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现实状况反映了收入分配制度的健全程度


     

现实分配决定于社会原则而非贡献原则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的人们大多是通过劳动方式获得收入、获得财产的,但是,这种收入往往并非体现了劳动的真正贡献,更不体现他的应得权利。譬如,纽约市的民事女法官朱迪(Judy)通过电视法庭而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后年薪达3100万美元,而前最高法院法官考诺(Sandra Day O’Connor)的年薪只有20万美元;同样,美国脱口秀节目“大卫牙擦骚”主持人大卫(David Letterman)的年薪是2500万美元,而一般大学教授的工资只有几万美元。试想,两者之间所做出的贡献相差果真如此之巨吗?在很大程度上讲,朱迪和大卫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么高的薪水很大程度上是他们所占据的位置给予的,而这些位置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么高的薪水又在于这些位置是垄断的。试想,如果电视节目像其他商品一样是完全竞争的,电视台就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如果没有这么高的利润,当然也就不可能给予这些主持人这么高的薪水。

正因如此,即使在西方社会,收入分配也不完全取决于所谓的纯粹市场,更不取决于自身的势力或贡献:一者,西方社会一直进行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努力,使市场本身包含了人类对正义的诉求;二者,西方社会还通过其它机制来弥补市场的不足,税收和福利转移支出等都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西方的一系列社会制度不是基于力量博弈,而是渗透了对弱势者的关怀,是对基于力量较量的市场所潜含的不公正之纠正;究其原因,社会中任何人的行为(包括劳动行为)都不是孤立的,都与社会其他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行为都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从而不可能像西方经济学教科书所宣扬的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化进行消费、生产的安排。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法律不但会对工人的加班时间、商店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而且,即使是征税也不是基于所谓的“同一”抽象原则,而是要考虑到具体情形。一般地,西方社会大多存在税收减免制度,它可以除去某些费用之后再征税;例如,在英国,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可以获得接近70%的税收宽免,而且,人们赚得越多,能领取的社会补助越少。显然,这些都反映出,经济理论的探讨和政策的制定首先都必须对应得权利的内涵有深刻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以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那么,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探讨呢?很大程度上,这可以从古典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中吸取营养,因为公共领域本身就是古典经济学研究的核心。

按照斯密的看法,从自然范畴上说,工资应该是劳动者劳动得到的全部报酬,从而工资是与其生产率保持同等比例增长的;但在现代雇佣社会里,劳动者不能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而只能获得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而且往往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从而工资也就会与劳动生产率相脱节。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收入都主要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这不仅体现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更主要体现了其所能运用的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所有这些因素都共同决定了市场机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了每个人能够占有其劳动产物的比例以及占有他人劳动产物的份额。譬如,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在当时的竞争中处于极端有利的地位,因而工人不得不满足于低微的“生存工资”,这也是古典时期流行工资铁律的社会基础;当然, 如果通过制定工厂法、劳动时间法、最低工资法等,就可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促进有利于工人的分配。所以,马克思写道:“所谓分配关系,和生产过程的已经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及人类在人类生活再生产过程内加入的关系时互相适应的,并且是由此生出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社会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也和各种由其它市场方式生出的分配形式有区别。并且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和它由以生出并且互相适应的生产形式一同消灭”。

关于这一点更为详尽的阐述是穆勒,他反对古典经济学把经济规律看作是普遍和永恒的,而是提出了生产和分配的两分法:生产方式和规律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而非人意所能改变,这与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分配则不仅仅由经济力量决定,完全是人的意志和制度的问题。在穆勒看来,尽管政府和国家不能规定各种分配制度的作用,但有权选择哪种分配制度;而且,意愿和制度本身是价值观的产物,因而分配规则往往取决于社会的习惯和法律。因此,穆勒强调,竞争并非是私有制种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相反,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但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例如,西方社会为什么妇女的工资往往低于男子呢?穆勒解释说:“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

正因为分配规则涉及到其他非技术和经济的因素,也即关注公共领域的政治经济学同社会哲学的很多其他分支学科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事实上,除了一些单纯的枝节问题,任何实际问题都无法单独地根据经济前提来决定。因此,穆勒主张,经济学应该与其他学科更好的沟通,而不是着眼于狭隘的领域,要将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都引进到经济学之中;在他看来,政治经济学不仅是研究经济学,还应该是更大一个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或者也可以说整个社会学中的一个有待改进的部分。正是认识到财产往往是社会分配的结果而不是贡献的结果,因而穆勒虽然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赚取收入,但坚持财富积累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特别是,遗赠权会象其他一切财产权一样和人类的永恒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更大的矛盾;事实上,遗赠权的存在使激励人们为建立永世的家业而更加发奋工作,但是这种永业权对社会造成的祸害超过其对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作用。正因如此,穆勒主张限制遗产的数量,“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财产的人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的收入,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

