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何种意义上需要政府提供
文/王水雄
一句话:当“居者有其屋”成为社会大众的正常要求(否则就极其焦虑,要造反)的时候,房产至少是保底性房产就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房产消费是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商品。话句话说,房产差异的切实存在,极容易促发攀比心理、不公平感和被相对剥夺的认知。
如果你住在棚户区,而周边是高楼大厦,里面的厕所比你日常生活总体的空间还大,长期如此,不公平感自然而然会滋生。
这和二十年前甚至十年前不一样。二十年前,人们可以将这些合理地解释为城乡差异;十年前,人们可以解释为你不努力、不勤奋——大家的起点都差不多嘛。
现在怎么解释呢?
谁叫你不是富二代?谁叫你爸不是李刚?
现在的这种差异已经明显不是你努力和勤奋,不是你有知识、技能和水平就能解决得了的。
房产消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特定的内涵。必须要注意这种内涵的变化。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到了2003年则进行了修正: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变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并且强调,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同时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所以,任志强们并没有错。是政府有意识地要调动惟利是图、专为富人建房的市场力量来繁荣房地产市场(当然也不排除为自己开过市场空间的嫌疑)。
但,政府为民众提供房产的责任是否就此减轻了呢?没有!近观《蜗居》、“蚁族”的走红,唤起网民的共鸣和反响,这种责任反而是在加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