警寸步不离跟着她,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如临大敌;她用铁锤敲幼儿园办公室钥匙,搜出600多元现金和低保户存折80元。
园长向“法”提出异议:1、我仅仅是一个下岗工人,40多岁的人了,找工作又难,又一身是病,还要负担女儿大学生活费,工资仅1200元/月,你们拘留我是把我向死路上逼;2、“赖正珠案”讼诉主体错了,应该起诉幼儿园和老板,我多次申诉赖正珠方应重新起诉,法院方以营业执照是我的名字严词拒绝。我当即反驳:幼儿园是你某法官原股东,那时我也没有股份,但我也是法人代表,难道幼儿意外摔跌,而且下班后一个多小时摔跌,我也要负法人责任吗?你们法官不是知法犯法,设陷阱让下岗工人跳吗?法人责任却要我承担,天理何在?!我哪来的钱来赔3万元的伤残费用,你们不是在欺负无依无靠的下岗工人吗?女儿大学毕业后,能不能找到工作还是个未知数,你们法院不是逼我娘俩集体自杀吗?正义何在?!政府何在?!党委何在?!法律何在?!3、县人大已介入,而且你高局、廖局表态按人大意见办,为什么搞突然袭击,把我从死里整,你们是在执行法律吗?你们背离人大,逃避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吗?!4、“赖正珠案”《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一星期不得超过44小时,你涂建、胡小娥为什么不按《劳动法》判案,难道《劳动法》也是一堆废纸?!5、中院调解失败后,第二天胡小娥打电话跟我说,你要理解我,我也很为难,如果你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我可以判你维持原判或更高赔偿的判决。她的压力来自何方?说明此案水很深,怪不得我此案会一败再败!6、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合法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我仅仅是个雇佣园长,对我大打出手,于情于法都站不住脚的。7、城关幼儿园吴园长下了班也要义务给家长带孩子,也要负监护责任、法人责任吗?她也是法人代表,如果幼儿发生意外事故,园长也要接受家长的高额索赔吗?你们在打压谁,是在打压温总的就业政策,是在打压省政府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你们说公立与私立法人在法律上区别对待,请提供法律条款。8、私立法人就不是人,公立法人才是人,哪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难道法律规定了私立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不是履行园长的工作职责,而是下了班给监护人带孩子?而且没有托管协议,没有一分钱报酬给监护人带孩子?而且必须二十四个小时工作,二十四个小时负监护责任和法人责任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到了崇义法院就变了味呢?崇义法院到底代表谁说话,是代表人民说话,代表党说话,代表法律说话,还是代表敲诈份子说话,代表贪腐官员说话?!9、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而不是跳出法律,随心所欲打压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发生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提取监督审判程序再审。我多次申诉到市中院和县法院,为什么充耳不闻,难道既得到利益集团的利益就这么重要吗?就不管下岗工人的死活吗?!就管它洪水滔天吗?!10、最不服气的是那二块X片,打死我都不服,在法庭上我向涂建要原告递交二块X片,他狂了我们好几次,二块X片是至关重要的物证,当庭不采信赖昌平医生二块X片,却采信这二块X片检查登记表和报告书各两份,门诊日记一张,病历一张,还说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见判决书),这是哪门子判案?这不是间接证明涂建不用证据,支持伪证,参与炮制伪证吗?这只看不见的黑手到底在哪里?良心何在?官德何在?!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而中院胡小娥质证二块X片,既不是在法庭辩论,出示,质证,也没有赖正珠家人到场和赖昌平医生到场质证,这不是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吗?既然赖正珠父亲赖允红信誓旦旦说是在幼儿园骨折,为什么在幼儿园摔倒过了30多天后才向幼儿园报告骨折?