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2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陈绪国
【原文】〖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解析】〖权利质押〗
本条款,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即权利质押的规定。采取列举法,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绝大部分加以说明,唯有第七项权利质权属于扩展式或者将来式权利质权,留有余地。按照排除法来推论,人类社会或者说在中国有许多权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为相关的特别法所禁止。
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即权利质权的有物权,所质押的权利或者财产权可以出质,质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否则,就是权利质权的零物权,所质押的权利或者财产权以及质权人不适合对此行使权利,为相关的特别法所禁止。
了解本条款,关于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从本条款及至本全节,首先应当注意的几个可适性问题是:
第一,权利质权的范围限于本条款列举的七大项目为生效对象。
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担保权利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旧式规矩,仅适用于本条款的七大范围。因为假如运用排除法来定位权利质权简直是不胜枚举,而采取列举法来定位权利质权更加易懂易记,实行起来也相当方便。
第二,权利质权以债权质为本,质权质不在此专项权利质权之列。
债权质,亦称财产权利质,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出质于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得将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本条款及本全节所指权利质权,就是建立在债权质基础上专项权利质权。
质权质,亦称转质,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向其债权人出质其本人的质权,故又称转质。中国物权法承认意定生效的转质是合法的,并且也确实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但文本上属于动产质权范围内的一项质权,并没有列入本项权利质权范围之内。尽管质权质可以定义为权利质权,毕竟这不是一个常设项目,仅为个别项目,难以与本条款列举的广谱性的权利质权相提并论或者分庭抗礼。
第三,权利质权以动产权质为本,不动产质不在此专项权利质权之列。
中国的担保物权法体系,仅仅认定部分动产权利的标的可适合于权利质权,所有不动产权利不被认定为适合于权利质权。将不动产用于担保债务,仅仅适用于抵押权一个方面。
因为中国是个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贫乏的国家,对于土地权利的担保、转让等交易行为采取严管制度,况且,土地、房屋的权利出质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的麻烦,甚至于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后果。故质权和权利质权与动产隔绝,一概排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四,权利质权以动产财产权质为本,人质不在此专项权利质权之列。
质权必须由动产财产权出质。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可以权利的价值变现金钱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和出质、转让的功能特征,质权人可以财产权的价值来优先清偿债权,故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价值信托对象考量。而人身权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以及身份权之继承权、亲属权、身份证权等,虽然也是重要的权利,但不可以出质。以人为质是奴隶社会的产物,早期的罗马法在契约质权中出现过部分“人质”,但被后世的革命者废除了。
“人质权利”出质,是反人权、反民主、反自由的反人类文明行为,无论人质有无经济价值,也无论是当事人愿意不愿意将自己出质,从民法到宪法,一直到国际法,都是不允许将人质和人的权利作为出质物来担保债务的。
第五,权利质权以让与权质为本,不可让与权质不在此专项权利质权之列。
权利质权为可让与的价值权,在流通领域中广为人知、易于交换与交易,容易控制与操作,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明确,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容易被质权人接受。非专项权利质权,就是不可让与的权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权、伤残人补助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权等,都不交换与交易,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对待。
第六,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范围之一,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1.弹方观点
著名法学
这里讲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惯例上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例如《联合国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可以直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贷款银行,其转让细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民法学者关于可否规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存在分歧。立法机关坚持将应收账款债权列入质押范围,显然是采纳金融机构方面的建议。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在科学性和操作性上均有疑问,如何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的效用而避免弊端?
