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促进结构调整要开对方下对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解读之二


(原文刊载于《资本交易》杂志201011月第26)

 

 “大干快上”发展形式创造的骄人业绩,延缓和掩盖了产业升级转型的需求。GDP数据放大的消费成长机会,催生了从产品到产能,产业到企业的大面积过剩格局。构筑在粗放经营基础上的中国市场,在全球需求不足境况下,低端和无序竞争等问题集中爆发,给了只品味过持续增长快乐,没体会过萧条滋味的中国经济一个措手不及,正在面临被迫集体向并购索要生存力、竞争力和成长力的挑战。

依赖投资带动增长逻辑,急迫出场的促进产业并购重组措施,非但未见预期,产业整合进度反而放缓;在政府助力下,国有企业以廉价和垄断资源,进行的“关停并转”,并没有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更强的竞争能力。

并购能否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取决于能否从并购市场规律出发,制定促进资源公平、优化配置的并购重组操作规则;如果不能摒弃部门利益,必定导致资源进一步错配,《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精神便会落空。


    促进措施不能变成促进并购的障碍

调控是必要的,但要得法。从过去的实践看,规划和计划各种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在腐败和行政进行商业判断作用下,非但没有能控制同质化和产能过剩,反而因为项目审批制带来的背书效果,导致了金融机构商业判断能力退化,制造了 “一窝蜂”和资源错配现象,产生了极度过剩。

在产能过剩、资源错配、结构扭曲的环境下,政府对并购市场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调节和干预,应当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尊重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权力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促进生产要素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并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形成全球竞争力的愿望就不能实现。

促进并购措施要开对药方、抓对药。企业在追逐成长过程中,通过并购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或进入新的领域,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是企业并购的商业出发点,实现结构调整、产业整合、集约化乃至区域产业集群化的发展,是并购活动客观产生的结果,不是企业并购的动因和目的,如果将企业诉求和结构调整需求混同,特别是用新增GDP和就业逻辑,调节存量资产,就会催生政府主导的,有形式没内容、有数量没质量的强制合并。如果将政府的诉求与企业的诉求混同,不仅无助于促进并购,而且会导致,或者市场交投不活跃,或者产生政府强制推动的并购重组。

循着并购市场的规律制定政策。并购交易产生的前提是,有企业愿意卖、有企业愿意买,且只有买卖双方对市场存在不同预期和动因时,才能催生你情我愿的并购交易。当市场出现相同预期,特别在市场未来向好的时候,由于买的多、卖的少,并购市场的交易量也必定会萎缩。

一些推动并购的产业政策,由于改变了该产业的市场预期,使得已经有意向出售企业的卖方,在继续经营企业和价格两方面,出现了新的期待,不仅没有促进产业集中,反而导致市场进入观望、价格博弈和交易艰难的新阶段,行业整合时机也被后延或阻断。这些忽视并购市场特性的促进措施,改变了卖方对市场的预期,正在发挥着事与愿违的效果。

在新增项目投资领域,投资主体作为市场潜在供应方,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只要资金能够保障,项目都可以建完,完全可以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逻辑进行投资,但如果将新建项目的促进逻辑,移植到存量领域的并购中,强制推动资源向所谓优势企业集中,虽然在威权下,会催生市场占有率高的大企业,但却并不必然形成有全球竞争力的大企业,也不会催生出有绩效的并购。


促进措施要精准到位

找准激励源头。在中国并购市场中,存在两个失灵的问题,一个是,长期存在的低商务成本和GDP背后被放大的消费增长需求,焕发和催化企业夸大了自身的竞争生存能力,诱发的企业“惜售”现象导致产业整合,虽千呼万唤也不能完成。

市场景气阶段,股票价格不断攀高,市场资金充裕,并购买家出价高卖家乐于出手;市场低迷阶段,库存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前景不明,卖家愿意出手,有远见和有金融支持的并购买家乘机低价买入;快速成长的企业,市场表现优良,急于攻城略地,各种资金乐于分享其成,遇有合适卖家便出手拿下。例外的情形是,新兴市场早期商品短缺,绿地投资成本低,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对前景乐观,加上初创期企业缺少稳定性、规模偏小,买家也缺乏收购的热情,这也是中国并购市场起步较晚的重要原因,同时,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也是中国产业整合,多年来面临的最大整合难题。

金融虽然对并购市场有决定性影响,但卖家愿意出售,买家新建企业成本高、周期长,是并购市场存在的根本性基础,也就是说,即便资金供给充裕,价格不断走高,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并购需求,是绝对不可能发生并购交易的,因此,应当从有利于扩大买方能力,增大卖方出售需求出发,制定各类引导和扶持政策。

超大企业和聚于中间的大企业,已经占据了市场的绝对资源优势,不存在能力问题,只需要对超大企业的产业整合方向,进行激励引导即可,应当将激励资源,集中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并购能力上,集中在如何激励更多中小企业的出售愿望上。

提高买方激励,促进卖方的出售愿望。在促进并购措施的落实中,应当将有限的激励措施向买方倾斜,提升买方的并购积极性,增加买方的并购能力。特别是在市场低迷的时候,和需要快速推进大面积产业整合的时候,更是如此。买方由于需要消化高溢价和商誉成本,必然会谋求向高端发展,不断创新,形成和维持企业的竞争能力。如果不能厘清买方和卖方中的不同需求,激励措施或事倍功半或不能达致预期。

在产业存在普遍性整合需求时,用除外方式制定激励是可行的。通过将不享受并购激励以外的产业除外,对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的实行同样的激励,从而防止单一产业并购激励形式,带来的一窝蜂和市场期待改变的负面效果。对应当给予激励的产业整合类别,进行横向与纵向激励措施分类,并以整合结果和并购承诺为依据,落实激励措施,防止扶持资源流向卖方,导致卖方惜售,并在低端产业链上挣扎而不思进取。

面对产业整合的普遍性和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需要,以及并购对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的重要性,应当将现有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扶持新建项目的各项政策,根据并购特性,在改变激励形式后,移植嫁接到并购重组中。可以事前承诺和事后兑现等形式,由买方承诺并购后一定期限内,就业、税收、利润、环保等指标的上涨比例,自主研发创新能力、行业排名和竞争力指标增强等,给予退税、免税、贴息等激励扶持。

促进买方并购的另一个措施是,增加市场卖方的供应,推动卖方被动出售。对除了明确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外,应当停止各地零地价、财政补贴等类免税措施新设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从而提高新设企业成本,减少新设,鼓励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存量资产和资源的整合。

增加出售激励,增大卖方供给。犹如上述谈及,离开了卖方的出售意愿,是不会产生并购交易的。因此,在提升买方积极性和增强买方能力的同时,应当一方面激励卖方出售,一方面通过优化优惠措施,促进卖方的出售动机。

根据并购市场现状,总结出售方动机上,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可以借鉴新建项目,三免两减半等类似税收优惠措施,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制定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按年递减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激励措施。再如,对“三高一低”产业,依法加强对该等行业资源消耗、土地贡献率、排污等税费执法,使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运营成本。建立企业金融、资源、能源占用和消耗产出率指标,对于税收和利润率、环保和排污、土地贡献率、营业利润与员工薪酬增长比例等各项评价指标,对超标或不能达标的行业和企业,取消各类优惠措施,并在各项指标基础上,有区别的引导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