为什么不敢当庭递交二块X片?为什么在教育局调解时,监护人承认幼儿园拍的两张X片都未显示骨折,其母在教育局官员面前为什么骂赖昌平丧尽天良,跟他没完?!为什么县法院二块X片,市中院二块X片,到底哪两块是真,哪两块是假?为什么赖正珠方称二块X片一下子丢掉,一下子找到?为什么赖允红要贿卖三附院作伪证?为什么这两块X片一下子两块,一下子四块?法律有哪条规定可以将X片和X片报告单割裂开来采信?!恐怕只有崇义法院涂建,中院胡小娥才有这个能耐了!崇义法院既然收到赖正珠二块X片,为什么不随报告单一起移交到中院?12、如果一审法官要原告递交二块X片,叫专家鉴定有无骨折,是在幼儿园骨折还是在家里监护不当骨折不是照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吗?既然涂建采信赖昌平医生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为什么面对两块X原片躲躲闪闪呢?13、保险公司已报赖正珠全部药费和伤残费、护理费、营养费,为什么还要逼幼儿园再赔药费和伤残费、护理费、营养费?14、原告赖正珠系4岁幼童,显然不能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我还举例北京、南昌等地判案幼儿都不按“职工福利”标准,教育部官员网络也明确表态幼儿不能按此标准鉴定,结果涂建竟把我方上报材料抽掉了,我方律师复印此案材料独不见这份材料,居心何在?!
“法”集体失声,二话不说,廖局长用手铐把园长铐走,并立即送往上犹监狱!园长电话哭告之我,请求借2万元,其声之悲,无奈撕裂人心肺!为救园长,为救幼儿园,我赶忙取出2万元交给“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过院长批准。我方严重声明:“法”必须出示院长批准的拘传令,拘留令,遭受屡次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方抗议:“法”无动于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提出证据仲裁裁决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连X片不采信,却采信X光报告书)。
(五)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案的(涂建之流)。
我方二年之久向市中院、县法院数次申诉,不见官员有任何回复,你们就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法”哑口无言。
我在2010年1月15日的函告崇义法院张副院长明确指出:当2010年1月22日在法院得知我厂是李健民伙同崇义法院前执行局局长钟祖连之流拍卖掉(据说李和钟是战友),仅仅一张6000元的借据就把我几十万、几百万饮料厂拍卖掉,更是崇义法院枉法办案又一杰作。根据《民事诉讼法》2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必须终止;所以涉及到“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的案中案,应该叫停。张副院长是代表法院和我沟通“查封拍卖案”及案中案,她应该也会向伍振海汇报;当伍振海得知此事后,在没有任何回复的前提下,为什么还下达搜查令呢?请伍振海和张副院长对质。为什么不叫停案中案?请说出不叫停的法律依据?!人只要不要脸了,说啥都是真理。
搜查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地或者财产藏匿地进行搜查。我当即反驳:“查封拍卖案”前我已归还债267900元;查封后,总欠债171272元,从2003年至今八年之久,我陆续归还130272元,其中上诉法院案中案的朱苏珍,潘承泉等归还共32000元,“法”还搜查出了债主们过期的(未起诉,我已归还,但保存)借据,债主收款收据及我与债主归还借款的协议和时间安排等。“法”已口头承认我还款属实,是不遗余力!但还要继续搜查,不顾当事人归还130272的铁的事实,竟然全部搜查教育经费。所以说我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不攻自破;至于我藏匿财产更是无稽之谈,如果藏匿财产你们还可以搜到全部教育经费吗?搜到房产证吗(已被法院财产保全)? 还能搜出债主们过期的借据吗?所以根据227条搜查没有一条站得住脚的!
“法”胡说园长违背“诉讼法”102条,说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申理案件。请问“赖正珠案”她伪造、毁灭了什么重要证据?请回答!真正伪造证据是监护人等人!