关键在于,应收账款债权,属于没有债权凭证的普通债权,仅凭债权人(出质人)与金融机构(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协议所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权,不具有强制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效力。笔者曾经建议,于成立质押协议时,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提交债务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这样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权,于出质人不能清偿借款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否则,按照今年9月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仅凭债权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协议成立应收账款质权,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录自《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9页,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2.赞方观点
关于应收账款列为权利质押范围,立法机关给予了非常祥尽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2页~483页,以很大的篇幅将应收账款的来龙去脉、弹方观点和赞方观点一览无余地罗列了出来。
原来,开始时是想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列入本条款的一个权利质押范围的。后来经过反复推敲,觉得不妥,因为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交通部出台了类似的整治文件。且收费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的债权。结果,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改为“应收账款”。
该《解读》中,先列出了弹方的3点“弊端”的理由:一是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收费权实质是一种变动性比较大的期待权。如收费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收费权是特许的,但行政干预过多,容易被行政机关取消。三是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机制作为基础,我国目前不具备这种现实条件等。
该《解读》中,后列出了赞方的4点“可行”的理由:一是实践有需要。二是有理论基础。三是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四是风险可控。对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自己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权利质权的特性〗
权利质权,亦称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类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特种质权。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锁定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包括现实性、预期性、派生性、进行性、适可性财产权利在内,是范围特定、质权特定和质权实现特定的新型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联结的一类特种质权。广义上的动产质权,也包括权利质权,因为绝大多数权利质权是可“动”的财产质权。
同属于质权系列,权利质权比动产质权有着不可多得的优越性。
其一,权利质权是优雅地轻拿轻放的特定权利。
质押财产权利不是质押财产,当事人完全可以轻装上阵,质押与实现质权均不费多少人力物力。所谓质押财产权利标的,就是身上一个荷包、顶多一个提包,装上票据、存折、单据或者相关的证明文件就行了,等到实现质权时,在特定的地方转个账目就行了。
动产质权质押的一大堆甚至于堆积如山的出质物,从占有、管领、控制、保管、处分质物到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价,直到清偿债权,经历了许多过程与手续。而且双方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而且质押物不是押多了就是押少了,不是清偿债权多了就是清偿少了,没有个准确的地方。
其二,权利质权是法锁关系融洽、信托关系简单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向来是来文雅的、不来动武的质权,他们的法锁关系处于扁平化,信托关系处于清晰化。绝大多数出质的权利与担保的债务几乎是等值的,你放心我放心大家一齐都放心。就其担保范围而言,几乎不需要设置什么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类的信托责任,因为权利质押本身是含金量高、履约率强、兑现率优良的出质标的。当事人相互关系也非常简约,不需要设立很严整的法锁关系、制造很烦琐的信托规约。
动产质权是火药味很浓厚的质权,他们的法锁关系可以随时延长,信托关系可以随时加码。一言不和,就着急地要求对方做这做那,或者提前清偿债权或债务,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诉诸公堂打官司。整个动产质押过程,双方之间不是剑拔弩张就是自我加压,不是双方猜疑就是双方拆台。反正不及权利质权那么文雅和温柔。
其三,权利质权是执行效力高超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人可以控制出质人的财产权利,等于是点了出质人的穴位,抓住了要害,控制权技高一筹。权利质权人所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优先处分的,是财产权的票据、单据、权利据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容易实现。权利质权人不必对于出质人订出很多条条框框,施加很多的压力,大多数时候也可以将事情做得妥妥贴贴的。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胸有成竹,不慌不忙,很少有不顺利、不成功的,很少有留下尾巴未完全清偿债权的。
动产质权的执行效力,仅比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强一些,但比权利质权要差一些。实现质权时,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二步甚至于三四步到位的。二步到位的,是通过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后,以折价的办法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然后来个多退少补;三步到位的,是是通过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后,以变卖的办法来运用价款来清偿,然后以变现的价款来清偿债权,最后来个多退少补;四步到位的,是是通过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后,委托拍卖人拍卖质物,支付拍卖佣金,然后以变现的价款来清偿债权,最后来个多退少补。有些时候,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还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何时能够清偿完毕。
