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把帕累托效率理解成所谓的可能的最大化边界,在边界之内的位置,被称为是无效率的或低效率的,只有在边界上认为是有效率的。由于在边界上的选择被认为已经是可能的最好了,因此,纯粹逻辑地讲,符合这种条件的选择也就具有这样的正式特征,即:不可能再有其他的选择导致任何的净利益增进了;如果要想一种利益有所增进,就必然也损害另外一种利益为代价。
上面讲的“这种利益”“另外一种利益”既可以是,例如“黄油”和“大炮”,也可以是,“这个群体的利益”和“那个群体的利益”。
第二种:把帕累托效率理解成人们利益互动的均衡结果——当均衡状态实现时,根据个体是利益最大化主体这个假定,意味着个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之下已经尽可能地攫取了可能的所有利益,因此,这个状态意味着,(对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而言)可能的最大化已经实现了。与第一种对于帕累托效率的理解完全一样,当如此理解的帕累托效率实现时,同样地我们可以说,它符合有关的(纯粹的逻辑上的)形式化要求,即:不可能再有净利益的增进了,如果某方试图增加自己的利益必然会以他方利益的损失为代价。
不用说,从逻辑上讲,上述两种理解各自都是成立的,并且,对于这两种理解,我们都可以用同样的形式化逻辑来说明所谓的帕累托效率的特征。怎么看待这两种理解?是各有各的用处,还是两者本来就是兼容的,或者,还是根本就是冲突的、不相容的?
我的答案是后者。为什么?有很多个角度可以讲这个事情。但,在目前我愿意这样来讲,那就是:第一种所谓的帕累托效率以我们对于具体的、非抽象的效率边界的认识为逻辑前提,只有当我们确实知道了这个边界,然后关于帕累托效率的形式化特征的表达才有意义,而第二种帕累托效率是由一个更为基本的形式化表达——即:个体总是会尽力攫取约束条件下的所有可能利益——派生出来的,这个概念要有意义不需要基于“任何外在主体对于具体的效率结果是什么样”的认识,是一个纯粹的形式化定义(也就是没有任何外在主体的强加的定义)。用经济学上常用的“外生”和“内生”的概念来讲,可以说第一种帕累托效率是外生地被定义出来的(因为那个边界是外生的),而第二种则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内生地定义的。前者,由于外生因素的引入,不可能做到完全的逻辑自洽,而后者,则做到了最高程度的逻辑自洽。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为什么要讲逻辑自洽这个事情?就这里涉及的问题而言,最大程度的逻辑自洽意味着最大程度地理解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的性质——经济学要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或给定的目标的实现,而是经济中的个体如何自发地实现他们各自的目标,前者处于非抽象的层次,只有后者,才使得这样一些形式化的命题“个体总会实现约束条件下可能的最大利益”“个体总会通过各种努力(包括与他人交易、合作)增进自己的利益”成为必要,而所谓的帕累托效率,无非是从这样一些更为本源的形式化命题引申出来的而已。总之,对于作为理论学科的经济学而言,一个形式化的命题除非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形式化,否则,它将是逻辑不自洽的、也是不能胜任这样一门学科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一种帕累托效率可以用于指导工程技术类问题的思考,但对于经济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它处于更为抽象的一个层次——而言,要么不相关,要么,只能误导这个领域中的问题思考)。
上面我对两种帕累托效率的区分,在哲学上对应着逻辑与经验的区分:第一种帕累托效率属于具体的、经验的范畴,第二种则属于逻辑的范畴(当然,这个逻辑不是一般我们想象的数学逻辑,而是人类行为的逻辑,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说成是 “最大化的逻辑”--当然,不是在新古典经济学家那样的意义上,而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前者往往是具体化地讲最大化的算计)。如果用数学的语言讲,前者是一个对函数中的变量如何赋值、从而使具体的最大化结果产生出来的问题,后者是一个函数本身的属性问题,与具体的赋值问题无关。
显然按照如上理解,今天的经济学如果说还陷在工程技术思维中、还不能摆脱“具体问题的最大化思维”,它恰恰不是因为它太形式化了,而是恰恰相反,是还不够形式化。当然,这也意味着,我们对经济学中一系列基本概念的理解如效率、最大化理性人等,不能超出形式化的范围。
P.S. 上述想法基本上是受到同事左光老师的启发而写。也多少受到前段时间读到的Sen(1993)关于“逻辑一致性”问题的一篇文章的影响。它很不成熟,我只当它是思想过程的一个记录而已。欢迎喜欢严肃地思考问题的人质疑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