说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请问“法”,她怎样以暴力威胁、贿买了证人作证,证人叫什么名字?请调出庭审录像录音来!事实上在一审、二审监护人方就没有证人出庭做证,那来的暴力、威胁呢?至于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实际上矛头直指县教育局,教育局在调解此案时,证明了监护人承认这二块X片却实没显示骨折;园长何德何能,敢指使、胁迫教育局官员作伪证?!至于贿买教育局官员,请“法”公示名字。实际上园长连一顿饭都没请过教育局官员,那来有贿买?!你们不是睁眼说瞎话吗?!请回答!
“法”说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请问“法”,法院并没有查封园长财产,那来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掉、冻结、扣押?!真佩服法院捏造罪名是那么得心应手,假戏真作!!
“法”说她对司法人员、鉴定人、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请问“法”,园长何时何地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过何人?!请拿出证据来!!
“法”说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请问“法”,园长何时、何地用什么暴力威胁你们执行公务?!打伤了谁?谁在住院?证人又是谁?!
“法”说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请问“法”,没有院长批示的拘传令、拘留令,你们敢拘传、拘留民营企业主和负责人吗?!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谁来负责?!你们担当得起吗?!你们不是知法犯法吗?!我方多次反映徐建枉法判案,适用法律有错,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为什么不回复人民群众的诉求?为什么不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为什么不提取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二年之久法院官员在那里“躲猫猫”去了?!
“法”又说园长违背103条要拘留园长,说她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请问“法”,在“赖正珠案”法院调查、取证了什么材料?!法院来过我园取证了吗?既然没有来过,为什么血口喷人?!
“法”说银行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请问“法”是那个银行?!可以说崇义没有一个银行敢和副县级法院对抗,为什么把这个粪盆子扣到园长头上,你们于心何忍吗?!园长接到了你们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了吗?!
厉声责问“法”,既然你们依据105条拘留园长,就是承认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你们要按法律程序办事,请出示院长批示的拘传令、拘留令,请公安局实施逮捕或拘留,而不是你执行局实施,你们为什么一意孤行?!
所以,崇义法院实施搜查、拘传、拘留没有一条法律站得住脚,这不仅是胡哥、温老的耻辱,省政府的耻辱,更是市、县领导的耻辱,“法”该当何罪?!伍振海有何脸面在崇义继任院长?伍振海早该下课了!!谁来惩处崇义法院这伙强盗?!你不出头我出头乱拳打死老师傅!!“舍得一身剐敢打皇帝拉下马”!!老子就不相信你们是铁板一块。即是铁板我也把它溶成水、赌吧,看谁的骨头硬!!
2010年3月22日上午9:15,我和园长外甥(简称甥)来到崇义法院执行局,高军局长手指点点,气势汹汹指着甥说:“你是谁?来这里做什么”?我答:“他是园长外甥,要求察看拘传园长,拘留园长的拘传证,拘留证,尤其是院长的批字!”高:“你滚出去,否则把你铐走!”甥:“我是来讲理的,不是来闹事的,为什么把我铐走!”高骂:“你用手指点点什么?!”高、廖和五、六个法官推坐,围攻甥。我问:“你们用手指点他几十次都可以,他点一次都不可以吗?!你们是什么态度?难道仅仅是农民兄弟就可以群攻他吗?”我走上前,把一个个推开,推坐下去;高又气势汹汹对甥发起了第二轮围攻、推坐运动,带领五、六个法官又对甥围得水泄不通,法官们高声谩骂此起彼伏、如雷贯耳:“滚出去!滚出去!铐起来!铐起来!!”;高、廖手指点点:“这里没有你的事,滚出去,否则,把你铐起来!!”,甥反问:“园长是我姑姑,你们拘留我的姑姑,造成我姑姑名誉上、心理巨大伤害,为什么没有我的事,我们几百个亲人愤怒地等待你法院的回答!!”我又冲上前去,反击法官们的围攻,推坐运动,把一个个法官推开,推坐下去!!这就是崇义县法院的人民法官,素质之低,态度之横,令国人震惊,令农民兄弟汗颜,简直是臭不可闻!!他们根本没把法律和宪法放在眼里。
高以法院要开会为由,拒绝出示院长批示的拘传证,拘留证,紧闭办公室。我跟甥说:“如果你放心的话,我会为你姑姑讨回一个公道,讨回一个说法,法院非法拘留一个下岗工人,非法围攻,推坐农民兄弟,这种做法既违法也违宪,是心虚得很的表现,他们离下课的时间不远了,一个拒绝人大、政府监督和人民的监督的法院就不是人民法院,他们的兔子尾巴也长不了!我们现在去人大反映,你再回家,可以吗?”甥答:“可以”!
