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家松,帕希姆保税经济合作区法律事务专员)
所有进口商品的标签必须使用德文,使用多种语言的标签也是允许的,另外标签上也可标注插图,禁止在标签中标注产品中不含有的成分。对于特殊食品的标签也有许多特殊规定。德国标签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Name of the product)
产品的名称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可的,或者是产品销售的习惯名称,必须区别于其他易混淆的产品。允许使用商业用名、商标或其他名称,但不能代替食品的基本名称。产品名称、数量、
最低保质期(或参考保存期)必须标注于标签的同一区域。
2.成分和食品添加剂列表(List of ingredients and food additives)
成分列表的标注必须以单词“Zutaten”作为开头。所有成分必须根据含量的多少(递减)
依次标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变性的(即浓缩或脱水形式等)成分应标注变性后的成分。特定
成分应标注指定类别名称,而不是别名。
3.成分含量(Quantitative ingredient declaration, QUID)
在成分标签中,一种成分的最小百分比含量在产品名称后面标注,或在成分列表中这种成分的名字后面标注。
4.酒精含量(Alcohol Content)
如果酒精类饮料的酒精含量在20 摄氏度情况下测量超过1.2%,则必须加如下标注:“Alkohol (或者 alc.) ...% vol”。
5.保质期(Minimum shelf-life date)
即在正确的储藏方式下产品保持其质量的最低保存时间。最好使用如下用词:“mindestens haltbar bis ...”。最低货价日期的确定完全取决于生产商或进口商。对于新鲜蔬菜和水果、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类饮料、部分冰激凌、精制食盐、方糖、风味或彩色糖果、口香糖、葡萄酒类饮料可不标注最低保质期。如果某种产品由于微生物学的原因经过一段时间的储藏后会对健康造成威胁,则必须标注最低保质期,并使用如下用词:“verbrauchen bis ...”。
6.储藏条件(Storage conditions)
如果需要使用特殊的储藏条件或使用条件,必须进行说明。如果必要时产品的使用方式也应该加以说明。
7.公制单位(Metric units for all measurements)
包装的食物的净量须用公制单位(升、厘升、毫升、千克或克)表示。
8.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packer or importer)
标签上没有注明最低保质期的所有产品需要标注认证码(Coded lot identification),其标识应该以字母“L”开头,除非其易于与标签上的其他说明相区分。
9.条形码(Bar codes)
德国使用欧洲物品条码(EAN),其参考了国际物品条码体系(IAN), 有13 个数字。