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三家银行获银监会同意,成为首批获准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对此,各界议论纷纷,但评点的焦点集中在能否促进消费,或拉动内需上。其实,笔者认为,这一在西方已有400多年历史的金融模式,登陆中国,除了是为了拉动内需外,还表明中国金融创新与银行改革,其意义远大于功能,因此,必须重新审视。
此次金融危机留给我们一个教训:中国的经济发展如果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是难以持续的。因此,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内需增长,国家不断出台各项政策,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准设立正是扩大消费的政策之一。但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狭小;风险管理的难度很大;目标群体的消费预期不够等等原因限制,笔者认为,这种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教育、医疗、养老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的成熟消费金融模式,在目前的中国还难以达到其理想的效果。
金融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出问题,将使经济衰退甚至崩溃。而金融业要保持发展,就必须坚持创新,并不断完善对金融业的监管,才能保证其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家必定会更加注重银行改革,在2010年开年之时,金融领域的第一个大动作就是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相信此举除了提振消费外,还意在金融创新的改革。在《2010,中国经济金融十大猜想》一文中,笔者作出“2010年‘银行效益下降’、‘金融创新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的预测,也正是基于此。
本来,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正是我国银行业实现金融创新的一大契机。可银监会去年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关只能由商业银行涉足的条款,却仍然保留,没有修改。对此,笔者认为十分不妥。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600亿元。这就意味着只有银行才能成为其主体。对此,笔者认为,此款必须修正。
因为,依托商业银行开办消费金融公司,动力不足。早在2007年第三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明确指出,金融改革的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可目前的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机制有何改观?在去年9月举行的第三届中博会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银监会统计部主任刘成相就曾指出:我国银行业还没有完全摆脱粗放式的经营,这表现在贷审核上过度依赖合格的财务报表、过度依赖足额抵押担保、过度依赖标准的信用评级的状况“三大迷信”,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可见,希望这些只“盯客户、傍大款”的商业银行转变观念,经营好消费金融服务公司这类金融新业务,很难。《办法》硬性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来开办,令人费解。事实上,去年就有报道说,各银行态度并不积极,观望者居多。现在,银监局却要抬高门槛,把鲜花硬塞给这些并不领情的银行,究竟是为什么?
反过来,银监局为什么不降低门槛,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发起机构的类型,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呢?在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就是呈多元化特征,不仅有效的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的特点。目前,我国商业领域已经涌现不少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连锁企业,如果吸引它们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优势相当明显:1、它们拥有直面终端的庞大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能有效满足客户的小额、分散、无担保的消费贷款需求;2、可以根据其灵敏的市场触角和丰富经营经验,通过自身的让利,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3、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有效的服务更能促进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4、如果这些零售商来开办此项业务,他们为了有效地防范贷款的风险,必定会更好地做好跟踪服务。
银行改革在今年贷款额度下降,利差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必须在金融创新在做文章;而当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发生转变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因此,银监局应该借着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契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主体条款进行适当修正,同时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这样,一方面能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实现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真正突破。另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给急于寻找出路的庞大民间资本提供疏导渠道,防范其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最后,笔者建议,银监会必须重新修改制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让消费金融公司成为商业银行、链锁零售机构为发起人,吸引大量民间资金入股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