我俩来到县人大,详详细细汇报了整个过程,县人大:“你回去写个材料,我才好向领导汇报,才好处理此案,可以吗?”我答:“可以”,我俩离开了人大。
综合上述,2010年3月21日“崇义法院的搜查、拘传、拘留的暴力执法案(简称“暴力案”),没有一条法律为他们的行为遮丑的,是有预谋、有计划、有策划、有包藏祸心、有企图制造流血或枪杀我致死的案件的“暴力案”。手段是企图通过激怒我,所有行为都建立在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借口袭警一枪把我干掉!就象某警察对村民枪杀,某开发商将老太活埋一样把我枪杀,逃避人民监督达到杀人灭口,一了百了。激怒我的行为有如下几点:
一、执行局十多人带着枪,杀气腾腾从早上7点多钟软禁到下午1点多钟,我早饭和中午都没吃饭,他们知道软禁、拘传、拘留是犯法的,只有用犯法行为来激怒我!因为他们知道我性烈如火,用犯法行动才能真正激怒我,我才会袭警;如果用法律说明我,我会伏法,他们划不来,因为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执法,而是借机枪杀我!这是用违法行为激怒一。
二、不准我拍录像、录音、拍照,怕我拍到他们带枪、铐园长等非法行政的现象,并抢我手机将我拍的录像、相片全部删除,目的是为遮盖带枪、铐人和为他们方便编谎言说我袭警创造有利条件;为他们行凶杀人灭口制造有利条件;为他们躲避法律制裁,保狗命和财产又要杀人制造有利条件。这是用违法行为激怒二。
三、“法”只有易亮、甘忠毅出示工作证,有违法律程序;拒绝出示院长批示的拘传证、拘留证,这是用违法行为激怒三。
四、铐园长前,对她所有正当诉求一概拒绝,冷血令人脊背生寒,这是用违法行为激怒四。
五、超标查询、超标搜查、超标冻结教育经费,拒绝园长为救幼儿园的努力,这是违法行为激怒五。
六、查阅幼儿园所有经济秘密,所有与案中案无关的法律文件;丢失债主借据和本幼儿园原股东退股协议,这是违法激怒六。
七、逼用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和幼儿伙食的资金来归还“赖正珠案”20000元,这是违法激怒七。
八、逃避人大监督,不遵守诺言,这是违法激怒八。
九、拒绝叫停“案中案”,拒绝回复解释“查封拍卖案”的案中案叫停或不叫停理由或有关法律,却要借案中案欠款35968元行使搜查职责,拒绝冻结<2008>崇执字第150号崇义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我财产申报了一本4万多存折还要行使搜查,这是激怒九。
十、借搜查之便,弄丢我方债主借据和退股等法律文件是激怒十。
十一、胡说八道,捏造罪名拘留园长是激怒十一。
十二、拒绝我查阅,复印“案中案”材料,不准当事人知案情,承认案中案不是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法律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印,就是不准我复印,这是激怒十二。
十三、开着警车、穿着警服搜查幼儿园,拘传、拘留幼儿园业主和负责人,违背省政府文件精神,故意给幼儿园造成负面影响,这是激怒十三。
通过“搜查拘留案”可以看出崇义法官公仆不但冷漠、冷血,脾气也和物价一样见涨;拒绝法律、拒绝证据、拒绝监督,为所欲为。这本身说明了老百姓维权通道不畅,法院故意错判、乱判,而且不用证据或支持伪证,炮制伪证、拒绝证据;凌驾法律之上而面对当事人申诉几年之久,屡次反映,县市二级领导却不予理睬,不予责成县法院改正错误,不予回复,导致了县法院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根本不用宪法、法律枉法判案;用枉法执行来抢人财产,这种性质非常恶劣,理应严处负责人院长伍振海。通过此事也见证了崇义法院官员的冷漠,一贯为非作歹,在这种冷漠、践踏法律的环境下,老百姓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对尊严和幸福又作何期盼呢?地沟油恶心,而喝老百姓血的崇义法院法官比地沟油更恶心!
