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人民网北京2月5日报道,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4日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此规定容易被认为缘于肖志军案。2007年11月12日,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发生后,人们普遍呼吁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应该视患者情况决定是否手术,而不应该以家属签字为前提。
但因此认为“医院在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旧可以手术”,并不准确。此规定原文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院代签字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而不是“拒绝”签字。换句话说,如果具有签字权,又有签字条件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明确拒绝签字,那么,医院到底该不该代签字,还很难说。
针对医院可以代签字的规定,有网站设置“怎么看待遇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病人签知情书?”的调查问题。令人奇怪的是,网友“质疑,认为侵犯了病人和家属权利,不利于保护患者权利”的占22.7%,而“支持,认为有利于及时救治病人”的才不过是64.5%;更有人写评论表示担忧,列举出医院代签字的种种危险……与此前肖志军案发后一段时间人们普遍呼吁“不签字也可手术”的呼声大为不同。
其实,看到网友这样的反应,卫生部不必为难,也不必认为网上舆论如此容易变脸。因为,任何一项措施,只有在充分的争论中,甚至是左右两个极端的激烈交锋中,才能够做到既不偏左,又不偏右,从而更加完善。
在我看来,要让卫生部“紧急情况下医院代签字做手术”的规定,既能及时救治患者的生命,又不会损害患者的权利,关键要做到:1、敬畏生命,无论是病人家属,还是医院,都要对生命抱有足够的敬畏,把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第一位,方才可以做出负责任的决定;2、要有独立的、不受利益左右的医疗事故的专业认定机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后,能够客观公正地为患者一方提供帮助,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如果没有约束和强制措施,医院也不会因此就积极主动地代签字做手术。在医疗事故纠纷不断,一些医院为“医闹”而苦不堪言的今天,医院规避还来不及呢,又怎么会冒着风险主动代病人家属签字,为自己找麻烦?
因此,卫生部此规定,一方面,不仅要在用词上细化一些,还应该应明确,如果患者需要,家属不签字医院也可以手术,真正赋予医院决断权;另一方面,不仅要免除医院的后顾之忧,还要以罚则要求医院必须手术,否则,这样的规定必将成为一纸空文。
http://news.sina.com.cn/c/2010-02-05/0602196332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