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收入、城市化水平、居民消费倾向这三个直接影响居民消费率的因素中,城市化是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率提高的唯一因素。有研究表明,一个市民的消费水平高于农民三倍以上,这就意味着城镇人口比重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相应上升1.4个百分点。(胡少维:《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10期,第40~45页。)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樊纲认为,城市化率对消费水平的贡献率为17·6%(樊纲、王小鲁:《消费条件模型和各地区消费条件指数》,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第13~21页)。因此,减少农民,提高城市化率应作为扩大城镇居民消费的战略举措。改革开放30年、建国60年,我们走的都是工业化路线。工业化必然依靠投资拉动,投资拉动的工业化必然产生巨大的产能,巨大的产能必然带来强劲的出口,以外需满足产能扩张的需要。当面临金融危机外需受阻,内需又滞后的时候,巨大的产能就会形成过剩。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的30年乃至60年甚至上溯到自洋务运动以来工业化的思维方式,以城市化替代工业化,实现内需替代外需。城市化必然会产生集聚的消费力:一方面,城市化能促进消费增长:首先,城市化能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城市化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非农产业发展,特别是城市的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竞争不仅增加了民就业和获取收入的机会,而且增加了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次,城市化能提高消费集聚程度。城市化所产生的一个显著的效应就是生产与消费的高度集聚,依靠经济要素在空间上的集聚,可以分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消费条件和环境的成本,可以提供更多的更完善的消费工具和消费制度,从而提高消费效率。另一方面,消费增长又是推动城市化的重要动力。消费增长通过乘数原理直接拉动城市经济总量增长,消费品的升级在需求导向下又推动城市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特别是随着企业的不断规模化和专业化,公共消费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耐用品和服务消费者群体不断扩大,消费集聚成为城市化水平提升的重要力量,从而形成城市化水平和消费增长的良性互动。
城市化的关键是减少农民,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加快农民市民化有二个关键,失地农民市民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芜湖市从2003年起开始探索失地农民的保障,2004年9月制定出台了《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但政策的思路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对于大多数青、中、壮年农民来说,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方面进行社会援助,鼓励他们通过就业和创业加以保障。这实际上是以土地换社保、土地换非农就业岗位、宅基地换城市住房,以完成失地农民向城市市民的转化。但从根本上说,没能从整体上研究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尤其是没能站在城市化的高度,将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农民市民化结合起来,研究如何促进失地农民向城市新市民的转变,减少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客观上造成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些倾向,如把整个农村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把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或者随意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拿土地换身份”、“拿土地换社保”。类似的情况,在近年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存在,其结果是房地产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农民则成为最大的输家。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需要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转移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创新农村土地产权还有很大的空间。芜湖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改革试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以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为前提的。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因为土地市场发育不全,土地价格被扭曲,价值无法实现。完善农地市场的重点在于依法培育和发展以农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农地流转市场。2008年安徽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骤然提速,提出建立并实施农民住房产权登记制度,农户获得建设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有望以农村住房作抵押获银行贷款。同时,浙江省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试点农房抵押贷款。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细化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法定承包权、占有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土地转包转让权、土地入股权、土地抵押权、优先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等等,明确所有权主体、划清各个农民土地使用权边界,使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包、入股、抵押和“四荒”拍卖等流转形式合法。目前全国农地入市出现了南海模式和昆山模式,南海模式满足工业对成片土地需要,昆山模式是由农户充当农地转用的权利主体,这这芜湖市在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农民工市民化是加快农民市民化的另一个关键。在我国特殊户籍制度下,完全实现就业和户籍同时转移的农民工比例还不高。一大批进城农民工虽然在城市里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却并未在城市落户;非体制内单位就业的进城农民工在技能认定、职称评聘等方面也存在很多障碍。虽然他们的劳动方式、生活水平与其他市民已经没有了很大的本质差别,但从社会管理制度以及自身思想观念来说,他们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市民。实现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配套政策的安排。首先,应该加快推进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基础。关于人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注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具体制度的限制,许多农民进城后无法融入到原有的社会经济组织之内,只能在体制外生存而成为流动人口,大大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芜湖市自2003年开始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放宽户口准迁政策,实行户口准入制度,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社会功能和政策性障碍,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入户条件,实现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户籍改革的新政策。作为制度变迁,芜湖市户籍制度改革在新阶段可以突出农民工市民化,将农民工的工作或生活地作为农民工的户籍登记地点,彻底消除福利待遇同户籍性质相挂钩的状况。其次,建立城乡公平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从制度上确保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方面的可比性、接续性。在制度设计上,从优先保障农民工生命权的角度,可率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和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的额度与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相挂钩,在这两大保险建成后在逐步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并最终建成农民工整体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改变目前义务教育的划片管理模式,实行义务教育的属地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使农民工产生对城市生活的亲和力和认同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只有改善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社会公正才能得到实现。
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从根本上扩大居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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