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嫌犯背供词?办案人员太有才了!
2010年10月13日,曾经担任江苏省建湖县钟庄镇副镇长的李进峰,因犯受贿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11月23日,其母亲陈慧连到《法制日报》江苏记者站投诉称:公诉期间,她儿子被检察院“多次轮流提审,恐吓诱骗,并要求其背供词。”而且,被告的供词与案件中最关键证人的证言相同得竟似出自于同一人的口,连标点符号都一样。(法制日报)
嫌犯的供词不是“招”出来的,而是“背”出来的?要不是报道将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词进行详细比对,言之凿凿地陈列在那儿,打死我都不相信,会有这种荒诞不经的事儿。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大家都是知道的,指控犯罪嫌疑人,进而定罪判刑,都得靠充分的证据,而证据又讲究个证据链,以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建湖检察官此举实在是高明,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几句一字不差,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惊人一致,这样的证据链堪称天衣无缝了。
证词与供词吻合得如出一辙,办出这样的案子自然是经得起考验的“铁案”了,可惜的是,不用说被告人及其家属,就是作为围观者,都不能不质疑,这样的“奇迹”是如何炼成的?有没有刑讯逼供等情形,不然被告人何以乖乖地“背供词”将自己推向牢狱?
今年五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当地法院对这一明显具有“非法色彩”的证词和供词竟然全部采信,并据此作出了判决,实在是奇上加奇。
毫无疑问,“背供词”是法治时代的司法之耻,想必连相关办案者心里都会觉得滑稽可笑。但愿这不是“纯属巧合”,案件进入二审后能够予以查实并纠正。更希望有关方面查查“背供词”的背后还掩藏着哪些问题,并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