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从1989年开始面向世界各国城市设立“人居环境奖”,每年对改善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进行表彰。我国的唐山市、威海市、杭州市、包头市、烟台市、厦门市、扬州市都曾获此殊荣。人居环境奖反映了国际上这一时期对“宜居”的理解和看法。
2005年1月,“宜居城市”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中央政府文件中,国务院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将“宜居城市”列为北京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城市”。由此,“宜居城市”作为一个标志城市质量状态和理想境界的新的城市科学概念正式诞生。同年7月,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依据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首要内容”,“宜居城市”从而上升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城市工作的普遍要求,成为新世纪城市发展的理想。
“宜居城市”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美、整洁、和谐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二是安全、便利、舒适的社会和人文环境。
在自然和生态环境方面,宜居城市应具备3个条件:(1)具有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安静的生活环境和整洁的街区,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被控制在最低限度;(2)拥有适宜的开敞空间和良好的绿化,人在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和谐共生;(3)气候条件比较适于人类日常行为活动,保留着一定比例的自然山水景观,使居民随时能感受大自然的气息。
在社会和人文环境方面,宜居城市应具备5个条件:(1)宜居城市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城市,具备健全的法治社会秩序、完善的防灾与预警系统、安全的日常生活设施和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2)能够提供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当的居住空间,确保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条件;(3)宜居城市应该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更好的就业岗位;(4)宜居城市是一个生活方便的城市,它应该具备完善的、公平的基础配套设施,使居民在购物、就医、求学等方面享受方便的公共服务;宜居城市也应该是一个出行便利的城市,它应该以公交系统优先发展为核心,为居民日常出行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5)宜居城市应该具有良好的邻里关系、和谐的社区文化,并能够传承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同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宜居城市”的由来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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