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人对物的二种属性是专指经济学中人对物的两种关系。人对物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人对物的所有性,二是人对物的劳动性。当人与属于自己的物结合起来进行劳动时,表现为人对物的所有性与劳动性的两重性。尽管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人对物在所有和劳动方面表现出来的量与度有很大差别。然而,单就人本身来说,这两种属性是客观的。不管外界条件如何变化,人的这两种属性总是客观地存在于有生命的人体之中的。当世界上出现第一个原始人的时候,他就具有对物的所有性与劳动性,由于在当时没有公共约定的法律,每个人也都不了解世界有多大,然而人自降生之时起,世界万物就已经属于他所有。在原始社会,每个人必须与物结合起来,进行最原始的采摘和狩猎式的劳动,才能维持生存。当世界上出现许多原始人的时候,世界万物则属于这许多人交叉所有,既归你,也归我。在这种由许多人组成而且没有公共法律的社会中,人治就是法制,任何一个人都对世间万物,包括对其它人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权利,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从这点上来说,是无法将他们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原始野蛮社会,包括原始公社内部,人类为了自身生存所表现出来的私有程度,比其后任何社会都高,自然灾害来临,有时为了生存,互相残杀,以食人为生。公共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的一大进化,即便是奴隶社会也是如此,奴隶社会的最大进化是规定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这样一条最基本、最原始的准则。在当时,即使奴隶也被当作物,分属于不同的奴隶主,但是,人的所有权已经开始用法律制度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比较原始野蛮社会,人的权利无限大,奴隶社会的产生无愧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