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钉子户——征地条例的制度陷阱


      电影是个好东西,但我说的不是《阿凡达》,虽然它也是一部反映弱势群体抵抗暴力拆迁的经典之作。我说的是一部拍摄于1957年的黑白剧情片,西德尼·吕美特导演的《十二怒汉(12 Angry Men)》。

      这部电影情节似乎简单到乏味可陈。12位互不相识的陪审员,关在一个只有桌椅的讨论室内,围绕一名被指控杀害父亲的18岁不良少年的谋杀罪名是否成立而讨论了近二个小时。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他们通过一致表决认为那孩子有罪,凶犯就要被送上电椅。但是,当其他11名陪审员都认定谋杀成立的时候,有一位陪审员认为案件还有存疑,他投了反对票。就这样,争论在111的悬殊对比下展开,随着双方的激烈交锋甚至是冲突中,更多的疑惑和证词漏洞暴露了出来,少数派取得了胜利,那个孩子最终被判无罪。

      这是一部经典电影,虽因时间久远而湮没于历史尘埃,但其思想价值不亚于《肖申克的救赎》,它对人性的刻画和对民主规则、法律制度的探索,都达到了让人折服的完美状态。《肖申克的救赎》将个人对自由的热切渴望和对命运不公的顽强抗争,渲染到了淋漓尽致;而《十二怒汉》则向人们表明,法律是如何通过各种完备制度来保证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以及民主的游戏规则是如何在“大多数决定”的状况下保证“少数派”的权利。

      为了防止少数派暴政,民主制度大多遵循“多数派决定”的原则。但在面临“多数派”和“少数派”纠纷的时候,民主也必须要维护少数派的自由与权利,在容忍、对话和妥协的基础上来达成共识。

      而这,恰恰与2009年中国流行词语之一的“被XX”诉求相呼应。这表明朴素的民主思想以及个体的“少数派”权利意识,已经在中国具备了萌生的普适土壤。而刚刚公布不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因其条文中多项有悖民主制度的“多数派决定”,引起了社会普遍忧虑。

      条例在第四条明确提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但在第十三条却提出因危旧房改造征收房屋的,90%的被征收人同意,政府就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后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于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条例却规定,只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

      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有失公平的民主制度,恰恰没有遵循决策民主和程序正当的原则,容易造成粗暴的“大多数决定”的暴力拆迁不良结果,并且存在人为设定的“制度陷阱”。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同意危旧房改造”和“同意补偿方案并签署补偿协议”相比,具有容易为被征收人接受的先天优势,而后面接受补偿才是拆迁工作中的硬骨头。但在条例中,对容易开展工作的设立了90%的高门槛,而对于分歧较大的补偿协议却设立了三分之二的简单多数。显然,视程序环节的难易程度,而人为制定差别甚大的民意门槛,具有避重就轻和简单全体化的“制度陷阱”。

      在经济学基本原理中,政府干预经济市场、直接管理社会有效资源配置时,只有两个目的和可能:促进效率和促进平等。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詹姆斯·布坎南曾在著作《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中说过,社会主义经济模型的缺陷,在于经济学家容易集中关注社会组织的效率——生产率因素,以致于忽视了自由这个维度。

      而在近几年呈集中爆发式的征地、拆迁社会事件中,我们不免悲哀地发现,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之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偏向了追求效率的这一边,而忘记了应有的公平道义,造成各种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人间惨剧。

      很多时候,辨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的也只是简单、朴素的基本道德认知和立场倾向。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不免深为担忧。在以往频繁发生的各种“公众利益”或“非公众利益”拆迁中,我们已经时常看到以城管、警察为代表的政府的影子;而政府的拆迁办和拆迁公司的默契合作、放任纵容,也早已得到多次验证。当政府过去扮演“非公众利益拆迁”中立裁决者的时候,已经明显失于偏颇,而现在自己站到第一线,如何才能扭转目标取向,实现真正的公平拆迁呢?

      在我看来,这些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得以真正施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决定并影响这个条例往何处去的关键因素:我们如何弄清政府的立场是否公正道义、辨别政府的倾向性是偏于民众这一方的呢?或者说,我们该如何判断,这个政府是一个具有道德良知的政府,还是唯利是图的利益攥夺者?

      甘地曾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当这样一个不能容忍少数派主张权利的“简单多数决定论”的条例出台,我们看到的或许不仅是“钉子户”的悄然消亡,而是“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