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张贤亮先生将对宁夏贫困大病人群开展医疗救助活动——“救生行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一个能够帮助大病特困家庭渡过暂时困境的救助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生行动”的意义
以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救助患大病的贫困患者或因病致贫的患者家庭,使其得到爱心关怀渡过难关。通过“救生行动”唤起社会各界的关爱之心,从而带动全社会参与爱心捐助活动来帮助弱势群体,挽救生命,救济穷困家庭。
二、工作协调机构
成立“救生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由捐助方及相关机构组成。
组 长: 李卫东
副组长:田丰年 保建新 马红英
成 员:徐永豪(13323590171)
汤智勇(13995007288)
宁夏民政厅指定一名负责人
陈家华(13995005352)
邹嘉宾(13709510652)
张晨光 (13995210968)
捐款人全权代理人:张公辅(13723381511)
“救生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卫生局。
三、职责分工
(一)捐助方
1、负责筹措善款及对善款的分配和划拨,确保“救生行动”的顺利实施;
2、对接受善款的单位与医疗机构的善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二)“救生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卫生局)
1、负责银川及区内贫困大病患者的信息汇总、备案,将经核实筛选出的贫困大病患者名单通知医院,使其及时得到救治;
2、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对上报的贫困大病患者疾病诊断、拟订治疗方式和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定;
3、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宁夏民政厅、银川市民政局
1、负责对申请的贫困大病患者信息进行核实,包括患者的身份、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收入、是否参加低保、医保、新农合等基本信息及家庭具体情况等;
2、负责将筛选出的贫困大病患者基本信息的核实情况送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医院,使其及时得到救治;
3、负责公布每位患者的救治情况与费用,接受捐助方对善款使用的审核及社会人士、媒体舆论的监督。
(四)医疗机构
1、严格按照下列“救助对象”条件报送急需救助的贫困大病患者,并及时实施救治;
2、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宁夏基本用药目录,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主动接受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捐助者诊疗情况和费用的审查;
4、负责公布每位患者的救治效果与费用,接受捐助方对善款使用的审核及社会人士、媒体舆论与网民的监督。
四、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患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宁夏户口的城乡居民或在宁夏工作一年以上(有用工单位证明)的来宁打工者;
(二)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收入80%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
(三)在银川地区就医的,必须是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四)患者经诊治效果良好的。
五、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资金筹措:自2010年起,由捐助方每年捐助150万元-180万元人民币用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大病患者的救治。每年拨付银川市民政局150万元,由其一期拨付宁夏回族自治区医院30万元、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30万元、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30万元;二期视各医院救治病人情况随机调拨60万元。余30万元由捐助方机动掌握。收款单位应给予接受善款的凭证。
(二)资金使用
1、捐助方严格按照以上承诺拨付善款,不足部分不予追加。受捐助的三家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每年善款剩余部分可累积下一年备用。
2、每人每年只限救助一次,捐助范围为患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3、善款只能用于患者的医疗费,不得另作他用,如陪护费、营养费、旅费及术后康复费、生活费等。
4、善款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不直接向患者本人及家庭支付。
5、善款仅用于救助民政部门其他救助项目之外的患者。
六、“救生行动”项目管理
(一)项目形式
根据民政部门接到的申请和医疗机构接诊的实际情况,筛选符合条件的贫困大病患者进行捐助。
(二)申请
1、申请途径:
(1)贫困大病患者可向所在医疗机构申请;
(2)贫困大病患者可向自治区或银川市民政部门申请。
2、申请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患者所在医疗机构或自治区、银川市民政部门填写《“救生行动”项目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报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救生行动”项目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2张;
(3)患者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低保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审核。由自治区、银川市民政局于收到审批表及时对申请救助的患者身份、家庭收入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患者疾病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四)救助。以上所列接受善款方与捐款方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协议,捐款人充分信任各接受善款的单位,善款由接受方权衡使用。捐款方有权了解对每位被救患者的医疗效果和费用,各接受善款单位应向捐款方一人一报,年终有总结。每位患者的医治费用应有患者签名认可。
(五)不享受救助的范围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以内的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监督管理
1、捐助方负责监督贫困大病患者的信息审核、接受捐助方要及时向捐助方和协调小组报送医疗救治等情况,协调小组将捐助情况向媒体和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尊重不愿公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患者,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时只用其姓,名和详细地址以xx代替(如王xx,居住银川市解放西街xx号)。但报送捐款人与协调小组的材料必须如实。
2、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救助患者的诊治过程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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