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公开


三峡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公开

杨翼飞

(刊于《新京报网-京报观察》)

 

        近日,北京市民任星辉先生因财政部拒绝其公开三峡建设基金收支情况的申请,遂将财政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目前正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据报道,财政部在答复任先生时称,2008年份的收支已经公开,至于其他信息,因与任星辉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不予提供。(《新京报》127A20版报道)

        三峡工程是中国的百年梦想,早在1919年,孙中山先生即在《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中提出建设三峡工程的设想。1932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曾派出长江上游水力发电勘测队在三峡进行勘查和测量,这是中国专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进行的第一次勘测工作。1955年,三峡工程勘测、科研、设计与论证工作才全面展开。直到19924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三峡工程方才正式开工。这一世纪工程,牵涉数十万移民和全国大部分省份的生态、航运、发电等事项且投资巨大,据了解,其静态投资900多亿,动态投资则高达2000多亿,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早就应该将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开,但此前因制度原因,一直缺乏公开的法律依据。20085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为三峡建设资金的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据此规定,财政部应当将由其拨付的三峡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向社会主动公开,但迄今为止,财政部并没有对此资金全部公开并加以详细的说明,这本身即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财政部正是依据此一条款拒绝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但是,这一条款的适用明显存在错误。原因就在于,三峡建设资金并非与申请人的“生活”无关。三峡工程建设初期,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政府决定从全国电力消费中征收电力附加费,[92]财工字第576号文通知,除西藏等少数地方外,全国大部分地区每度用电都征收3厘到7厘不等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可以说,申请人直接交纳了一部分费用用于三峡工程。此种情况下,怎么能说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与其本人“生活”无关呢?

        而且,即使没有如此直接的关联,公民作为纳税人依然有权知悉自己缴纳的税款是如何使用的。三峡工程作为国家财政拨款建设的重点工程,每个纳税人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拥有知情权,同时拥有知情权基础上的监督权。西谚有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三峡建设资金的使用暴露在阳光下,民众才能有效监督,进而保证每一分钱都能被有效利用起来,防止蛀虫腐蚀这一世界第一大坝。基于此一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财政部不应当拒绝民众公开三峡资金使用情况的申请。

        实际上,上述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第14条直接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但却曲解了第13条的意思。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虽然规定申请人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进行申请,但其本意并非强调公民只能据此三种原因加以申请,而在于表明公民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众所周知,信息公开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进而言之,源于纳税人对自身缴纳税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否则,纳税人的税金在转化为国库的财政收入后便有被公款私用的危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正是中国政府为建立透明政府所作的努力,该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证实了此一点。基于此,该条例实际上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一律公开。在此前提下,条例不会再设置只能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申请信息公开的障碍。条例第20条关于申请形式要件的要求也证实了这一点,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需包括下列内容即可:(1)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其中并无公开是否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因此,参照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以及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第14条歪曲了条例第13条的规定,设置了新的申请条件,实质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此,财政部不予公开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三峡工程自1994正式动工建设以来,已历16个年头,因其牵涉众多、工程巨大而举世瞩目。但是,这样巨大的工程,其建设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却至今仍未全面公布。2007年,国家审计署曾发布审计公告指出,三峡工程因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够严格增加建设成本近5亿元,可见该工程资金管理并非毫无漏洞。作为纳税人,我们希望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早日公开,这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交代,更是对被这一工程改变一生命运的三峡移民的交代。

2010127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