2010年3月25日,中共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人民日报”文谈: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为官只是一时,做人才是一生。为官不端,迟早要翻船,官德好坏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官者“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官德;与社会为敌,与人民为敌,无论能量有多大,手段有多毒,最终难逃自我毁灭的命运。你法院官员有官德吗?上咬苏荣书记和省政府,下咬无依无靠的老百姓,撕裂社会伤口,打压群众监督法院。滥用司法权,警察权泄私愤、霸民财产,为自己树立威信,暴露了不折不扣过分追求名利得失的小人物形象。最终伤害不仅是群众感情,更重要是党和政府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至于党员、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崇义法院官员面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根本不把它当回事。
哲学上有这样的定律:“必然”产生众多的“偶然”之中,众多的“偶然”孕育着规律性“必然”。崇义法院为什么产生“枉法判案”的案件,为什么没有拘传令、拘留令敢拘留民营企业法人和负责人,为什么敢群攻农民兄弟,为什么敢非法拘留下岗工人,为什么敢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宪法,为什么敢凌驾省政府之上,为什么敢漠然中央三令五申和省领导苦口婆心,为什么敢拒绝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为什么敢策划制造“政治枪杀”企图枪杀公民,为什么法院只有一些动人口号和感人诺言糊弄人民群众,因为他们就是权贵资本家。他们利用公有权资源向银行借贷,银行用老百姓血汗储蓄贷给他们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办养猪场,办脐橙基地、办工厂、开矿山……2001年他们把黑手伸向我饮料厂,不同意他们的官僚资本入股就查封、拍卖;今天又把黑手伸向我幼儿园,不同意照样查封、搜查、拘传、拘留。只要有利润的工厂、企业、他们就要大打出手,就要白占白拿,就要翻脸不认人,因为他们有取之不竭、用之不尽,无人监督的公有权作坚强后盾和源源不断的百姓血汗蓄储作资本后盾,他们是物价通胀的罪魁祸首!他们是崇义法院“法灾”、“政灾”的正向必然!他们的行为是反人类、反社会、反共产党领导,是群体运动和凶杀案的真正根源!!当网民和百姓对“灭门案”、“杀小学案”口诛笔伐时,忘记了此类人才是真正应该惩办的罪犯!!
