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发表博文《大学的“灵魂”》,慨叹大学沦落风尘,失去了“灵魂”,其实我这是庸人自扰杞人忧天。这个问题,早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我所供职的四川大学,近日行将出台一份文件,《四川大学教职工行政违纪处分规定》,据说现在还是“征求意见稿”,先由广大教职工学习讨论,然后提交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正式生效。
我个人觉得,这份文件来得非常及时,对症下药,对改变大学现状,拯救大学的“灵魂”,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一千个赞成,一万个拥护。节录原文: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条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组织或参加罢工、罢教;
(三)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
(四)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五)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且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包养情人;
(四)参与聚众赌博;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还有违反人事、劳动纪律、学术道德规范等处分规定,面面俱到,非常详尽,略去。最后规定:“本条例由人事处、监察处解释。”所以,我原文照录,不敢擅加解释,比如什么叫“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什么叫“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请朋友打麻将输赢钱,算不算“聚众赌博”?等等。
但是,这份文件虽然还未提交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却已经产生了效力,至少拯救了一个人的“灵魂”,他就是喜欢在学生面前装正神的阿明教授。却说昨天周五,教研室学习讨论这份文件,我朗读到第十二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时候,他吓得浑身哆嗦,不打自招:“妈呀,哪一条,我都犯啊~~”大家鼓励他:趁文件尚未正式生效,赶紧改正错误,重新做人!阿明豁然开朗,发自内心感叹:啊~~我的“灵魂”终于被拯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