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芜政办(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中介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商贸业发展的政策》、《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等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2009年10月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落户我市的省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研发机构,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六年至十年按80%给予奖励。
二、对新落户我市的省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研发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三年内按2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数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
实行房租补助的,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房租价格高于同期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房租补助。
三、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的50%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90%给予奖励。
五、鼓励我市园区争创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示范基地)。凡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示范基地),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六、对新引进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或重大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七、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建立高校学生实训基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芜政[2009]29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对服务外包企业科技自主创新方面的支持政策按《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芜政办[2008]79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对企业或项目的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十一、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以及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基地设在弋江区。
十二、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它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三、本政策所称的省内外“知名”,是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十四、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须承诺企业永久性落户芜湖发展,否则由相关部门收回政策奖励补助资金
十五、本政策自2010年 1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2年12 月 31日止。
十六、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芜湖市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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