你们法院想干什么?“赖正珠案”仅仅是强霸我幼儿园的导火线,法院财产申报令是锁定幼儿园雇主,锁定我是业主;一系列猛攻,滥用司法权和警察权猛攻,实际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置我死地才是真正目的;非法查阅幼儿园全部经济秘密是拿来办幼儿园的经验;查封、拘留教师,造负面影响是直接摧毁幼儿园工作正常运转和生存根基。下一步应该是故伎重演了,像拍卖我饮料厂那样根本用不着法律程序(因为按法律办案,按法律程序他们的阴谋根本不成功)拍卖我幼儿园;用超低价收购我幼儿园,霸占幼儿园名正言顺地落入权贵资本家腰包!至于我幼儿园破产后因办幼儿园所欠债务,又可以形成新的案中案,又可以对我又有新的大打出手;如果我听话,逆来顺受,不作反抗,就重复饮料厂的命运,他们不会要我的命;又有案中案新的债务,又有新的起诉,又有法院新的执行,新的拘留重演给债主们看;我又会再次重演“白毛女”角色浪迹天涯;如果我不听话,要反抗,对不起,他们又重拾公有权,拘留、拘传、说我袭警对我枪杀;如果还要反抗,下一步歹毒的崇义法官敢利用公共资源勾结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逮捕入狱,然后我在监狱中“激动死”、“喝开水死”、“躲猫猫死”等层出不穷的死法即将发生。天道行恶,必遭天殃,不是草民可欺,而是时机未到。
网上公布有三分之二的企业纷纷夭折,这与权贵资本家残酷打压密切相关,三分之二企业承载了80%就业岗位和机会,夭折企业是导致几亿人民失业的根本原因。据我所知,权贵资本家虽然有强大公权和强大资本,但他们根本就没有经商能力和眼光.从中推定:他们屡败屡枪、屡枪屡败;即使败了,他们的借贷根本不用还,因为银行奈何他不得;如果有幸成功,也会因能力等各种因素走向失败。所以他们是造成失业、政局动荡,党和政府公信力丧失的根本原因。
强制措施针对普通网民、公民应引起重视。国家港、澳很多报道都提到市民指着警察的鼻子骂,警察也都委曲求全,没有敢随便动粗,更不敢罗织罪名拘留百姓,为什么?因为公权特别是司法权、警察权受到严格控制,滥用权力将受到严厉处罚;民主法制社会应该把权力关到笼子的社会,这样社会才真正和谐,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老百姓频频因小事拘留、拷问体制的漏洞,拷问权力的撒野,拷问执法人员的素质;崇义法院公平正义,民主法制仅出现在报告中、会议中、作秀中;官员不怕法律,权力不受制约,这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密切相关的法治社会相聚十万八千里。这类人执法,祸害的的广大民众,破坏的是法治尊严,践踏的是政府公信力,玷污的是党和政府形象。
崇义法院,如果你们否认有策划“政治枪杀”阴谋企图,那么请你们解释你们一系列的反常行为,反法律行为。因为你们是司法人员,就有责任为人师表!悲哀的崇义法院官员,依仗公权,依仗上面有人撑腰,冲动是你们的弱点,罪恶流过你们心涧,难道你们就没有一丝后悔过吗?
请求上级领导和有关监督部门:
一、要求复印“案中案”全部材料,公民有知情权。
二、要求叫停“案中案”,如果不叫停,请用法律说服我。
三、要求介入“搜查拘留案”,并严惩有关案犯,要求张副院长与伍振海对质。
四、要求退回逼幼儿园递交“赖正珠案”执行款20000元,要求介入“赖正珠案”,根据相关法律提取监督审判程序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要求对涂建枉法判案,不用证据,支持伪证等进行查办。
五、要求解冻幼儿园教育经费存款。
六、要求法院回答为什么不准当事人录音、录像、拍照,为什么不准查阅复印材料,你们到底害怕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七、要求以后法院执法时有检察院、人大政协人员在场,我方亲人在场,防止血案发生。
八、要求介入“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
九、要求县、市领导高度重视民生,与人民肝胆相照,患难与共。换一句话说:铲除腐败,依法治国,治民,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心声,更是党和政府职责所在,社会的“良心”所在。启动“平安崇义”、“平安赣州”,打掉“保护伞”,判决犯罪分子,才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十、要求对民营企业的直接损失和当事人的精神损失依法获国家赔偿。
十一、要求追还我方债主借据和幼儿园的原股东退股协议书等,如果追还有困难,崇义法院理应出具证明,证明因法院搜查导致幼儿园朱苏珍借据20000元和睢光莲借据5000元丢失,原退股协议书有效,幼儿园雇主是刘奕良,合法有效,特此证明。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廖、高局长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县法院高官,知法犯法,理应根据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用魏老的临终嘱咐与国人共勉:继续革命,永不投降!
刘奕良
201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