其四,权利质权是优化选择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是优化选择的特定权利,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众多的担保物权体制中脱颖而出的特定权利,是债权人的首选对象。选择最方便、最快捷、最保险、最有效率的担保物权,对于权利人至关重要。权利质权选择成功后,可以大大降低质押的风险,收到一箭双雕的好效果。二是本条款从前往后的权利质权排列,是从最优品种到中优、次优品种依次排列的,权利人可以优中选优,或者从第一项至第七项依次递进。
动产质权的优化选择,以动产集合质押自选条件,以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为权利优化组合条件。这些优化选择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但由于动产质押本身条件的限制,难以达到权利质权优化选择的客观效果。
◎〖权利质权的类型〗
权利质权的总类,称之为可适类权利质权。因为有许多权利不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可以用于权利质权的对象仅仅限于本条款列举的七大范围,故其本质就是可适类权利质权。
所谓可适类权利质权,就在于权利质权的有物权,所质押的权利或者财产权适合出质,质权人对此行使权利是适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则,就是权利质权的零物权,所质押的权利或者财产权以及质权人不适合对此行使权利,为相关的特别法所禁止。
根据出质人提供财产权利的存续现状,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权利质权的几大类型:
一、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一项“汇票、支票、本票”和第二项“债券、存款单”,均属于现实可适类权利质权。质押人出质时,要求这些财产权利是即时或者短期内可以处分的、并且其交换价值应当是与所担保的债权基本相当的。
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指可以现场兑现而价值相符的适合类权利质权。七大类权利质权中,可以作为第一号种子选手来对待。是整个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执行效力最好的一类权利质权。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票据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是主要法律依据。
因为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存款单本身是货币的表示,上面的价值一清二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就将以上票据或者有价证券、存款充抵债务。解除权利质权法锁、落实权利质权信托责任、实现权利质权等,非常方便快捷。可以说,任何一种担保物权也没有现实可适类权利质权这么干净利落,即使是留置权也没有这种权利质权那么优胜。
二、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三项“仓单、提单”,当属于媒介可适类权利质权。所谓媒介,就是以仓单、提单有价证券为质押媒介,主要功能是让质权人以此取得该单据的现金结算的价值。如果说现金结算不成,质权人还可以动产质权的质押方式来进行变现清偿债权。
可以认为,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是质权人可以介于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之间条件性行使,是一种跨门类的“权利或动产质权”,因而是很特别的权利质权。因广泛应用于货物运输合同制,也可称之为货物式可适类权利质权。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合同法、海商法也是专业性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进出口对外贸易活动中,此项权利质权应用非常广泛。
关于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以上三种提单,记名提单,有点不太适合质权人解除记名,一般是不得转让的不得出质;其他的两种提单可以出质,但实现质权时需要办理转让手续。
三、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四项“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当属于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是金融市场上或者私下交易方面可以流转的有价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便可以出质,属于有物权;不可以转让的不可以出质,属于零物权。
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即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是公开交易或者私下交易方面可以流转的有价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具有信托投资的性质,设立权利质权即设立质权信托制度,质押期间未届满时成为双重信托并存制度,质押期间届满时易主后成为质权人的权利或者财产。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为专业法律依据。
基金份额,是指募集者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投资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或者结算剩余财产取得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信托责任与义务的凭证。本条款所指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特定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利益分享,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信托责任投资的可流通型基金。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不同动作方式、不同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信托契约投资基金。
股权,是公司向股东集资、股东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股票权、股份收益权等权利。《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股票所载明的具体事项,大体上相仿。因为股权有公开的、半公开的、不公开的几种形式,而且还有公司单位股权与个人股权之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之分。可流转范围上,比较基金份额有较多的限制,其中有法定的限制、公司的限制、股东的限制等等,因此上,可适性程度比基金份额较低一些。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才可以设立出质财产权和权利质权。这里的权利质押意定生效,除了当事人的可适性以外,法定制度的可适性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可适性的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在一定情形下、一定时间内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出质的。譬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月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说,以上规定是个基本规定,而公司里面也可以设立土规定,可以将“一年内”制订为“二年内”、“三年内”甚至于“N年内”,对于特定的股东进行特别的限制,或者对于个人持有的股份出质、转让进行加急限制。比如,公司里对于某些有管理、技术特长的股东,为了防止人才流失与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可以从年份上、股权份额上进行转让上的限制。