显然,正因为社会分配本身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而任何实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者的意志,从而基于供求分析来为实在法以及现实的分配状况提供一种解释;但是,却不能以这种供求分析来解释分配状况的合理性,不能以此来构设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否则就会使现实制度偏离实质法律的基本精神,使得社会制度存在严重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含糊性等问题。一般认为,在一个合理而公正的社会中,人们的应得权利应该与国民财富同步发展;但显然,纯粹的市场交换并没有反映人们的应得诉求。事实上,即使一个斯密意义上的屠夫和面包师通过与其它屠夫和面包师的竞争以出卖他的商品时,他所得到的价格也并非体现他对作为整体的社会价值的贡献,更不要说在那些由垄断或共谋者控制的市场中,因为人类很多其他方面的价值并没有包含在价格之中。例如,哈耶克就提出:是否一个作出了相当于100万美元的贡献并因此每年得到200000美元的人比一个贡献了巨大的智慧或为不过几千人带来优雅的乐趣并因此每年得到20000美元的人对社会更有价值?正因如此,我们不能基于是否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判断收入分配的正当合理性,相反,收入分配的不公状况却可以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事实上,市场本身就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任何市场行为都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任何市场机制也都不可能是至善至美的,因而现实中的市场均衡不是判断公正性的标准!

一般来说,现代崇尚市场机制的人们往往认同这样两个基本命题:一是有利于较多的人的贡献比有利于较少的人的贡献更有价值,二是一个人从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中得到的利益由他愿意为它付出的报酬来衡量;但显然,第二个命题往往会遭到质疑,因为它无法解释消费者剩余的来源等问题。例如,在经济学说史上,维塞尔就提出了自然价值的概念,并强调市场上的交换价值是由效用和购买力共同决定的,正因如此,购买力不同将导致商品的价格远离其自然价值:其中,面包等低劣品的价格往往是由穷人的购买力和估价决定,而黄金等奢侈品的价格是根据富有阶级的购买力来估价和支付,因此,富人在消费一般物品时就不必为此支付其最大需求价格。所以,哈耶克认为,一个人为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所附的价格并不能完全穷尽它对那个人的价值,特别是,基于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为较富裕阶层提供消费品(或服务)的那些人所创造的价值通常会低于由这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所表明的价值,而较为贫穷者提供的消费品的那些人往往会为商品的每一美元所创造相对更多的价值。正因如此,与他们的应得相比,人们从市场中得到的收入是多了还是少了要视他们的产品的消费者通常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而定;而且,正如D.米勒指出的,“不平等的程度越大,市场收益不能精确地反映不同生产或地价值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或者正面地说,一种市场经济越是平等主义的,它按照品质分配利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可见,“劳动”收入和财产权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关涉一定社会的分配制度和财产制度所包括的权利体系。然而,由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稀缺性资源的配置问题,因而它极力模仿自然科学而把经济活动当作一个纯粹的物质技术过程来研究;相应地,分配问题也被看成是一个物质技术过程的自然结果:市场收入被视为劳动贡献的报酬,从而将之合理化了。显然,这种对市场收入合理性的捍卫是基于后果论基础之上,但是,应得概念本质上却是一个非后果论的概念,它不能依据后果来证明其本身的正当性。其实,现实收入都是特定社会分配制度下的产物,是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法律本身则往往体现了强势者的利益;因此,收入分配根本不是体现了人类的应得权利,也不是体现了个人的劳动贡献,而是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当然,现实社会中的工资也不完全是由纯粹的力量博弈所决定,而是渗入了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认知;穆勒就写道:“虽然法律是最强者决定的,无限制地滥用法律也不符合最强者的利益,通常他也不会这样做。法律的每一次放宽都会变成一项惯例,每一项惯例都会变成一项权益。这样权利就出现了”,“事实上,只是在较近时期内,竞争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契约的指导原则。我们看到,离开我们的时代愈远,一切交易和债务受固定习俗的影响愈大。理由是明显的,习俗是弱者防御强者侵害的最有力的武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或政府都不存在的地方,习俗是弱者的唯一保护者。习俗是一道屏障,即令是在压迫人类最甚的专制政府,对它也不得不有所顾忌”。显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有关正义的知识,D.米勒指出,“所有道德上能胜任的成年人都具有使他们能处理好日复一日地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正义感”,从而可以使收入与应得越来越接近。因此,我们说,由于现实收入本质上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分配体制和法律制度,因而收入差距的拉大也就反映了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相反,由于市场本身就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任何市场行为都不可能是完全“自由”,因而不能简单地基于是否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判断收入分配的正当合理性,现实中的市场均衡不是判断工资合理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