另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个人持有的股票,也是不能私下交易转让于特定对象的,但可以勉强出质。问题在于,这种股票的交易权仍然持股者所有,权利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股票交易权。
四、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五项“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当属于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所谓派生,指这些知识产权或者说派生性物权是由人的智慧派生的财产权,是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合二而一的复合类财产权。而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知识含量、商业价值包括评估价值、潜在价值、实现价值等,都可能不太一样的;而且,仅仅智慧产权的单出质或者实物产权的单出质,与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的双出质,以及向一地一人的单出质与向一地多人的多出质、多地多人的多出质等情形,其权利质权价值是不一样的。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和派生性等特点,法学家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可将其中的权利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实,关于人身权,不光是著作权中有,专利权中也有,不过没有著作权中人身权那么明显和集中罢了。
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属于特种物权,除了依据本法本条和第227条的规定以外,《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专业法依据。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本法关于派生性物权的规定,仅仅限于权利质权的一个方面,条款上,本法本条涉及到一点,第227条全条规定了一点。这样显得很单薄。物权法没有将派生性物权规定进去,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掘,非常可惜。早在05年讨论修改物权法时,笔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增补派生性物权的规定。草稿案共分3章7节126条,直至本法出台以后也没有回应。不过,当时为了赶时间,有些内容写得相当潦草也是不足的地方。
派生性物权的规定很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这些新生事物在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中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完全可以弥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不足。类似于本法担保物权篇,虽然有些内容与担保法雷同,但毕竟有一定的补充,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如果担保物权法未加入物权法,真正是一种立法资源的大浪费。
五、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六项“应收账款”,当属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将来可以得到的价款,不是现实的权利,而是将来预期可以得到的权利。得到此项权利,是有一定的计划、目标、步骤和一定的可靠性,既是预期的又是可确定的,但远期的、大额的、有坏账的、权利关系复杂的应收账款的请求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债权人应当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
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应当预期得到的款项。应收账款的权利,是权利人向信托责任人预定行使的收款请求权,实际上是属于一般债权。应收账款出质,立法机关的物权法解读文本中仅列举“公路、桥梁收费权”,这只是设施类应收账款出质。使用范围更大的,应当是企业或者个人货物类应收账款出质和服务类应收账款出质。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合同法等为专业法律依据。
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即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实为新型规定,处于试验阶段。本法立法前,法学界就发生了不小的争议。总的原则,应当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涉及到“公路、桥梁收费权”问题,确实是一件大事,滥用收费权也不行,不设收费权出质影响还贷也不好,利好与弊端均有出现的可能。既然物权法已经出台了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目前只能是搁置争议,边实行、边试验、边提高、边改进。
为了防范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的风险,本法第228条专门作出了当事人信托责任的规定。如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等。
六、其他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列举的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是个兜底式规定。至于应当归属于哪一类权利质权,条款上暂行没有确定,只能列为其他可适类权利质权。
关于权利质权,应当运用动态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来对待。本条款所列举的,只不过是权利质权的主要部分,难以一一列举。况且,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将来会有新的权利质权新成员加入到这个俱乐部里来,依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增加权利质权成员,更加符合现实主义的立法要求,更加能够充分发挥法的聚合效应、竞合效应,不但不会损害物权法的权威与效力,反而会增加其权威与效力。
比如,本条款的第六项“应收账款”就是在《担保法》基础上增加的新内容,是在《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上增加的权利质权新成员,可以为该法增色添香。
本文中有许多项目的名词未加解释,将等到以后相应的条款解析加以说明。
本文如有错漏,请以立法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权威文本第476页~484页的论述为准。该讲述十分明细,也非常管用。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75条[可以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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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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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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